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以及有机食品的管理和支持法案

2024-01-26

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以及有机食品的管理和支持法案

[执行日期 14。2021年 10 月][第 18026 号法令,第 13 条。2021年4 月,部分修订]



第一章总则

1条(目的)本法旨在通过提高农业和渔业的环境保护作用,减少农业和渔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培养从事环境友好做法的农民和渔民,管理环境友好的农业和渔业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从而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

2条(定义) 本法之定义如下: <2013年3月23 日修正; 2015年6月22日: 2019年8月27日: 2020年2月 18 日: 2020年3月24 日

1. 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是指在健康的环境中生产农产品、渔业产品、畜产品和林业产品(以下简称 农渔业产品”)的行业,抗菌剂的使用或使用量不足以促进生物多样性,促进士壤中的生物循环和活动,并使农业和渔业生态系统保持健康:

2.环境友好型农渔业产品,是指从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中获得的下列产品之一

(a) 有机农渔业产品:

(b) 无农药农产品:

(C)不含抗生素的渔业产品和未使用活性处理刻的渔业产品 (以下简称 不含抗生素渔业产品等)

3.有机”一词是指一系列活动和过程,通过促进生物多样性和保持土壤肥力,以最低限度的数量使用许可物质,以健康的条件保护环境,按照第 19 条第 (2) 款规定的认证标准加工或处理不供人类食用的有机食品或有机加工产品 (以下简称 有机食品等”);

4.有机食品”是指《农业和渔业框架法》第 3 条第7 款规定的食品中的有机农渔业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指使用有机农渔业原料和材料制造、加工和分销的食品: 下同),《培育和支持海鲜产业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的农村社区、食品工业和海鲜;

5.非供人类食用的有机加工产品”一词是指以任何有机农渔业产品为原料或成分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的任何加工产品,这些产品供人类使用或食用,但不直接被人类摄入:但这不适用于《食品卫生法》中定义的器械、容器和包装、《药品事务法》定义的准药物和《化妆品法》中的化妆品;

5-2、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是指以无农药农产品为原料或者原料,或者将有机食品与无农药农产物混合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

6.有机农渔业材料"是指使用允许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有机农渔业产品的许可物质作为原材料或配料制成的任何产品;

7.许可物质”是指在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或有机农渔业材料的整个过程中允许使用的任何物质,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

8.搬运“是指储存、包装(包括细分和重新包装,下同)、运输、进口或销售农渔业产品、食品非人类消费加工产品或农渔业材料的任何作业;

9.商业实体”是指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或经营环保农渔业产品、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或有机农渔业材料的个人或公司。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一)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广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包括制定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产品等基本规划和政策,促进地方政府、农民、渔民等自愿参与。< 2019 年8 月27 日修订; 2020年3月24日>(2) 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的区域特点,制定促进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的政策,并积极推进<修订日期:2019年8月 27日: 2020年3月24 日

 4条(企业实体的责任)企业实体应努力确保环境保护和可持续的农业和渔业,同时通过环境友好的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实践,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包括努力避免或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合成材料,努力生产和供应各种环境友好型农渔业产品、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有机农渔业业材料<于 2019 年 8 月27 日修订>

5条(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为促进与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有关的技术研究以及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产品、有机食品等、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的生产、分销和消费而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或有机农渔业材料(以下简称 非政府组织”),应努力发展环境友好的农渔业、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合作,实施促进环境友好型农渔业、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的政策,并提供教育和培训、技术开发、管理指导,其成员、商业实体等所需的其他信息。< 2019年8月27 日修订; 2020年3月24日>

5-2条(土壤日)(1) 每年3 月 11 日定为土壤日,以提高公众对土壤作为农业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

(2)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实施项目,包括第 1) 条规定的适合土壤日的活动[本文于 2015年 3 月 27 日新增]

6条(与其他法规的关系)本法关于环境友好型农渔业产品、有机食品等、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和有机农渔业材料的标示和管理的规定,应优先于其他法案的规定<于 2019 年8 月27 日修订>

第二章环保型农药、有机食品、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的培育与支持

7条(有利于环境的农业渔业促进计划)(1)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与相关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协商,每五年制定一项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的计划或促进环境友好农业渔业的计划(以下简称 促进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应收集非政府组织、专家等的意见<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019年8月27 日>

(2) 每份推广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2013年3月 23 日修订: 2016年12月2日: 2019年8月27 日>.

1.农业和渔业领域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和基本方向

2.与农业和渔业有关的环境污染现状及其改善措施

3.减少化学物质使用的措施,如合成农药、化肥、抗生素和抗菌剂:

3-2.环境友好型药物和防治昆虫的措施;

4.开发、传播、教育和指导各种技术等的措施,以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5.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示范工业综合体的措施;

6.便利环境友好的农渔业产品、加工产品、有机食品等以及使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的生产、分销和出口的措施:加强其联系的措施:以及促进消费的措施:7.提高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的公共利益的措施

8.加强国际合作以发展环境友好的农渔业的措施

9.为实施推广计划筹集资金的措施,

10.根据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建立认证机构的措施:

11.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为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规定的其他事项。

(3)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将根据第 (1) 款制定的促进计划通知特别大都市市长、大都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省长或特别自治省省长(以下简称 市长/省长”2013年3月23 日修订>

第八条(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行动计划)(1)市长/省长应为相关的特别都市、都市、特别自治市、,或特别自治省(以下简称 市/办”)。在这种情况下,他或她应收集非政府组织、专家等的意见。<2019年8月27 日修订>(2) 如果市长/省长根据第 (1) 款制定了城市/地区行动计划,他或她应将该计划提交给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并将该事实通知 Si/Gun/自治区负责人 (以下简称si/Gun/Gu 负责人”) <2013年3月23 日修订>

(3) si/Gun/Gu 的负责人应根据城市/地区行动计划制定 Si/Gun/地区发展环境友好型农渔业的行动计划,并将该计划提交给市长/地区州长,并积极实施。

第九条(防止农业和渔业对环境的污染) 为了防止农业和渔场来源,包括杀虫剂、化肥、动物粪便、废弃农渔业材料和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推行政策,鼓励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及其最大残留限量、作物施肥最大限量、动物排泄物质量标准、防止倾倒废弃衣渔业材料和擅自排放废水。

第十条(农业和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改善) (1)为了保护农田、农业和渔业用水、大气和其他农业和渔业的资源,并改善农业和渔业环境,如土壤和水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实施农田整治措施,防止农业和渔业用水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2) 在实施第(1) 款所措施时,应适用《土环境保护法》第 4-2 条和第 16 条以及《环境政策框架法》第 12 条所述标准

 11条(农业和渔业资源及环境和渔业环境友好型现状的检查和评估)(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应对以下事项进行例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以保护农业和渔业资源,改善农业和渔业环境<2013年3月23 日修: 2016年12月2日

(一)农田肥力、残留或者发现的重金属、农药成分、土壤微生物等的变化;2.用千农业和渔业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

(三)农药、化肥、抗生素等农渔业原料的现状,

4.农业和渔业的公共利益现状,如水资源养殖和士壤保持:

5.相关农业和渔业地区资源循环利用的现状,包括堆肥动物粪便:5-2.环境友好型农渔业的现状,以及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产品的分销、消费等

(六)其他保护农渔业资源、改善农渔业环境所必需的事项。(2)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授权其附屋机构的负责人,或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水产部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人,检查和评估第 (1)款各分段所列项目<2013年3月23 日修订>

(3)在进行第(1)款规定的检查和评估后,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以及海洋和渔业部长应立即向主管的国民议会堂务委员会报告检查和评估结果<2019 年8 月27 日新增[标题于 2016年 12月2日修订]

12条(营业场所的检查)(1) 如有必要根据第 11 条检查农业和渔业资源和环境的现状,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者地方政府负责人可以指示相关公职人员进入相关地区的商业实体的营业场所或与其相邻的其他商业实体的经营场所,或者收集此类检查和评估所需的最低数量的样本<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 接受检查的营业场所的所有人、占用人或经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逃避根据第

(1) 款进行的检查。

(3) 根据第(1)款,任何人打算进入其他商业实体的营业场所,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相关人员出示。

 13条(无害环境的农产品渔业技术的开发和传播)(1)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

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应为发展无害环境的农业渔业制定政策,研究、开发和传播,或对环境友好的农产品渔业所需的技术、材料等进行教育和指导<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可补贴从事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所需技术和材料研究、开发和传播、教育或指导的人员所产生的必要费用<2013 年3 月23日修订>

(3)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可补贴农民和渔民使用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所需材料的费用<2021 年4月13 日新增>

 14条(环境友好型农产品的教育和培训)(1)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可为发展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向农民、渔民、, 以及相关公职人员<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019年8月 27 日>

(2)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指定环境友好型农渔业相关机构或组织为教育和培训机构,这些机构或组织配备有第 (1)款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所需的设施和工作人员等<2019年8月27 日新增>

(3)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向根据第 (2) 款指定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 教育和培训”)提供补贴,以在预算限额内支付教育和培训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费用2019年8月27 日新增>

(4)指定教育和培训机构及其他必要事项的要求和程席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法令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规定<2019 年 8 月27 日新增>

14-2 条(撤销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定)(1) 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者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以撤销其指定,或者下令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业务,规定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但在属于第 1 款的情况下,他或她必须撤销相关指定(一) 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指定的

(二) 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教育培训满一年的:

(三)教育培训机构将第十四条第 (三) 项规定的补贴用于非教育培训目的的:四教育训练机构不符合第一四条第四项规定之指定条件者。

(2) 第(1)款所述行政处置的详细标准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

[本文新增于 2019 年8月 27 日]

+五条(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技术交流和富传)(1) 国家、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商业实体应当通过交流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技术,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农产品渔业。(2) 为了有效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应确定并推广最佳做法<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16条(支持环境友好型农产品和渔业产品的生产、分销和出口)(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可在预算限额内提供补贴,以支付安装必要设施、, 以下产品的生产者、生产组织、分销商、出口商或认证机构,根据其对环境友好型农业和渔业的贡献水平以及第 32-2 条第(1) 款所述的评估等级,按分级费率进行分配: <2013 年3 月 23 日修订: 2016年12月2日: 2019年8月27 日>1.有机食品等,以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或经本法认证的环境友好型农渔业产品2.根据本法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

(2) 第(1)款规定的评估对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贡献水平所需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2019年 8 月27 日新增>

第十七条(国际合作)为了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与环境相关的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合作,通过交流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的信息和技术,积极参与发展环境友好型农用渔业的国际努力;在人力交流、联合调查、研发等方面进行合作。: 以及管制农业和渔业活动或可能对环境有害的材料贸易

第十八条(国内环境友好型农产品渔业标准和目标的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国际条件、国内资源、环境、经济等条件,制定有效的国内环境友好农产品渔业的标准和目标

第三章有机食品的认证与管理

第一节有机食品的认证及其认证程序

 19 条(有机食品认证)(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认证有机食品等,以促进有机食品工业等并保护消费者<2013 年3 月 23 日修订:2016 年12山20v

(2)根据第(1)款进行认证的有机食品等的类型,以及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有机食品等所需的认证标准,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日修订>

20条(有机食品认证申请和认证审核)(1) 如果从事有机食品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等的人打算获得有机食品等认证,他或她应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或根据第 26 条第 (1)款指定的认证机 (以下简称 认证机构” 提出认证申请,并附上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文件:但任何人在未经重新包装的情况下储存、运输、进口或销售经认证的有机食品等,可以选择不由请认证<2013 年3 月 23 日修订: 2016 年 12月2日>(2) 以下人员没有资格根据第 (1) 款申请认证: <于 2016 年 12月 2日修订;2019 年 8月27日>

自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款第四项除外) 取消其证书之日起未满一年者:但对于在过去十年中两次被取消证书的人,该期限为自最后一次证书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对于在过去10 年中被取消认证不少于三次的人员,自最后一次认证被取消之日起五年;-2.根据第 24条第1)2款的规定,因在有机食品中检测到合成农药而被取消认证的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超讨食品和药物安全部长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7(1)条公开通知的农药残留限量,且自此类认证被取消之日起未满五年;

依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一条第 (七) 项第二项或第三项之命,撤销、暂停使用或采取措施之人:3.根据第六十条被判处罚金或更重刑罚后,自其刑罚最终确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人。(3) 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应在收到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后,对其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第(2)款所述的有机食品等认证标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知由请人,如果由请人符合认证标准,则应予以认证。在这种情况下,进入申请人营业地的人应随身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申请人出示<2013年3月 23 日修订: 2016年 12月2日: 20198月27 日>(4) 根据第(3) 款获得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商业实体(以下简称 认证商业实体”) 不得连续两次以上从同一认证机构获得认证 (包括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的续期: 以下同样适用于本款):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商业实体在根据第 32-2 条对认证机构进行评估时打算从等级高于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标准的认证机构获得认证的情况<2019 年 8月27 日新增>

(5) 对第(3)款规定的认证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进行相关审计的认证机构申请重新审计<2013 年3 月 23 日修订: 2016年 12月 2日: 2019 年8月27 日>(6)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收到第(5) 款规定的重新审计请求后,应决定是否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知相关请求人<2019年8月27 日新增

(7)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决定进行第 (5)款规定的重新审计时,应立即进行重新官计,并将亩计结果通知相关请求人<2019 年 8 月27 日新增

(8) 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在更改认证的任何细节时,应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获得海洋和渔业部长或相关认证机构对更改原始认证的批准,无论该认证机构是谁,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2013年3月 23 日修订: 2016年12月2日: 2019年8月27日(9) 申请认证所需的详细程序、方法等,其限制、审计和重新审计,以及认证变更的批准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 月 23 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第二十一条(证书有效期)(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证书有效期为自收到证书之日起一年(2) 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如果打算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后仍保留根据第 20 条第 (3)款授予的有机食品等(以下简称 经认证产品”)的认证,则应在认证到期前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续期申请或认证机构,无论是谁授予了原始认证: 但如果由于其停业或暂停营业或任何其他情有可原的情况而无法向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提出续期申请,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可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其他认证机构提出此类申请<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016 年12月2日(3) 如果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没有根据第 (2) 款提出续期申请,其任何经认证的产品在到期日前尚未完成装运,则有效期最多可延长一年,仅适用于海洋和渔业部长或相关认证机构批准的相关产品:,对于在到期日之前完成装运的认证产品,商业实体可以保留认证标签,直到产品至期<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016年12月2日>

(4) 对第(2)款规定的认证续期和第 (3 款规定认证有效期延长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请求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进行审计的认证机构进行重新审计<于 2019 年8 月 27 日修订>(5) 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收到第(4)款规定的重新审计请求后,应决定是否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计,并将这一决定的结果通知相关经认证的商业实体<2019 年8月27日新增>

(6) 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决定进行第(4)款规定的重新审计时,应立即进行重新审计,并将重新审计的结果通知相关经认证的商业实体<2019 年8月27 日新增>(7) 第2) 款至第 (6) 款规定的证书续期、有效期延长和重新审计所需的详细程序、方法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9 年8 月27 日新增>

 22条(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应遵守的事项) (1)经认证的企业实体应将农业部条例规定的定期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的经认证产品的销售记录通知海洋和渔业部长或相关认证机构,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016 年12月2日: 2019 年8月273v

(2) 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应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保存与认证审计有关的文件<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有机食品标签)(一) 经认证的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经营的务认证产品上,或者在该经认证产品的包装、容器、销售说明书、交易说明书、保证书(以下简称包装等)上,表示 有机”或具有类似意图的字母或数字 (以下简称 有机标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品的销售是非包装的或单独的,则可以在展示标记或标志上贴上有机标签。(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建议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展示有关生产经议证产品的方法和使用的材料等的信息,以便消费者容易注意到<2013 年3月23 日修订(3) 对于非供人类食用的食品或有机加工产品,其成分或原材料为有机农渔业产品,且未经第20(3)条认证,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根据其中使用的有机农渔业产品的含量,允许在有限的基础上贴上有机标签<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4) 尽管有第 (1)款和第 (3) 款的规定,根据任何外关于有机标签的规定或任何外国购买者提出的要求的详细信息,有机标签可以贴在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有机食品等上:< 2016年12月2日新插入>

依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作为原料或赚取外汇之原料进口之有机食品等:2.出口到外国的有机食品等。

(5) 第(1)款和第(3)款所述有机标签所需的图表或字母、标签信息细节和标签方法所需的详细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2016年12月2日>

23-2条(进口有机食品的申报) (1) 为销售或经营目的,打算进口根据第 23 条贴上有机标签的认证产品或根据第 25 条获得同等认可的有机加工食品的人,应向农业部长报告相关产品的项目、数量等,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在此类产品或食品的清关完成之前。(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就根据第 (1) 款报告的产品或食品,在完成清关之前,让相关公职人员检查其认证和标签标准的适用性。(3) 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如果根据第 (1) 款报告的产品或食品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以完全或部分省略检查:1.提交了根据第 25 条承认其等效性的外国政府或运行认证系统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书提交依第二十六条规定指定之认证机构所核发之相关证书者:

3.在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与第 1款或第 2款规定的情况相同的其他情况下

(4)如果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收到第(1) 款规定的报告,他或她应亩查报告的细节,并在符合本法的情况下接受该报告<2019 年8 月27 日新增>(5) 第(1)款和第(2) 款所述报告和检查的接收程序、方法和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于 2019 年 8 月27 日修订[本文 2014年3月24 日新插入]

 24条(撤销认证)(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任何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属于下列任何一款的情况下,可以撤销相关认证,或发布命令,移除、暂停或更正认证标签:,属于第一款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签证: <2013 年3月 23 日修正2016年12月2日: 2019年8月27 日>

(一) 企业法人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

2.商业实体不符合第十九条第 (二) 款所述的任何认证标准:3.商业实体无正当理由不遵守根据第 31 条第 7) 款发布的命令:四因业务变更、停业等原因,认为难以生产认证产品者。

(2) 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根据第(1)款撒销认证的情况下,应立即将这一事实通知相关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如果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还应通知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部长<2013 年3 月23 日修订>(3) 第(1)款规定的处置所需的详细程序、详细标准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2019 年8月27 日>

24-2条(罚款附加费)(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在最近三年内对有以下罪行之一的人处以不少于两次的罚款附加费,罚款范围为相关罪行销售额的 50%:(一) 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

2.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有机食品等中检测到的合成农药超过了食品和药物安全部长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7 (1) 条公开通知的农药残留限量。

(2) 如果有责任支付第(1)款规定的罚款附加费的人未能在付款截止日期前支付该金额,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以征收拖欠国家税款的方式征收该罚款附加费(3) 根据第(1)款规定的犯罪细节和严重程度,罚款附加费的金额、销售额的详细计算标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本文新增于 2019 年8 月27 日]

 25条(对等承认)(1)如果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承认,任何经营有机食品认证计划的外国政府或认证机构通过采用原则和标准,可以保证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达到同等或更高水平在大韩民国,他或她可以承认由所述外国政府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机加工食品认证的同等资格,但须经过相关计划的验证。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互惠原则<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如果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根据第(1) 款承认对等地位,他或她应毫不拖延地在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水产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一事实<2013年3月23 日修订>

(3) 根据第(1)款承认等效性所需的标准和程序、须获得等效性承认的有机加工食品的类型承认等效性的国家或认证机构的义务和认证后监督方法、有机加工食品标签方法、,其他必要事项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第二节有机食品认证机构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的指定)(1)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就有机食品等的认证指定具有第二十六条之二规定的认证审计员等的机构或组织,以及其他必要的人力资源、组织、,作为认证机构的设施和认证业务法规,并可授权这些机构对有机食品等进行认证。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014年3月24日;2019年8月27 日>(2) 根据第(1)款拟被指定为认证机构的每个机构或组织应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指定为认证机关的申请,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

和渔业部条例<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014年3月24 日(3) 第(1)款下的指定自指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认证机构在指定期满后从事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指定期满前由请续展。

(4)为确保认证机构有效开展与根据第 (1) 款指定和根据第 (3) 款延长指定有关的活动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委托或委托开展与指定认证机构和延长指定相关的评估业务,总统令规定的机构或组织<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5) 认证机构应在指定事项发生任何变更时,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报告变更情况:但如果认证机构打算变更农业部条例规定的任何重要事项,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根据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应获得农业、食品和农村部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的批准<2013年3月23 日修订>

(6) 关于第(1)款至第(5) 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指定标准、认证服务范围、认证机构指定和指定续期的程席、认证机构的指定和指定续展评估事务的委托、,认证机构的变更报告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法令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规定<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26-2条(核证审计员)(1)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使符合农业、粮食及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水产部条例规定的标准的人有资格担任审计员,第二十条规定的认证变更的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书的续期、有效期的延长和重新审核,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的检查 (以下简称认证审核业务)<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修订>(2) 根据第(1)款拟获得认证审计员资格的任何人,应在接受上述两位部长中任何一位的教育后,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申请,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

(3) 如果认证审计员属于下列任何一款,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取消或暂停其资格,或下令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固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 但如果属于第 1 款至第3款任何一款的情况,取消其资格:<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二)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事认证审计业务的:

(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认证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项认证条件的有机食品等的;

3-2.他或她证明有机食品等不符合第 19 条第(2)款规定的认证标准是由于轻微疏忽;四不符合第(一)项核数师资格证明标准者:

(五)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从事认证审计业务,或者将其认证审计师证书借给他人的六未接受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之教育者:

七不遵守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应遵行事项者;

8.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检查指示的。

(4)根据第(3)款被取消认证审计师资格的任何人,在该资格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得获得该资格<2016年12月2日修订>

(5)授予认证审计师资格的程序、取消和暂停此类资格的标准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

【本文 2014 年3月24 日新插入】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条(认证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被取消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限于负责认证审核业务的从业人员):

一、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二项规定者)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自依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撤销其指定之日起未逾三年之任何认证机构之代表:3.因犯第 60 条第(1)项、第(2)1项、第 2项、第3项、第4项、第 4-2项、第 4-3项和第(3)2项(仅限于与认证审计业务有关的罪行)之罪被判处 100万韩元以上罚金、无劳动徒刑或从重处罚后未满三年的人

【本文于 2016 年 12月2 日新增】

 26-4条(认证审计员的教育)(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认证审计员应接受必要的教育,以提高其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2)第(1)款所述教育所需的事项,如教育内容和方法,以及提供上述教育的机构,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

【本文于 2016 年 12 月2 日新增】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遵守的事项)(1)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2013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1.未经认证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公众披露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认证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但前提是,根据本法案或其他法案的规定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或数据不适用,

2.认证机构应允许访问其办公室或设施,或应农业部长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包括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授权或委托负责认证机构指定或延续指定评估事务的机构感组织);

3.应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保存认证申请、认证审计和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的记录;

4.认证机构应按照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粮食及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水产部长报告认证审计和认证后监督等的结果;

5.为了管理经认证的商业实体以确保符合认证标准,应根据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对经认证的企业实体进行随机审计,并必须记录和保存审计结果。(2)认证机构的高管和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2019 年8月 27 日新增>

1.未经认证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发布或提供认证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材料:但不包括根据本法案或其他法案发布或提供此类信息和材料的情况:

2.认证机构的执行官不得从事认证审计业务:

3.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开展认证审核业务时,应当记录审核结果,

 28条(暂停或终止认证服务)任何认证机构如打算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部分认证服务,应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报告这一意图,或根据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并应将上述意图通知由上述认证机构授予的认证尚未到期的经认证商业实体<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9 条(撤销认证机构的指定)(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在任何认证机构属于下列任何一款的情况下撤销其指定,或下令暂停全部或部分业务或采取不超过六个月的纠正措施:但有第一款、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一款之情事之一者,应取消其指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4年3月24日:2019年8月27日>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指定的:

1-2.认证机构负责人因犯第 60 条第(1)款、第(2)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第 4项、第 4-2 项、第 4-3 项和第(3)款第2项规定的罪行(仅限于与认证审计业务有关的罪行)而被判处 100 万韩元以上罚金、无劳动徒刑或从重处罚,且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二)因破产、停业等原因不能从事认证服务的:

(三)违反停业令,在停业期间给予认证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不予认证的;

(五)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认证条件的有机食品等进行认证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未依第二十条规定办理认证查核或再查核之程序、方法或依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经认证产品之认证续期或延长有效期之程序、方式等者;七无正当理由,不作出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处分,不发出第三十一条第

(七)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命令,或不公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者:

(八)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指定标准者;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认证机构应遵行事项者:

10.未遵守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纠正措施感处置命令的;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干涉或者逃避公职人员调查的,12.在认证机构根据第 32-2 条进行的评估中连续三次获得最低等级。

(2)如果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根据第(1)款发布撤销指定或暂停营业的处置,他或她应在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水产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此类处置

<2013年3月23 日修订>(3)根据第(1)款被撤销指定的任何人不得被指定为认证机构,除非自撤销指定之日起已过三年:但是,这不适用于因第(1、2)款规定的原因而撤销指定的情况<2016年 12月2日修订>

(4)第(1)款所述行政处置的详细标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严重程度等,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第三节有机食品、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和认证机构的认证后监督

第三十条(禁止与认证有关的不公正行为)(一)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2014年3月24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第二十条规定的认证审核、再审核、变更认证的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书的更新、有效期的延长、再审核,或者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认证机构的指定、重新指定的;

1-2.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担或帮助接受第二十条规定的认证审核、重新审核、批准证书变更,或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书续期、延长有效期、重新审核:1-3.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2.在未经认证的产品或展示在售产品的货架上粘贴有机标签、无农药标签、包括环境友好表述的标签或其他类似标签(包括任何可能误导人们相信相关产品是认证产品的标记,以及任何使用外国语感外来语的相同效果的标记);

3.在认证产品上做出与认证细节不一致的指示:

4.为根据第 20 条第(1)款申请认证或以欺诈方式更新第 21条第(2)款规定的认证而出具必要的文件:

5.将认证产品、非认证产品等一并销售或者将其一并储存、运输、展示销售的;

6.在明知任何产品属于第 2款或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认证产品进行销售,或储存运输或展示该产品以供销售;

7.明知认证被撤销而将产品作为认证产品销售的,或者为销售目的保存、运输、展示该产品的;

8.将任何未经认证的产品作为认证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以误导人们将任何未经过认证的产品视为认证产品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使用有机、无农药、环境友好或其他类似表述的广告)或以与认证事项不同的方式宣传认证产品。

(2)与第(1)款第2款规定的环境友好表述类似的标签的详细标准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9 年8月27 日新增>


 31条(认证产品和认证商业实体的认证后监督)

(1)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让一名公职人员在其监督下或由认证机构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每年进行以下检査(仅限于认证机构进行检查时第2款所述的检查),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在这种情况下,该公职人员或认证机构可以使用免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查,或要求提交材料等:<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依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销售或分销之认证产品,以及非供人食用之食品及加工产品(以下简称「认证产品等」),予以限量标示之检查;经认证之事业单位之营业处所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经认证产品之过程,是否符合第十力条第(二)项所定之认证标准。

(2)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检査的日期和时间、目的、对象等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但这不适用于紧急情况,或如果事先通知,则视为无法达到检查目的。

(3)如果根据策(1)款进行检查或要求提交材料,经认证的商业实体、销售和分销经认证产品的商业实体或生产、制造、加工、处理、销售,或分销根据第 23 条第(3)款允许有限地带有有机标签的非人类食用食品和加工产品(以下简称 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或逃避此类检查或提交。在这种情况下,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第(1)款所述检查的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文件,并将其提交给相关人员<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 日>

(4)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进行第(1)款规定的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通知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在这种情况下,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对检验结果中根据第(1)款后一部分提供的样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检验样品,但第(1<2019年8 月 27 日新增>

(5)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收到第(4)款规定的重新检查请求后,应决定是否按照农业、粮食及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并将结果通知相关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2019 年8月27 日新增>

(6)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在决定进行第(4)款规定的重新检查时,应立即进行重新检查,并将重新检查的结果通知相关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2019年8 月 27 日新增>

(7)如果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根据第(1)款的检查结果认为经认证的商业实体不符合第 19 条第(2)款所述的任何认证标准或第 23 条规定的有机食品标签信息等,他或她可以命令相关经认证的企业实体等采取以下措施:<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1.第 24 条第(1)款规定的取消认证、移除或暂停使用认证标签或纠正措施;

2.认证产品的禁止销售、暂停销售、回收和处置等。

3.标签内容的变更。

(8)如果经认证的商业实体等未能遵守第(7)2款规定的回收或处置经认证产品等的命令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要求相关公职人员扣押相关经认证产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公职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相关人员出示该证书<2019年8月 27 日新增>

(9)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应公布采取第(7)款各分段规定的措施的命令细节<2019 年8月27 日新增>

(10)通知第(4)款规定的检查结果所需的事项、第(6)款规定重新检査样本的方法和程序第(7)款规定采取措施的命令的详细标准、第(8)款规定扣押以及第(9)款规定公布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9年8月 27日>

【标题于 2019 年8月 27 日修订】

 32 条(认证机构的认证后监督)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让一名公职人员在其监督下检查认证机构是否按照策 20 条和第 21条的规定以适当方式从事认证服务,它们是否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指定标准,以及它们是否遵守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应遵守的事项<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2)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的检查结果表明认证机构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以取消指定、暂停营业或发布命令,采取第 29(1)条规定的纠正措施:<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未依第二十条感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适当方式从事认证服务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指定标准者;三未依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办理者。

(3)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认证机构的执行官和雇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干扰或逃避此类检查<2019 年8月 27 日新增>

 32-2条(认证机构的评估和分级)

(1)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通过评估这些认证机构的运作和服务业绩来确定其级别,并公布这一确定结果,以改进其认证服务培养提供优质服务的认证机构。

(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在管理、支持和培育认证机构时反映第(1)款所述评估和等级确定的结果。

(3)第(1)款所述结果的评估、等级确定、公布等标准、方法和程序所需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本文于 2016年12月2日新增】

 33 条(认证机构之继承)(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继承经认证事业实体或认证机构之地位:

1.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死亡时,打算继续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相关产品的继承人:

2.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或认证机构转让其业务的,受让人;

3.一个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或认证机构与另一个经注册的商业实体、认证机构合并的,在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在合并过程中新成立的公司。

(2)依照第(1)款取得经核证商业实体地位的人应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进行核证审计的核证机构(在取消对该核证机构的指定的情况下,指海洋和渔业部部长或其他核证机构)报告这-事实,而取得核证机构地位的人则应向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将这一事实报告<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3)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应在收到第(2)款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报告人是否接受该报告<2019年8月27 日新增>

(4)如果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认证机构未在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报告人接受或不接受该人的报告或相关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处理期限的延长,其应在该期限终止之日的次日视为接受报告(根据有关处理民事请愿的法规,处理期限延长或重新延长的指相关处理期限)<2019年8月27 日新增>

(5)如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或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策(1)款发生继承,则根据第 24(1)条、第 29(1)项或第 31(7)项对前一经认证的企业实体或前一认证机构施加的行政处分的效力应继续于其继承人,如果任何行政处分程序正在进行中,他们可以对其地位的继承人提起诉讼<于2019年8月27 日修订>(6) 根据第(2)款提交报告所需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法令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规定<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第四章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的认证

 34 条(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的认证),等<2013

3月23 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24日>

(2) 根据第(1)款的规定,证明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有资格获得认证,以及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无农药农业产品所需的认证标准等,使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24日>

(3)如果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的人打算获得上述产品的认证,他或她应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申请,或根据第 35条第(1)款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本章中的 认证机构”):但是,任何人储存、运输或销售经认证的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未经重新包装,可以选择不提出申请<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24日>

(4)第 20 条至第 22条、第 24 条和第 24-2条应比照适用于下列事项:根据第(3)款提出的认证申请;对认证的限制;认证审核或重新审核;认证变更申请的批准;认证的有效期;有效期的续期和延长:经认证的商业实体应遵守的事项:撤销认证、移除和暂停认证标签,以及征收罚款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 有机食品等“应解释为 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或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修订于 2019年8月27 日;2020年3月 24日>

(5)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适用于下列事项:禁止有关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认证的不公正行为。:认证产品和认证商业实体的认证后监督;认证机构的认证后监督:对经认证的商业实体或认证机构的地位的继承等。在这种情况下,有机食品等"应解释为 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或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 允许限量携带有机标签的食品”应解释为由 允许限量佩,戴无农药标签的食品"。<修订于 2019年8月 27日:2020年3月24日>

【标题修订于 2019年8月27日:2020年8月24日】

 35 条(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指定一个配备认证审计员和其他必要人力资源并配备必要设施的实体作为认证机构,并授权该实体认证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材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或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4年3月24日:2019年8月27日:

2020年3月24日>(2)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二至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应比照适用于下列事项:认证机构的指定;指定的有效期;名称的更新和变更;认证机构应遵守的事项等。认证服务的暂停和中止:认证机构名称的撤销等,在这种情况下,有机食品等"应解释为 无农药的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无抗生素的渔业产品等”<2014年3月 24 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24日>

【标题修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8月24日】

第三十六条(无农药农产品、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和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的标签标准)

(1)根据第三十四条第(3)款获得认证的人可以直接在无农药的农产品、,他或她生产、制造、加工或处理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或在其包装等上标明 不含农药"、不含抗生素”(仅适用于畜产品或渔业产品)、 朱使用活性处理剂”(仅适用于海藻),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标签<修订日期: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 24日>

(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部长可允许使用无农药农产品作为原料或材料但未经第 34 条第(1)款规定的认证的食品根据所使用的无农药农产物的含量有限地贴上无农药标签<2019年8

 27 日新增>

(3)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五)项适用于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生产方法和其他标签项目信息的展示细节。在这种情况下, 有机标签"应解释头无农药农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无抗生素渔业产品等的标签"<修订于 2016年 12月 2日:2019年8月27日:2020年3月24日>

【标题修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8月24日】

第五章有机农药原料的公开披露

 37 条(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公开披露)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在确定任何有机农渔业物质是否是使用许可物质生产的后,可以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其名称、主要成分和含量、使用方法、 等<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2)已删除<2016年12月2日>

(3) 根据第(1)款进行的公开披露(以下简称 公开披露")应符合第(4)款规定的公开披露标准<2016年12月2日修订>

(4)第(1)款规定的公开披露的主题和公开披露所需的标准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的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条例规定<2016 年 12 月2日修订>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有机农渔业材料公开披露的申请和审计)(1)从事有机农渔业产品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任何人打算获得公开披露证书的,他或她应向根据第 44(1)条指定的公开披露机构(以下简称 公开披露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根据第 41(1)款正式认可的测试和研究机构发布的测试报告以及农业部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前提是以下人员没有资格申请公开披露:<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 日>

1.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同款第四项除外)撤销公开揭露后未逾一年者;

2.根据第 43 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销售或采取纠正措施的命令或根据第 49 条第(7)2或3款规定的命令的人员:

3.根据第六十条判处罚金或从重处罚成为最终和决定性判决后一年未满的人。

(2)公开披露机构在收到第(1)款下的电请后,应对其是否符合第 37 条第(4)款所述的公开披露标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符合公开披露标准,则应进行公开披露<2016 年12月2日修订>

(3)任何人如对第(2)款规定的公开披露申请的审计结果有异议,可向对该公开披露进行原始审计的公开披露机构提出重新审计申请<2016 年 12 月2日修订>(4)如果第(2)款规定的公开披露人员(以下简称 公开披露的企业实体”)更改公开披露的任何细节,他感她应根据农业部条例的规定,获得审计相关公开披的公开披机构的批准,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5)申请、限制、审计和重新审计公开披露以及批准其变更所需的其他详细程序、方法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 23 日修订;2016年 12月2日>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公开披露的有效期)

(1)公开披露自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016年 12月2

日修订>

(2)已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即使在有效期届满后仍打算继续进行公开披露的,应向在有效期到期前已进行相关公开披露的公开披露机构申请续期:但是,如果由于业务中断或暂停或任何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向已进行此类公开披震的机构等提出续期电请,则可以向任何其他公开披露机构提出申请<2016 年 12 月2 日修订>

(3)根据第(2)款更新公开披露所需的详细程序、方法等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

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40 条(公开披露商业实体应遵守的事项)

(1)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应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定期通知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相关公开披露进行审计的公开披露机构,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 27 日>

(2)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应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保存与此类公开披露审计有关的文件等<2013年3月 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41 条(指定有机农渔业材料测试和研究机构)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以指定任何学院、大学、非政府研究机构等为进行有机农渔业物质测试的测试和研究机构<2013年3月23 日修订>

(2) 根据第(1)款拟被指定为试验和研究机构的人员应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申请,并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制定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和试验管理条例,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9年8月27 日>

(3)第(1)款所述测试和研究机构的指定有效期应为四年,自指定之日起计算,即使在有效期届满后仍打算继续对有机农渔业材料进行测试的实体应在有效期到期前重新指定<2016 年 12月 2日新增>

(4)如果第(1)款所述被指定为检测和研究机构的实体打算更改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任何重要事项,则应向农业部长提出更改指定的申请,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2016 年 12月2日新增>

(5)如果根据策(1)款指定的任何检测和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本条以及第 41-2条和第 41-3条中的 检测和研究”)属于以下任何一款,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撤销其指定,或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不超过六个月:但有第一款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指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指定的;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具下列文件,与事实不符的:

(a)测试报告;

(b)有关技术浓缩物的理化分析和毒性试验结果的文件,

(c)有害生物防治设备的物理化学分析等文件;

(d)表明重金属含量及其物理化学分析结果的文件:

(e)与有机农渔业材料的测试和分析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不再符合指定检测研究机构条件的;

(四)被指定为检测研究机构后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对指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两年以上无业务记录的:

(五)违反责令停业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未遵守第四十一条之二规定之检验研究机构应遵行事项者。

(6)指定检测和研究机构、撤销指定、暂停营业等所需的其他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第四十一条至第二条(有机农渔业材料检测研究机构应遵守的事项)检测研究机构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1.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不得发布或提供其在测试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但根据本法案或其他法案发布和提供此类信息和材料的情况除外;

2.应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的要求,允许进入试验和研究机构的办公室和设施,或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3.它应按照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保存有关测试和进行测试

的请求的材料。

【本文新增于 2019年8月27 日】

 41-3 条(有机农渔业材料检测和研究机构的认证后监督)

(1)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让其控制下的公职人员检査检测和研究机构是否符合第 41 条第(2)款规定的指定检测和研究的标准,或检测和研究是否符合检测和研究应遵守的事项第 41-2 条规定的机构。

(2)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测试和研究机构的行政人员和员工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干扰或逃避检查。

【本文新增于 2019年8月27 日】

 42条(公开披露的标签)公开披.的商业实体可以在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包装等上展示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形,表明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公开披露。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如公开披编号、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名称、使用方法等,应与书面、印刷或图形材料一起说明,并可根据第 37 条第(4)款所述的公布披露标准说明相关材料的功效和效果<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43 条(公开披露的取消)

(1)任何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可以取消公开披露,或发布禁止销售或采取纠正措施的命令:,商业实体属于第1款情形的,部长应取消相关公开披露:<2013年3月 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开披露的;

未达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之公开揭露标准者: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所定命令者:

因业务变更、停业或其它原因,认为无法生产有机农渔业原料者:

五、(1)根据第(3)款进行的质量控制指导的结果表明,相关产品不适合被认证为公开披露的产品。

(2)如果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根据第(1)款取消任何公开披露,他或她应立即将这一事实通知相关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已取消公开披露的公开披露机构应将这一事实通知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3) 公开披露机构应当对其公开披露的产品提供质量控制指导<2016年 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4) 根据第(1)款取消公开披露、根据第(3)款取消质量控制等所需的详细程序和处理标准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 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标题于 2016年 12月2日修订】

 44 条(指定公开披露机构)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指定具备公开披露所需人力资源和设施的人员作为公开披露机构,公开披露有机农渔业材料<2013 年3月 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2)拟根据第(1)款被指定为公开披露机构的人员应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提出指定申请<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3) 根据第(1)款指定的公开披露机构应自指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公开披露机构拟继续从事有机衣渔材料公开披露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续展<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4)如果指定事项发生任何变化,公开披露机构应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报告变化情况:但如果公开披露机构打算改变农业部条例规定的重要事项,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根据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应相应地获得农业、食品和农村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的批准<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5) 有关指定公开披露机构的标准、指定申请、指定续期、变更报告等的必要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 12月2日>【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公开披露机构应遵守的事项)公开披露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1.未经相关公开披露申请人的书面同意,他们不得披露或提供在履行公开披露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和材料:但如果根据本法案或任何其他法案披露或提供此类信息和材料,则不适用;

2.应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的要求,它们应允许进入其办公室或研究所的设施进行公开披露,或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3.他们应保存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的关于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公开披露申请和审计、公开披露的取消、禁止销售的处置、质量控制指导和交易的材料:

4.他们应按照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粮食及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水产部长报告所有公开披露的结果及其核证后监督的结果;

5.他们应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进行审计,并记录和管理审计结果,以管理此类商业实体,确保其符合农业部条例规定的第 37(4)条所述的公开披露标准,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

【标题于 2016年12月2日修订)

 46 条(暂停或终止公开披露业务)任何公开披露机构打算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公开披露业务的,应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报告这一意图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根据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还应通过相关机构向公开披露且其公开披露有效期尚未到期的商业实体通知此类意向<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标题于 2016 年12月2日修订】

 47 条(撤销公开披露机构之指定)(1)公开披露机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农业、食品及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与渔业部长得撤销其指定,或下令暂停其全部或部分业务,但不得超过六个月或采取纠正措施:但有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指定:<2013年3月 23 日修正;

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一)以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指定的,

(二)因破产或者停业,不能从事公开披露业务的:

(三)违反停业令,在停业期间从事公开披露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从事公开披露业务的,

(五)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开标准的产品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不符合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公开揭露查核或再查核程序或方法,或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更新公开揭露程序、方法等者:

()无正当理由,不作出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处分,不发布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之命令,不公开同条第(九)项规定者

()未达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之公开揭露机构指定标准准者:

()不遵守第四十五条规定之公开揭露机构应遵行事项者:

()未遵守第 50 条第(2)款规定的采取纠正措施或处置的命令:

(十一)违反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于涉或者逃避有关公职人员检查的,

(2)在根据第(1)款规定对取消指定或暂停营业作出处置的情况下,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在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水产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这一处置<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3)任何被撤销公共披露机构名称的人,在撤销后两年内不得被指定为公共披露机构:但是,如果公共披露机构的名称因第(1)2款规定的理由被撤销,则这一规定不适用<2016年 12月2 日修订>

(4)第(1)款所述行政处理的详细标准应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严重程度等,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 年3月 23 日修订>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第四十八条(禁止与公开披露有关的不公正行为)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1.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公开披露、重新审计和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开披露变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重新公开披露,或被指定或重新指定为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公开披露机构:

2.在未公开披露的材料上贴上任何标签或类似标记,表明根据第 42 条公开披露有机农渔业材料(包括任何可能误导人们相信相关材料是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材料的标记,以及任何使用外语或外来语的相同效果的标记);

3.与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上公开披露的内容不一致的;

4.以欺诈的方式发布提交第 38 条第(1)款所述的公开披露请求或第 39 条第(2)款所规定的更新公开披露所需的文件:

5.在明知任何材料属于第 2款或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出售该材料,或储存、运输或展示该材料以供出售:

6.在明知其公开披露被撤销的情况下,将材料作为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出售,或为出售目的而保存、运输或展示此类材料;

7.将任何未公开披露的材料作为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进行广告宣传,或以误导人们相信该材料是公开披露的无机农渔业材料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或与允许公开披露的细节不一致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8.将任何不允许的物质或第 37(4)条所述公开披露标准不允许的任何物质混合或注射到有机农渔业材料中。

【标题于 2016年12月2日修订】

 49 条(有机农渔业材料和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的认证后监督)

(1)农业部长,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让其控制下的公职人员或公开披露机构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每年进行以下检查(在公开披露机构的情况下,仅限于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第 2款规定的检查),食品和衣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在无偿采集样本后进行检查或要求提交数据等:<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1.对公开披露的在售和分销的有机农渔业材料进行检查;

2.通过核实有机农渔业材料在公开披露的经营实体的经营场所的生产过程,检查其是否符合第37条第(4)款所述的任何公开披露标准。

(2)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检査的日期和时间、目标、对象等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但这不适用于紧急情况,或如果事先通知,则认为无法达到检查目的。

(3)在进行检查或根据第(1)款要求提交数据的情况下,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或销售和分销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商业实体(以下简称 公开披露的企业实体等”)不得拒绝、阻碍、或无正当理由逃避此类检查或提交数据。在这种情况下,进入此类经认证的商业实体营业场所进行第(1)款所述检查的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文件,并将其提交给相关人员<2016年 12月2日修订:2019年827日>

(4)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进行第(1)款规定的检查时,应将检查结果通知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等对根据第(1)款后半部分提供的样品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此类样品进行重新检查<2019年8月 27 日新增>

(5) 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收到第(4)款规定的重新检查请求时,应决定是否按照农业部条例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的法令,并将其结果通知相关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等<2019 年8月 27 日新增>

(6)如果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决定进行第(4)款规定的重新检查,他或她应立即进行重新检査,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2019年8月27 日新增>

(7)如果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在第(1)款规定的检查结果中发现违反了第 37 条第(4)款所规定的公开披露标准、第 42 条规定的公开公开披露中应说明的事项等,他或她可以命令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等采取以下措施:<2019年8月27日修订>

1.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撤销公开、禁止销售或更正措施,

2.有机农渔业材料的回收和处置;

3.移除或暂停使用公开披露标签,或更改标签中所示事项。

(8)如果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等未能遵守第(7)2款规定的回收或处置命令,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要求相关公职人员没收相关有机农渔业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公职人员应携带表明其权限的证书,并向利害关系人出示该证书<2019 年8月 27 日新增>

(9) 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应公布采取第(7)款各段规定措施的命令细节<2019 年8月27 日新增>

(10)通知第(4)款规定的检查结果所需的事项,第(6)款规定重新检查样品的程序和方法第(7)款各分段规定的采取措施的详细标准,第(9)款规定的公布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标题修订于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 日】

 50 条(公开披露机构的认证后监督)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者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让公职人员在其监督下进行检查,以确定公开披露机构是否从事根据第 38 条和第 39 条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披露的业务,是否符合第 44条第(5)款所述的公共披露机构指定标准,以及是否遵守第 45 条所述公共披露机构应遵守的事项<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2)根据第(1)款规定的检查结果,任何公开披露机构属于以下任何一项的,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以发布命令,取消指定、暂停营业或采取第 47(1)条规定的纠正措施:<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一未依第三十八条感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适当方式从事公开揭露业务者:二不符合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之指定标准者:

(3)未遵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开披露机构应遵守的任何事项。(3)如果根据第(1)款进行检查,公开披露机构的高管和员工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干扰或逃避此类检査<2019 年8月27 日新增>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51 条(公开揭露机构之继承)(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继承公开揭露事业单位或公开揭露机构:

1.       公开披露的企业实体死亡时,打算继续生产或进口有机农渔业材料用于销售的继承人;

2.公开披露的企业法人或者公开披露机构转让其业务的,为受让人;

3.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或公开披露机构与其他公开披露的企业实体或其他公开披露机构合并的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在合并过程中新成立的公司。

(2) 根据第(1)款获得公开披露商业实体地位的人员应向为该商业实体进行相关公开披露审计的公开披露机构报告该事实(指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另一个公开披露机构,如果该机构的公开披露指定被撤销),继承任何公开披露机构地位的人应向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报告这一事实<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3)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应在收到第(2)款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报告人是否接受该报告<2019年8月27 日新增>

(4)如果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公开披露机构未能在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报告人接受或不接受该人的报告,感根据处理民事请愿的法规和条例延长处理期限,受理期限(依照处理民事申诉的法律、法规延长或者重新延长的,指有关处理期限)终止的次日起,视为受理<2019年8月27 日新增>

(5)如果根据第(1)款继承了任何地位,则根据第 43(1)或 47(1)条对先前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或先前公开披露机构施加的行政处分的效力应在该行政处分的有效期内继承给其继任者,正在办理行政处分程序的,可以对继承人提起诉讼<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 日>

(6) 根据第(2)款提交报告所需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日修订】

 52 条(不适用《农药管制法》)

(1)尽管有《农药管制法案》第8条和第 17 条以及《肥料管制法案》的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任何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均不得要求登记或报告为《农药管制法案》规定的农药或《肥料管制法》规定的肥料<2016年 12月2日修订>

(2)如果打算生产或进口用于销售任何有机农渔业材料的人获得公开披露的许可,他或她可以不根据《农药控制法》第 3条进行登记<2016年12月2日修订>

第六章附则

 53 条(环境友好认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建立和运行环境友好认证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执行以下事务:<2013年3月 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1.认证机构的指定和注册、认证的地位、进口证书的管理等事务。(二)认证产品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事项。

(三)提供经认证的产品等经营主体名单及其生产、制造、加工、经营情况的;

()向客户提供增强认证产品可信度所必需的信息等,如认证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公布撤销认证等信息,以防止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流通。

(2)根据第(1)款建立和运行环境友好性认证管理信息系统所需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标题于 2016 年 12月2 日修订】

 53-2 条(有机农渔业材料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建立和运行有机农渔业信息系统,以执行以下事务:

()关于管理公开披露机构指定状态、公开披状态、测试和研究机构指定状态等的事务。

()公开揭露信息之收集、分析及管理事项;

(三)提供公开经营单位名单信息以及生产、制造、进口、经营公开产品的有关事项:

(四)向客户提供为提高公开披露的商业实体的可信度所必需的信息的事项,如公开披露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为防止任何不符合公开披露标准的产品流通而发布关于撤销公开披等信息的事务。

(2)根据第(1)款建立和运行有机农渔业材料信息系统所需的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

【本文于 2016年 12月2日新增】

 54 条(支持振兴认证制度)(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执行以下事务以振兴认证制度:<2013 年3月23 日修订>

1.本法认证制度之宣传相关事项:

2.与认证体系运作所需的教育和培训有关的事务;

3.与根据本法生产、制造或加工或处理认证产品的样品文件的开发和分发有关的事务。

(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在预算限制内为以下任何人员提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执行技术援助、教育、培训等项目所需的资金:<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

1.农民和渔民,或其非政府组织:

2.经认证的产品等经营主体、公开披露的经营主体、认证机构或者公开披露机构

3.与认证体系相关的教育课程的运营商:

4.从事标准模型开发以及与认证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或处理等相关的技术援助的商业实体

 54-2条(名誉监督员)(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要求《农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法》第 104 条所述的农业和渔业制品名誉监督员监督、指导和宣传环境友好型农渔业产品的分销和生产,有机食品等,用无农药原料制成的加工食品,或有机农渔业材料<于

2019年8月27 日修订>(2)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可在预算限额内偿还第(1)款所述名誉监督员在监测活动中产生的费用。

【本文于 2016 年 12月2日新增】

第五十五条(优惠采购)

(1)为了促进农渔业的环境保护功能和环境友好型农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努力优先采购环境友好型农业渔业产品、无农药原料加工食品或有机食品。于 2020年2月11 日修订>

(2)为促进购买本法案规定的认证产品,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或地方政府首脑可要求以下机构或组织的负责人采取必要措施,如优先购买认证产品:<2020年2月11 日新增>

1.《便利购买中小企业制造产品和支持其市场发展法》第 2 条第 2款所定义的公共机构;

2.根据《国家武装部队组织法》设立的武装部队单位和机构;

3.《儿童保育法》规定的儿童保育中心,《幼儿教育法》规定之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所规定之学校;4.农渔业相关组织等。

(3)为了促进本法规定的认证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方政府可在预算范围内向根据第(2)款优先采购认证产品的机构、组织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如财政补贴等<修订日期:2020年2月 11日:2020年2月11日>

 56 条(费用)(1)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向海洋和渔业部长或有关认证机构或机构支付费用,以供公开披露<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一拟依第二十条第(一)项或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取得证明者:

1-2.打算根据第 20 条第(8)款获得认证变更批准的人(包括第 20 条(8)适用于第 34 条第(4)款的情况);

2.根据第 21 条第(2)款打算更新其证书的人(包括第 21(2)条比照适用于第 34(4)条的情况);

2-2.删除<2019年8月27 日>

3.拟依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其签证之人(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准用于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情形):

4.根据第 38 条第(1)款的规定,打算获得公开披露许可的人;

5.根据第 39 条第(2)款的规定,打算重新公开披露的人员。

(2)属于下列任何一项的人应向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支付费用:<2013年3月23 日修订: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1.外国政府或外国认证机构打算根据第 25 条接受对等协议的待遇;二依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拟被指定为认证机构或续任者:2-2.根据第 41 条的规定,打算获得检测和研究机构的指定或更新检测和研究中心的指定的人:3.根据第 44 条,拟被指定为公开披露机构或续任的人员。

(3)有关费用数额、支付方式和到期日等必要事项应由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条例或海洋和渔业部条例规定<2013年3月23 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听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者海洋和渔业部长应当举行听证:

1.依第十四条之二第(一)项规定撤销教育训练机构之指定;

2.依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认证核数师资格者(包括第二十六条之二第(3)项准用第三十五条第(2)项之情形);

3.根据第二十九条第(1)款撤销认证机构的指定(包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必要时适用于第三十五条第(2)款的情况)或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撤销公开披露机构的指定。

(2)如果认证机构或公开披露机构打算根据第 24条第(1)款(包括第 24(1)条比照适用于第 34(4)条的情况)或第 43(1)项撤销任何认证或公开披露,则应向相关商业实体提供陈述其意见的机会:,该认证机构或公开披露机构应在相关商业实体要求举行听证会时举行听证会<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3)《行政程序法》第 22条第(4)款至第(6)款和该法第二章第2节应比照适用于第(2)款规定的意见提交和听证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构“应解释为 认证机构“或 公开披露机构<2016年12月2日修订:2019年8月27日>

 58 条(授权或委托)(1)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的权力或职能可部分授权给农村发展管理局局长、韩国林业局部长、市长/道知事或农业部任何附属机构的负责人,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或海洋和渔业部,或可部分委托食品和药物安全部长、根据《政府资助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机构的建立、运营和培养法》设立的韩国食品研究院院长等。,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条,任何相关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或任何学校的负责人<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4年3月24日:2016年12月2日>

(2)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海洋和渔业部的任何附属机构的负责人、食品和药物安全部长或农村发展管理局局长,根据第(1)款被授予或委托的权力,可以全部或部分重新授予或重新委托被授予或受托的权力,任何其他附属机构或任何相关的非政府组织<2013年3月23日修订:2014年3月24日:2016年12月2日>

 59 条(公职人员适用罚则之法律虚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适用罚则者,视为公职人员:

1.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五条第(1)款从事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的行政人员或者雇员:

1-2.根据第 41 条第(1)款指定的检测和研究机构的执行官或员工,从事有机农渔业材料检测业务:

2.根据第 44 条第(1)款从事公开披露业务的公开披露机构的高管或员工;

3.根据《高等教育法》第 2条,机构、组织、公司或学校的执行官或员工,从事根据第 26(4)条或第 58 条委托的业务

第七章处罚规定

 60 条(罚则)

1.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未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或提供其在认证、测试或公开披露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材料的或第 45 条第1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劳役或 5000 万韩元以下罚金<2019年8月27 日新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劳役,或者处以 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2014年3月24日修正: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一、未依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指定为认证机构而从事认证服务者,或未依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指定为公开揭露机构而从事公开揭露业务者;

二、依第二十六条第.项规定指定为认证机构期满后仍从事认证服务者(包括第二十六条

款比照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适用者),或依第四十四条第(3)项规定被指定为公开披露机构期满后从事公开披露业务者:

3.依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撤销认证机构之指定而从事认证服务者(包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依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撤销公开揭露机构之指定,而从事公开揭露业务者:

4.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接受第 20 条规定的认证审核、重新审核、批准更改认证、第 21条规定的证书的续期、有效期延长或重新审核,或第 26 条第(1)款3规定的认证机构的指定和指定的续期的人,违反第 30 条第(1)款第1项(包括第 30 条第一款比照适用于第 34条第(5)款的情况):

4-2.承担或帮助接受认证审核、重新审核和批准第 20 条规定的认证变更以及有效期的更新、延长的人员,以及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规定,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证明进行重新审计(包括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二款比照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的情况);

4-3.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包括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五)项比照适用的情形),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审计师资格的人员:

5.在未经认证的产品和展示在售产品的货架上贴上有机标签、无农药标签、包含环境友好表述的标签或其他类似标签(包括有关误导人们相信相关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标签,以及使用外语或外来语进行相同效果的标签)的人,违反第 30条第(1)2款(包括第 34条第(5)2 款比照适用于第 34 条(5)款的情况);

6.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款(包括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比照适用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情形)或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在经认证之产品或公开披露之有机农渔业材料上作出与经认证或公开披露不一致之表示者:

7.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款(包括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准用于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情形)或第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为申请认证、认证续期、公开披露或以欺诈手段更新公开披露而出具必要文件者:

8.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包括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准用于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情形),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等一并销售,或将其一并储存、运送或展示以供销售者;

9.违反第 30 条第(1)款第6款(包括第 30 条第一款第6项比照适用于第 34条第(5)款的情况),将任何产品作为认证产品销售的人,明知该产品未经认证但附有有机标签或类似标志或储存、装运或展示该产品以供销售

10.明知任何产品的认证已被撤销而将其作为认证产品销售的人,或明知任何材料的公开披露已被撤销但将其作为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销售的人,或违反第 30条第(1)款第7款(包括第 30 条第一款第7项比照适用于第 34 条第(5)款的情况)或第 48 条第6款的规定为销售目的而展示此类材料或有机农渔业材料:

11.任何人将任何未经认证的产品作为认证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以误导人们将未经认证产品视为认证产品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包括使用有机、无农药、环境友好或其他类似表述的广告)或以与认证事项不同的方式宣传认证产品,违反第 30 条第(1)款第8项(包括第 30 条第款第 8款比照适用于第 34 条第(5)款的情况);

11-2.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接受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开披露变更、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开公开披露续期、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公开披露机构的指定和续期的人员:

12.粘贴任何标签或类似标记,或任何可能误导人们相信相关材料是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的标记,以及任何使用外语或外来语的标记,其效果与未公开披露的材料相同,违反了第 48条第 2款);

13.在明知未公开披露的材料上贴有公开披露标签或类似标记的情况下,将任何材料作为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出售的人,或在明知表明与公开披露的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售任何公开披露的材料的人,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五款的;

14.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将未公开披露的任何材料作为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以误导人们相信该材料是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人,或者以与公开披露的事项不同的方式宣传公开披露的材料的人;

15.违反第 48 条第8款的规定,将任何未经许可的物质或第 37 条第(4)款所述公开披露标准所不允许的物质混合或注射到有机农渔业材料中的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役或者 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2013年3月23 日修正:2016年12月2日:2019年8月27日>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销售或者经营使用未经电报的进口产品(指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贴有有机标签的认证产品,或者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获得同等认可的有机加工食品)的:

二、依第二十九条(包括第二十九条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第四十七条规定,停止认证稽核业务或公开揭露业务期间,从事认证稽核业务及公开揭露业务者:

未依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包括第三十一条(七)款准用于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情形)或第四十九条第(7)项规定之命令执行者。

 60-2 条(金钱刑之分判)虽有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犯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4-2 项、第 4-3 项及第(三)项第二项(仅限于与认证审计业务有关之罪)之罪及其他罪,应分别判处金钱刑。

【本文新增于 2019 年8月27 日】

 61 条(共同处罚规定)如果公司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或公司雇用的其他人或个人违反了第 60条第(1)款的规定,与公司或个人的业务有关的同一条第(2)款的分段或同一条的第(3)款的分节,公司或个人除应受到处罚外,还应受到相关条款规定的罚款:但是,如果该公司或个人在适当关注和监督相关职责以防止违规行为方面没有疏忽,则不适用此规定<于 2019年8月27 日修订>

 62 条(行政罚款)

(1)无正当理由拒绝、于扰或逃避第 32条第(1)款(包括第 34条第(5)款比照第 34 条(5)项适用的情况)、第 41-3 条第1款或第 50 条第(2)款规定的检查的人,应处以不超过 1000 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2)对下列人员处以 5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一、未经认证的经营单位拆封、分装经认证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贴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签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之限制标示标准者;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包括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或第五项之规定不记载、管理或保存有关文件、资料者;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包括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虚报认证、公开披露、岗位管理等结果者: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包括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办理签证查核业务者: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包括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不记载认证稽核业务结果者:

违反第二十八条(包括第二十八条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申报而暂停或关闭全部或部分证明业务感公开揭露业务者:

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干涉或规避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包括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准用第三-四条第(五)项之情形)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检查者;

九、违反第 33 条(包括第 33 条比照第 34(5)条适用的情况)或第 51 条的规定,未报告继任认证机构或机构的事实以供公开披露的人。

(3)对下列人员之一处以 300 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包括准用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情形)或第三十八条第(4)项之规定,未经相关认证机构或相关公开披露机构之批准,变更认证事项或公开披露事项者;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但书(包括第二十六条(五)款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但书之规定,未经批准而变更重要事项者: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款(包括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准用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情形)或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不申报认证、公开揭露、认证后监督等结果者;

违反第三十三条(包括第三十三条准用第三十四条(五)项之情形)或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不申报取得经证明之营业实体或公开揭露之营业实体之事实者:

违反第四十二条所定标签标准者。

(4)对下列人员处以 100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未向农业、粮食和农村事务部长、海洋和渔业部长、相关认证机构或公开披露生产、制造、加工、,以及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比照适用于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情况)或第四十条第(1)款处理经认证的产品或公开披露的有机农渔业材料: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包括准用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情形)或第四十条第(2)项之规定,不保存有关文件等者;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或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标示标准者;4.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主要条款(包括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比照适用的情况)或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主要条款的规定,未报告变更事项的人。(5) 农业、食品和农村事务部长或海洋和渔业部长应根据总统令的规定,处以第(1)至(4)款规定的行政罚款。

【本条于 2020 年2月 11 日全面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