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标准
代替 CAN/CGSB-32.310-2015
和修订 No. 1
有机生产体系
——基本原则与管理标准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CGSB)声明: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资助制订了本加拿大国家标准。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是隶属加拿大公共服务和采购部的政府机构。CGSB 通过各种标准委员会制定并征求意见,致力于制订适用于广泛主题的自愿性标准。标准委员会由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包括生产商、消费者和其他用户、零售商、政府、教育机构、技术、职业和贸易协会以及科研和检测机构。产生的任何标准都建立在这些代表意见达成的共识上。
CGSB 已被加拿大标准委员会认可为国家标准制订机构。CGSB 制订并采纳为加拿大国家标准的标准,是遵守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确立的准则和程序的。除制订国家标准外,CGSB 还应许多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要求,制订符合特殊需求的标准。CGSB 标准和 CGSB 国家标准都是根据 CGSB的标准制订和维护政策和程序手册中描述的方针来制订的。
CGSB 标准接受复审和修订以确保其能与技术进步同步。CGSB 在本标准发布 5 年之内启动对标准的修订。对标准的改进建议会受到相关标准委员会的欢迎和关注。对标准的修改或单独以修订单形式发布,或以新标准版本形式发布。
CGSB 标准的最新列表,包括最新版本和修订单的细节以及订阅指南,可在 CGSB 目录上找到 , 该 目 录 和 更 多 有 关 CGSB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信 息 发 布 在 我 们 的 网 站 : 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尽管本标准的预期基本用途已在范围中界定,但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判断标准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测试和评估一个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可能需要使用有害的材料和/或设备。本标准文件不打算涉及与标准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方面的细节。任何使用者在使用前有责任咨询合适的权威机构并建立与当前适用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健康和安全规范。CGSB 既不承担也不接受测试实验中或实验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受伤和损害责任。
应注意本加拿大标准的一些要素可能涉及到专利权。CGSB 不承担识别任何一种或所有的专利权的责任。特别建议本标准的使用者了解,任何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完全是其自己的责任。本标准中,“shall(应)”表述强制性的要求,“should(应当)”表示推荐,“may(可)”
表示一个选项或本标准允许的内容。伴随某些条款的“note(注)”不包括要求或替代要求;伴随某些条款的 note(注)的目的是对文本进行解释或提供资料性材料。附录指定为规范性的
(强制的)或资料性的(非强制的)。
在实施时,应将标准生效日期视为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联系方式:
了解有关 CGSB 更多信息、服务和标准可由以下途径:
网页:http://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e-mail:ncr.cgsb-ongc@tpsgc-pwgsc.gc.ca
电话:1-800-665-2472
邮箱:K1A 1G6 加拿大加蒂诺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声明:
加拿大国家标准是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认可的标准制订组织制定,并且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关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更多信息在 www.scc.ca 上可以获得。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是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ISED)的皇家公司之一。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的目的是提高加拿大经济竞争力和社会福利,它领导和促进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使用。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协调加拿大在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活动,并且制定战略促进加拿大标准化的努力。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提供认可服务给各种用户,包括产品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和标准制订组织。加拿大标准委员会项目和认可的机构名单公布在 www.scc.ca.
代替 CAN/CGSB-32.310-2015
和修订No.1
有机生产体系
——基本原则与管理标准
ICS 67.140/67.120.30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 发布单位: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加蒂诺,加拿大K1A 1G6
© 版权由加拿大女王陛下所有由公共服务和采购部部长代表 该部负责管理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未经事先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加拿大通用标准理事会有机农业委员会
(批准日参与投票的委员名单)
主席(投票)
Martin, H. 独立顾问(一般利益)
一般利益相关者
Boudreau, N. Organic Federation of Canada
Eisen, R. Independent Consultant
Gibson, J. Manitoba Organic Alliance
Gravel, F. Table Filière Biologique du Québec
Hamilton, R. Organic Alberta
Hammermeister, A. Organic Agriculture Centre of Canada, Dalhousie University Jacques, S. Organic Council of Ontario
Jones, S. Atlantic Canadian Organic Regional Network Labelle, F. Lactanet, The Canadian Network for Dairy Excellence Squires, A. Sask Organics Association Inc.
Street, B. British Columbia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Certification Division Wallace, J. Canadian Organic Growers
生产者
Bennett, N. Ontario Greenhouse Vegetable Growers Blackman, S. Canadian 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 Champagne, H. Union des producteurs agricoles
Duval, J. Club Bio+
Dyck, M. Canadian Horticultural Council
Edwards, L. British Columbia Organic Tree Fruit Association
Falck, D. Small Scale Food Producers Association
Jorgens, A. Loblaw Companies Limited
Lefebvre, S. Egg Farmers of Canada
Loftsgard, T. Canada Organic Trade Association
Murchison, K. Prince Edward Island Certified Organic Producers Co-Operative Perreault, G. Dairy Farmers of Canada
Rundle, T. Pacific Organic Seafood Association
Scheffel, M. Canadian Seed Growers' Association
St-Onge, A. Producteurs et productrices acéricoles du Québec
管理者
Hurteau, M.-C. 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Turgeon, N. Ministère de l’Agriculture, des Pêcheries et de l'Alimentation du Québec
使用者
Hilard, J. Consumer Interest Alliance
Kehler, C. Herb, Spice and Specialty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of Saskatchewan
Monaghan, K. International Organic Inspectors Association
Mussar, K.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Yasmeen, G. Food Secure Canada
秘书 (无投票权)
Schuessler, M. Canadian General Standards Board
致谢加拿大公共服务和采购部翻译局翻译本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CGSB‑32.310‑2020
代替 CAN/CGSB-32.310-2015
和修订No.1
前言
本加拿大标准,CAN/CGSB‑32.310-2020,代替 2015 版和 2018 修订
与上一版的变化
l 文件范围的澄清
l 增加及修订定义术语
l 增加、删除及修改条款:有机计划;作物生产;畜禽生产;特种生产要求(特别是养蜂业;槭树产品;芽菜、嫩芽和苗菜生产;设施与容器栽培作物[此前称为温室作物]);在清洁、加工和运输过程中保持有机完整性;有机产品组成。
l 新附录:允许使用物质判断树
CAN/CGSB‑32.310‑2020
目录
0.3 有机生产方法 11
0.4 本标准的注释和示例 1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3. 定义和术语 14
4. 有机计划 23
5. 作物生产 24
5.1 有机作物生产的土地要求 24
5.2 环境因素 25
5.3 种子和繁殖材料 26
5.4 土壤肥力和作物养分管理 27
5.8 作物制备 29
5.9 设备的害虫管理 29
6 畜禽生产 29
6.2 畜禽引入 30
6.3 畜禽生产单元向有机生产的转换[除 6.13.1 涵盖的家禽] 31
6.4 畜禽饲料 32
6.5 运输和处置 34
6.6 畜禽健康护理 35
6.7 畜禽生存条件 38
6.8 粪肥管理 39
6.9 畜禽产品加工 39
6.10 有害生物管理 39
6.11 对于牛、羊的附加要求 40
6.12 奶牛饲养的附加要求 41
6.13 家禽的附加要求 42
7.1 养蜂业 48
7.2 槭树产品 52
7.3 食用菌生产 57
7.4 芽菜、嫩芽和苗菜生产 58
7.6 野生作物 62
7.7 有机昆虫 62
8.1 保持完整性 63
8.2 清洁、消毒和卫生 64
8.3 设施虫害管理和收获后管理 64
9.1 产品组成 65
9.2 有机产品的分类 66
10 CAN / CGSB-32.311 有机生产体系允许使用物质列表的修订程序、准则和条件
10.1 物质评估程序 68
10.2 允许物质准则 68
10.3 具体物质评估准则 68
CAN/CGSB-32.310-2020
有机生产是以优化农业生态系统中各种群落(包括土壤生物、植物、畜禽和人类自身)的生产力及其健康为目的的一种综合体系。有机生产首要目标是发展可持续的、并与环境和谐的生产单元。
加拿大国家标准“有机生产体系——基本原则和管理标准”(CAN/CGSB-32.310)规定了有机生产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标准。
加拿大国家标准“有机生产体系——允许使用物质列表”(CAN/CGSB-32.311)提供了允许在有机生产体系内使用的物质清单。
健康原则—有机农业应该保持和增强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土壤、植物、动物、人类和环境的健康。
生态原则—有机农业应该建立在活的生态系统和循环的基础上,与之协同工作,仿效它,并且帮助维持它。
公平原则—有机农业应该创建确保公共环境和生命机会方面公平的关系。
关爱原则—应该以预防性的和负责任的方式管理有机农业,保护人类及其后代和环境的健康和福利。
1来源:http://www.ifoam.org/en/organic-landmarks/principles-organic-agriculture. 2有机原则的历史版本(2006 版本)包括公平的定义,请参考附录 C
3 本文件中涉及的“本标准”或“本加拿大标准”均指 CAN/CGSB-32.310
0.3 有机生产方法
本标准3及根据本标准生产的有机产品并不代表对有机产品具有健康、安全和营养等品质的特殊声明。
在有机生产体系为畜禽提供合乎其习性要求的生存条件、适当的空间和有机方式生产的饲料。这些措施旨在努力最小化其应激反应、促进其健康和预防疾病。
有机体系内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尽量保持本标准所规定原则的完整性。
在制定本标准时已认识到,由于加拿大各个农业区域的特殊性,需要不同的生产方法才能满足生产需求。
本标准使用注和示例提供附加信息,帮助读者理解或使用本标准。注和示例不是本标准的规范性部分。
3全文中“本标准”均指 CAN/CGSB-32.310 有机生产体系—基本原则和管理标准
a) 未加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畜禽和畜禽产品,其生产原则和特定的确认规则体现在本标准中。
b) 来源于1.1.a)中提及的产品,并经加工后供人类消费或使用的农作物和畜禽产品。
d) 来源于1.1.a)中提及的产品,并经加工后供动物消费或使用的农作物和畜禽产品。
b) 通过加强生物多样性、循环利用动植物残留物、作物品种选择和轮作、水管理、耕作和栽培,来控制杂草、害虫和病害。
标准中数量和面积均采用公制单位,并在括号内附有对应的码尺/英镑,其中大部分通过软性换算得到。若在转换过程遇到争议或无法预料的困难时,应以公制单位作为官方标准。
在生产和加工处理有机产品过程中,禁止使用下列材料或方法,原因是它们不符合有机生产的基本原则:
a) 本标准定义的,或CAN/CGSB-32.311中的4.1.3,5.1.2和6.2.1指明的,所有来自基因工程的产品或材料;
b) 有意识地使用本标准所定义的纳米技术的所有产品、材料和过程。下列除外:
1) 天然存在的纳米尺寸的微粒,或一些通过正常程序偶然产生的纳米尺寸的微粒,如磨制面粉;
2) 接触表面,如设备、工作表面和包装,发生的非有意识地、或主动的转移纳米大小的微粒到有机作物、畜禽或产品;
c) 对用作食品或其投入品的产品进行本标准所定义的的辐照,CAN/CGSB-32.311列
a) 土壤改良剂,如含有CAN/CGSB-32.311中没列出的物质的肥料或动植物材料所制的堆肥;
f) 用于有机产品加工处理的非有机配料、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包括硫酸盐、亚硫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本标准许可或CAN/CGSB-32.311列出的除外;
g) CAN/CGSB-32-311中未列出的物质,本标准允许的除外。
注:请参阅附件B中的PSL决策树,以获取可能有助于完成投入品审核的方法。
下列规范性引用文件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构成本加拿大国家标准的条款。引用的文件可从下列来源获取。
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或最新修订版,使用本标准的机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该文件指定的版本或修订版。
CAN/CGSB-32.311 — 有机生产体系 — 允许使用物质列表
CAN/CGSB-32.312 — 有机生产体系:水产——基本原则、管理标准和允许使用物质列表
上述文件可由这里获得:加拿大通用标准理事会,销售部,加蒂诺,加拿大K1A 1G6。电话:819-956-0425或1-800-665-2472。传真:819-956-5740.
电邮:ncr.cgsb-ongc@tpsgc-pwgsc.gc.ca
网址: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2.2 加拿大食品检查局(CFIA)
加拿大食品安全法(S.C, 2012, c.24)
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SOR/2018-108),第13部分
2.2.1 来源
上述文件可由这里获得:加拿大食品检查局(网址:http://www.inspection.gc.ca/)或司法部(网址:http://laws-lois.justice.gc.ca.)
2.3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
有机农业原则
2.3.1 来源
上述文件可由IFOAM网站获得:
http://www.ifoam.bio/en/organic-landmarks/principles-organic-agriculture.
2.4 全国农场动物保护委员会(NFACC)
乳用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肉用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小牛肉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猪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农场动物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运输母鸡和蛋鸡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孵化蛋,种鸡,鸡和火鸡绵羊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山羊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兔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野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
2.4.1 来源
上述文件可由NFACC网站获得:https://www.nfacc.ca/codes-of-practice
3. 定义和术语
气培:一种无需土壤的栽培方法,使植物的根部分或全部暴露在空气中。
农业生态系统:由农业生产单元环境中的生物和非生物要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作用与平衡所构成的系统。
对抗疗法: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治疗过程中会产生与疾病本身引起的不同反应或效应。
一年生种苗:由种子萌发出的植物幼苗,在一年内完成生活史,或在种植的同一年或同一季中收获。
抗生素:由某些微生物制备的药物或药物组合,或以前由微生物制成,但现在是合成的,对其他细菌的生长具有抑制作用的微生物,包括真菌、细菌和病毒。
养蜂:蜜蜂、蜂王及其产品(如蜂蜜、蜂蜡、花粉、王浆、蜂胶和蜂毒)的生产和管理。
垫料:为畜禽的饲养环境添加的材料,目的是增加舒适度并鼓励自然行为。 例如:切碎的稻草、刨花。
可生物降解的:在土壤中可在24个月内(植物生物量除外),在充气水中可在1个月内,在厌氧水中可在2个月内通过微生物过程分解、对环境有最小影响的作物和畜禽养殖投入品及生产助剂。
生物的:与多细胞或单细胞生物(或其成分)有关,例如动物、植物、真菌、细菌、蛋白质、核酸和病毒等。
缓冲带:明确定义并可标识的边界区域,它把有机生产单元和邻近的非有机地块区分开。
克隆动物:通过对胚胎的人为操作和胚胎移植技术而产生的与原有生物完全相同的动物,使用的技术例如体细胞核移植,胚胎细胞核移植或胚胎分裂。
蜂群:典型的数千只工蜂、雄蜂和蜂王聚集生活在蜂巢或任何住所,作为一个社会单位。
商业可得性:不考虑成本,为满足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基本功能而获得特定形态、质量、数量或品种的生产投入物质或配料的具备文件证明的能力。
混杂: 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过程中散装的、未捆扎的或未包装的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之间的混合或物理接触。
堆肥:一种精细管理下的微生物降解非合成物质的有氧发酵过程的产物。
作物轮作:在同一地块按照计划的顺序在作物生长季间轮换种植不同的作物,而同种或同科的作物不会连续在相同地块种植。多年生作物耕作系统通过采用农林复合种植、间作和树篱种植来代替轮作,以引入生物多样性。
衍生物:通过化学取代或反应对另一种物质(源)进行分子修饰而产生的物质。
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少量添加以满足特定的营养需要的物质(如以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形式存在的必需营养物质,以及抗结剂、抗氧化剂等非营养添加剂)。
饲料辅料:一种被用来和另一种饲料混合而改善总体营养平衡的饲料,可用于:a)不经稀释就作为其他饲料的补充剂;b)或和饲料配方的其它部分放在一起由畜禽 自由采食;c)或稀释并与其它饲料混合制成全价饲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与药品条例B部分-B.01.001里的含义相同。
食品级:一种术语,用以指明一种物质(如清洁剂、气体等)或材料(如操作台面、容器、传送带等)可以接触食物、食物接触表面,和/或对人类消费是安全的。
草料:饲喂畜禽的新鲜、干燥或青贮状态的植物性材料,如牧草、干草或青贮饲料。
— 基因组/基因编辑技术,如但不限于CRISPR,用一个DNA序列替换另一个DNA序列,转置、删除或添加一个基因序列或部分基因序列;
— 农杆菌渗入法技术;在生物体内或体外制备遗传物质,然后直接导入生物体的方法;
— 细胞融合(包括原生质体融合)或克服自然生理、生殖或重组障碍的杂交技术,其中供体细胞/原生质体不属于同一分类家族,或通过诸如但不限于合成生物学等技术在生物体外部创造或在生物体内部操纵。
除非供体和受体是来自以上任何一种技术,以下技术不属于本定义的范围:
— 细胞融合(包括原生质体融合)或杂交技术,供体细胞/原生质体属于同一分类学家族,不通过合成生物学等技术在生物体外部产生或在生物体内部操纵。
配料:在产品制备或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最终存在于终产品中,但形态可能发生了改变。
投入品:在有机生产或加工中使用的物质,如肥料、饲料辅料、农药、土壤改良剂、兽药、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消毒和清洁用品。
隔离距离:为了把有机作物与商业化的基因工程的同类作物隔离而设置的距离。隔离距离是有机作物的边缘到最近的基因工程的同类作物的边缘的最短距离。
厩肥:一种垫料和动物排泄物的混合物,如从畜舍(畜棚、鸡舍)收集的粪便、灰尘
畜禽:指用于食用或用于食品生产过程的家养或驯化的动物,包括为了食用或用于食品生产而饲养的牛、绵羊、猪、山羊、马、家禽和蜜蜂。通过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野生动物产品不包含在本定义中。
苗菜:可食用的幼嫩植物,其收获晚于芽菜,一般当子叶完全形成或长出2片或4片真叶时。
经营单元(operation):生产或制备有机产品的农场、公司或组织。一个经营单元可以有多个生产单元。(见3.62生产单元)
经营者(operator):以有机名义进行销售、交易或市场营销而生产、加工、包装或者拥有产品商标的个人、公司或组织。
有机完整性:产品从原料接收直至最终消费的内在有机品质的维持。
有机生产:符合本标准的农业生产方法,包括后续的制备、储存和运输。
平行生产:同种或相似的、当位于相邻位置时一般人从视觉上无法区分的作物、畜禽和其他有机产品同时进行有机和非有机(包括转换)的生产或加工。
驱虫剂:药用物质或兽药,如驱虫药(除虫药),用于控制家畜体内或外部的寄生虫。
多年生作物:一次种植可以多年收获,或在种植至少一年后才能收获的作物,不包括二年生作物。
有害生物:对人类或人类使用的资源造成危害的生物,如某些病毒、细菌、真菌、杂草、寄生虫、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
农药:用来直接或间接吸引、预防、消灭、驱避或减轻有害生物,或改变植物的生长、发育和特性的物质,包括任何生物体、物质、物质的混合物和设备(如诱饵或陷阱)。
植物繁殖材料(planting stock):用于植物生产或繁殖的植物或植物组织,包括地下茎、嫩枝、叶或茎切片、根或块茎、球茎、鳞茎,不包括一年生种苗。
益生元:纤维食品和细菌的潜在载体。益生元基质的例子有:菊粉、乳果糖、各种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或低聚木糖和糖醇。
制备(preparation):包括对于有机产品的收获后处置、生产、加工、处理、储存,以及屠宰。
加工助剂: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而在加工过程中添加到食品里的物质,该物质在终产品不存在,或存在量极少而不再具有原有功能。
生产单元:有机生产计划中描述的操作的可识别部分,有机产品生产或后处理过程
禁用物质:在1.5条款禁止的物质,和/或未列在CAN/CGSB-32.311的物质。
记录:所有以文字、图像或电子形式记录有机经营者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和制备的活动的信息。
盐:氯化钠,或者低钠和无钠的替代品,作用是提供产品中的咸味、营养或微生物控制。当作为土壤改良剂使用时,“盐”一词也包括氯化钙
种子引发:在播种前在种子中加入水基溶液,以提高发芽的均匀性和速度。引发后的种子可以回干运输或短期贮藏,也可以直接用于播种。
种子处理:在种子中加入防虫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或接种剂等,以提高种子的田间性能。可在播种前或播种后进行。
污水污泥:市政或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固体、液体或半固体沉积物。污水污泥
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粪污、来自初级、次级或高级废水处理过程的浮渣或固体,或源自污水污泥的一些物质。
高风险材料:30月龄以上牛的颅骨、大脑、三叉神经节(与大脑相连的神经)、眼睛、扁桃体、脊髓和背根神经节(与脊髓相连的神经);和所有年龄的牛的回肠末端(小肠的一部分)。
并存生产/并存经营:生产或制备有机和非有机(包括转换)农产品的经营。
共生:益生元和益生菌的组合。很多共生体系包含益生菌和有利于益生菌生长的益生元基质。
合成生物学:广义地描述了新的人工生物途径、生物体或装置的设计和建造,或对现有自然生物系统的人工再设计。
可追溯性:在生产和制备的所有阶段能够追踪产品,包括向后和向前追踪。
传统育种:传统育种的基础是生物有性繁殖。它发生在密切相关的生物体之间,生殖细胞中,以及通过同源重组在相关染色体之间。
转换期:某一生产单元或经营单元从根据本标准开始有机项目的管理至达到有机状态的时间段。
定植苗(transplant):从最初的生产地点移走、然后运输和再种植的种苗。
兽药:指定使用或给服的某种物质或其混合物,用于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动物疾病、代谢紊乱、异常生理状态或其症状,恢复、校正或修复动物功能。
酵母:可从碳水化合物产生酶、二氧化碳和其他代谢物的单细胞的微生物,其功能角色常用于发酵、烘培、调味食品的过程,增加营养价值和提供健康益处。
酵母自溶物提取物:酵母细胞的水溶性成分,通常由自溶产生,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机械或化学方法引发细胞壁破裂。
4.1 有机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一份包括转换、生产、制备和管理措施细节的有机计划。
4.2 有机计划应每年更新,说明计划和管理体系的变化、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为克服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4.3 有机计划应包括内部记录系统的描述,记录系统包括足以满足追溯性要求(参见4.4.2)和其他纪录保持要求的文件。
a) 运送到该生产单元或经营单元的有机产品的来源、性质和数量;
c) 其它验证所需要的信息,如运入加工单位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来源、性质和数量以及加工产品的配方;
4.4.3 应建立识别系统,以区别有机和非有机作物和畜禽(如总体外貌特征、颜色、品种和类别)及其产品。
4.4.4 经营者应设计和实施风险管理计划,来预防基因工程污染,包括诸如物理障碍、种植边界行、推迟种植、种子测试、隔离距离和设备仓储卫生规定在内的策略。
4.4.6 如果在任何强制性的政府计划下使用了CAN / CGSB-32.311中未列出的病虫害防治物质,经营者应监视并记录其使用情况。
注:如果发生紧急虫害或疾病治疗,加拿大经营者必须立即通知其认证机构任何可能影响有机产品认证的变更。
5.1.1 任一生产单元应在首次收获前至少12个月内完全符合本标准。任何有机作物应在收获前至少36个月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
5.1.2 当在已有有机经营单元上增加新的生产单元时,经营者需提供记录来证明至少36个月未使用过禁用物质(见5.1.1),并在新的生产单元的产品初次收获前进行过验证。
5.1.3 企业应致力于生产的全部转换。在转换期间,生产企业除了可以保留有机转换生产外,还可以保留非有机生产体系(并存生产);但后者必须在融入有机转换体系之前完全分开,并且可以明显识别。
5.1.4 企业可以一次转换一个单元,并且每一转换单元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例外——平行生产仅在下列情况允许:
a) 当有地块加入到已有生产单元,其在转换期最后24个月收获的一年生作物(了解更多,请参考平行生产-激烈争论的话题 https://organicfederation.ca/sites/documents/200817%20InfoBio%20ENG.pdf);
b) (已种植的)多年生作物;
c) 农业研究设施;
d) 种子、植物繁殖材料和定植苗的生产。
5.1.5 平行生产应遵守下列特殊条件:
a) 经营者应清晰证明,可在其生产、收获、仓储、加工、包装和市场销售中保持作物的标识。
b) 经营者应维持非有机和有机产品及其仓储、运输、加工和市场销售的可验证的准确记录。
注:在收获之前不久检查非有机和有机的平行生产作物,在收获之后审核所有平行生产作物。
5.1.6 所有有机生产单元应有清晰界定的边界。
5.1.7 在一个生产单元不应在有机生产和非有机生产方式之间来回变更。
5.2 环境因素
5.2.1 应采取措施减少禁用物质从下列位置向有机农场和作物的物理移动:
5.2.2 在可能意外接触禁用物质时,需设立明确的缓冲带或采取其他足以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b) 可以采用固定的树篱、植物防风带、人工风障、固定道路或其他有效的物理屏障来代替缓冲带;
c) 种植在缓冲带内的作物不管是否在农场使用,应视为非有机生长的作物。
注:风险作物种类的一般可接受的隔离距离(其污染风险来自商业化的基因工程作物种类):大豆-10米,玉米-300米,油菜籽、苜蓿(用于种子生产的)和苹果
5.2.3 允许未经处理的或使用CAN/CGSB-32.311表4.3列出的物质处理过的栅栏柱或木料。
a) 禁止将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栅栏柱或木料用于新建或替换。可以使用金属、塑料、水泥或保护套作为替代物。
b) 在农场内已经在用的经过禁用物质处理的栅栏柱可以循环使用。
5.2.4 管理实践中应包括促进和保护生态系统健康的措施,并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注:应尽可能加以维护和改善现有的草原、公园或湿地生境(了解更多,请参考
https://organicfederation.ca/sites/documents/200826%20InfoBio%20ENG.pdf)。
5.3.2 可使用未经处理的非有机种子和繁殖材料条件是如果有机生产的种子或植物材料:
c) 当处理非有机种子和繁殖材料时,使用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或表7.3列出的物质,以下情况例外:
i) 允许用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或表7.3未列明的物质引发种子,只要引发过程不含CAN/CGSB-32.311表4.2(第2栏)或表7.3未列明的农药;
ii) 使用为遵守国际、联邦或省级植物植疫或食品安全法规所需的物质处理并经有害生物控制监管署(PMRA)等监管机构批准使用的种子和种苗是允许的;
d) 使用1.5a),1.5 b),1.5 c),或1.5 d)禁止的物质处理的非有机的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
应按照本标准管理至少一年后,所收获的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种植非有机苗的土地应符合5.1.1的要求。
5.4.1 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的主要目标应是建立和维持肥沃的土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 作物轮作,尽可能多样化,应包括绿肥作物、豆科作物、间作作物或深根作物的轮作;
b) 使用符合本有机标准和CAN/CGSB-32.311表4.2的来源于有机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材料,包括:
2) 未经堆制的植物材料,尤其是来自于有适当的多年轮作计划的基地的豆科作物、绿肥作物或深根作物材料;
3) 未经加工的动物粪肥,包括液体粪肥和粪浆,符合5.5.1的要求。
5.4.4 经营者应采用植物和动物材料的管理措施,以保持和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作物营养和土壤肥力,同时防止植物营养物质、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或禁用物质的残留物对作物、土壤和水的污染。
5.4.5 有机经营单元所产生的有机物质应作为营养循环的主要来源,也可以补充一些标准中描述的或CAN/CGSB-32.311表4.2(第一栏)中列出的其它来源的营养物质。粪肥应符合5.5.1的要求。
5.4.6 经营者不得通过燃烧方式来处理农场内的作物残茬,除非燃烧是用于抑制有记录的害虫、疾病或杂草蔓延(见5.6.1)和刺激种子萌发。
a) 非有机单元不是采用使畜禽不能360度转身的完全笼养方式;
c) 粪肥的来源和数量,畜禽的类型,以及按标准5.5.1.1a和5.5.1.1b条款进行的评估应予记录。
注:有机经营单元应优先利用来自有机转换或非集约化养殖场的动物粪便,而不是来自无土地养殖场或以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产物为饲料的养殖场。
5.5.2.1 有机地块动物粪肥使用计划应包含土地面积、施用量、施用时间、土壤的营养成分的吸收和维持。
5.5.2.2 所有土壤改良剂,包括液体粪肥、粪尿、堆肥浸出液、固体粪肥、生粪、堆肥和其他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批准使用的物质,应根据良好营养管理措施施用。
5.5.2.3 施用粪肥时,土壤应具有充分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来确保活跃的生物氧化作用。
5.5.2.4 在肥料施用季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肥料的施用时间、施用量和施用方法:
a) 作物食用部分不与土壤表面直接接触的农产品,在作物收获前至少90天之前,可以施用。
b) 作物食用部分与土壤表面或土粒有直接接触的农产品,在作物收获至少120天之前,可以施用。
5.5.2.6 如果禽畜作为种植或害虫控制计划的一部分,需要制定管理计划,确保禽畜得到控制,粪便或与粪便相关的污染物不会触及作物的收获部位。
允许使用物理方法(比如脱水)、生物方法或以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列出的物质进行的化学处理方法对动物粪肥进行加工。应该减少由于加工造成的营养元素损失。
5.6.2 当仅采取有机管理措施无法防止或控制作物病虫草害时,可以使用
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有机生产系统-允许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生物源、植物源物质或其他物质。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都应根据第4章的规定在有机计 划内说明。
5.6.3 如果施用器具(如喷雾器)也用于禁用物质,应在其用于有机作物之前予以彻底清洁。
允许对有机作物进行灌溉,但经营者应记录所采取的预防土地和产品受到未列入
畜禽不包括 7.1 涵盖的养蜂业。8.4 条款的运输部分适用于有机畜禽的运输。
b) 通过放牧对植物区系起到管理的作用; c) 增强农场内的生物多样性;
a) 草食动物在放牧季节应可以进入牧场,其他季节在天气状况允许时应可以进入露天活动场;
1) 以摄入干物质计,达到性成熟的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采食牧草的比例应达到总牧草摄入量的至少 30%;
3) 一个动物单元应保证 0.13 公顷(1/3 英亩)土地用于放牧(一个动物单元=一头奶牛或一头公牛,或两头小牛( 每头 102 至 227 kg 之间),或五头犊牛
(每头低于 102 kg),或四头母羊及其羔羊,或六头鹿及其后代)。 b) 包括家禽在内的其他动物应在天气许可的时候能够到室外活动;
c) 仅在冬季生产的家禽限于下列经营单元:能够符合针对特定畜禽类型的土地相关的要求的经营单元,无论一年中的任何时段(见 6.13.9);
6.1.4 畜禽载畜量应与当地农业气候条件相符,并考虑到饲料生产能力、畜群健康、营养平衡和环境影响。
6.1.5 有机畜禽养殖管理应致力于采用自然繁育方法,减轻应激反应,预防疾病,逐步减少化学合成兽药的使用(包括抗生素),维持动物健康和福利。
6.1.6 作为一般原则,经营者应履行其对动物福利的承诺。当发现动物福利问题时,经营者应该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经营者应将动物福利措施方面的改善记录在案,并且根据要求提供行业协会规定的所有文件或评估。
a) 适合并能适应当地环境和生产系统内的特定的地理条件; b) 不存在品种或品系特定的疾病和健康问题;
a) 运用自然的繁殖方式。允许人工授精,包括用机械的方法分离的性控精液;
6.2.3.1 用作有机畜禽产品的畜禽(例如蛋、奶、肉等)应:
6.2.3.2 作为 6.2.3.1 的 a)、b)和 c)的例外,禽类可适用:
a) 禽类产品应来源于持续有机管理下的畜禽,有机管理的起始时间不能晚于孵化的第二天;并且
b) 禁止受精卵及其孵化的一日龄雉禽接受除疫苗以外的药物治疗。
b) 肉用动物应从其母畜妊娠期的最后 1/3 阶段开始,接受持续的有机管理。
c) 当扩大畜群或牧场时,引入该单元的种畜可以在第3 年有机转换的牧场上放牧,直到妊娠期的第 2/3 阶段末;
e) 如果发生灾害性事件,例如谷仓大火或导致需要扩繁畜群的疾病,如果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有机种畜,非有机种畜(除家禽)可以在妊娠期后三分之一阶段前引入有机生产单元。
6.2.5 从有机经营单元转移出,随后又在非有机经营单元接受管理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将被视作非有机。
6.3 畜禽生产单元向有机生产的转换[除 6.13.1 涵盖的家禽]
a) 在 12 个月转换期的最初 9 个月,提供至少 80%的有机饲料或包含在有机体系计划中的土地所种植并按照本标准第 5 章管理的饲料(以干物质计);
b) 在 12 个月转换期的最后 3 个月,只提供有机饲料。
6.3.3 当一个包括整个畜群在内的动物生产单元进行有机转换时,在土地转换期的最后 12 个月的草场和饲料,供本单元畜禽饲用时可作为有机。该饲料和草料在牧场之外不可作为有机。
6.4.1 经营者应为畜禽提供营养平衡的有机饲料,以满足其营养需求。
6.4.2 畜禽饲料应由维持动物健康、福利和生命活力,满足该品种生理和行为需求所必需的物质组成。
d) 应给予犊牛新鲜的全脂有机奶或不含药物成分的复原有机乳,直到其长到 3 月龄;
e) 如果接受过抗生素治疗的有机牛经过了双倍的休药期或14 天(以时间较长者计),其产的牛奶可以饲喂犊牛;
f) 应给予羔羊新鲜的全脂有机奶或有机复原乳,直到其长到 2 月龄或体重达到
g) 若成年动物无法照顾幼崽,给幼畜喂食的饲料应满足其营养需求并能够达到最佳的生长和健康状况,应用人工乳头满足其吮吸的动机;
注:参考《乳用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获取关于初乳喂养的建议和喂给奶牛犊的奶量。4
4本标准中,操作规范是指加拿大畜禽护理和处置最佳措施(https://www.nfacc.ca/codes-of-practice)。
j) 当给反刍动物饲喂青贮饲料时,日粮中至少应有 15%(干物质计)的长纤维饲料,即茎长超过 10 cm(4 in)的饲料。当饲喂青贮玉米时,除非有分析提供反证,应视作 40%的谷物和 60%的草料;青贮玉米中谷物的比率应包含在日粮的谷物比率中(6.3.4 g);
k) 在育肥阶段,应给家禽饲喂谷物;
l) 对于猪和家禽,应饲喂除谷物之外的植物性饲料;
m) 应每日饲喂家禽,禁止隔日饲喂种禽;
n) 兔应饲喂草料,如鲜草和干草,且应能够得到保持牙齿健康的材料,如磨牙石、根类蔬菜和树枝,磨牙石中的物质应为 CAN/CGSB-32.311 表 5.2 所列的物质。
6.4.4 禁止使用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辅料:
a) 含有 CAN/CGSB-32.311 中表 5.2 未列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括氨基酸)和饲料辅料;
b) 用于促进生长的饲用药物和兽药,包括激素和预防性的抗生素;
c) 批准的饲料辅料和添加剂,但用量超过维持该品种在特定生命阶段的适当的营养和健康所需;
d) 禁用物质化学提取或脱脂的饲料; e) 哺乳动物和禽类的屠宰副产品; f) 含有合成防腐剂的饲料;
g) 青贮饲料防腐剂,CAN/CGSB-32.311 表 5.2 列出的产品除外; h) 合成开胃剂或合成调味剂;
i) 含有畜禽粪便或其他动物废弃物的饲料配方;以及
j) 含有合成色素的饲料。
6.4.5 应根据需要为所有年龄段的动物提供干净而新鲜的水。畜禽饮用水水源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中的畜禽饮用水水质准则和程序(参见 2.4)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质量保证计划进行检测。
6.4.6 禁止鸭和鹅的强制饲喂。
6.4.7 作为例外,下列情况允许使用非有机饲料:
a) 如果生产单元受到灾害(如火灾、洪水或特殊的天气条件)的直接影响而无法获得有机饲料,可以连续使用最多 10 天的非有机饲料(或不超过 30 天使用不超过 30%的非有机饲料),来保证畜禽日粮的平衡。相对于一般非有机饲料,应优先使用来自转换期土地的且不含有禁用物质的非有机饲料。
b) 在经营者记录了地区性牧草短缺,并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如可能)的情况下,若动物被隔离且视觉上可区分(如有耳标和年龄验证记录),并且保存有养殖记录,可以用非有机牧草饲喂种畜群。相对于一般非有机牧草,应优先使用来自转换期土地的且不含有禁用物质的非有机牧草。基因工程饲料作物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在其他方面,其后代计划作为有机产品的种畜群,在所有阶段都应遵从有机管理。当可以重新提供有机牧草时,种畜群需要重新转换。
条款 6.2.3 适用于任何后代。同一经营单元其他畜禽的有机状态不受影响。
c) 在经营者记录了草料短缺,并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如可能)的情况下,如果 6.4.7 b)中允许的饲料数量不足,则非有机草料最多可占反刍动物草料总量的 25%,按照以下的优先顺序:
1) 来自转换期土地的非有机草料;
2) 不使用禁用物质种植的非有机牧草;
3) 收获前至少 60 天内不使用禁用物质的非有机牧草;
4) 非转基因的非有机牧草。
d) 经营者应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未来的牧草短缺,其中可能包括诸如增加适应气候变化的品种;改善放牧习惯;储存牧草;确定替代的供应链;改变畜群规模;以及提高农场牧草的生产能力等方案。
注:对于 6.4.7 a)中的例外情况,使用非有机饲料或牧草后应立即通报认证机构。对于 6.4.7 b)和 c)中的例外情况,应在使用非有机饲料或牧草之前通报认证机构。
6.5 运输和处置
6.5.1 畜禽应施以负责任的管理,应关爱和关心畜禽。所有处置操作,包括运输和屠宰,应使应激、伤害和痛苦最小化。
6.5.2 运输车辆的载畜密度应符合《农场动物护理和处置规范:运输》的建议。禁止使用电刺激和对抗疗法的镇静剂。
6.5.3 在运输过程中以及屠宰前,动物应有合适的遮蔽处,以抵御严酷的天气条件
6.5.5 运输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果动物的运输时间超 5h,应采用《农场动物护理和操作规范:运输》关于最长运输时间、最少饲喂量、最少给水量以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如果这些建议没有被采纳,应提供正当的理由。
6.5.6 装载前应当对动物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运输进行评价。禁止运输生病或不健康的动物,例如受外伤、跛脚、瘦弱、妊娠后期以及泌乳盛期的动物。
6.5.7 因患病而不适合运输而需要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应由专业人员使用合适的设备实施。其手法应迅速,以最小化可能造成的疼痛和痛苦。
注:在加拿大,另请参阅根据《动物健康法》制订的《动物健康条例》(加拿大食品检查处)。参考相应动物类别的操作规范作为指导。
6.6.1 养殖场应建立和维持预防性的畜禽健康护理措施,包括:
b) 提供符合本标准的足以满足营养需求的饲料配方,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酸、能量来源和纤维素;
c) 设立适当的畜禽舍、牧场条件、活动空间和卫生措施,以尽量减少拥挤以及疾病和寄生虫的发生和蔓延;
e) 为有患病迹象、机能障碍、残疾、伤害和其他机体疾病的动物提供及时的治疗; f) 如果有文档证明目标疾病在同一生产单元或经营单元的畜禽之间可传染且没有
其他方法处理,接种 CAN/CGSB-32.311 表 5.3 所列的疫苗。
a) 在没有病症的情况下使用除疫苗之外的兽药。因 6.6.4 中非治疗性手术的需求,允许使用麻醉剂或止痛剂;
c) 使用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除非发生 6.6.11 中提到的例外情况;
e) 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药物用于预防,例如化学药物、抗生素、激素和类固醇。
6.6.3 激素只能在兽医的监督下用于治疗用途。除非使用 CAN/CGSB-32.311 表 5.3
6.6.4 禁止非治疗性手术,除非对于改善动物健康、福利或卫生,或出于标记或安全原因而必需时。
a) 允许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适用 6.6.4 c)的限制条件: 1) 仔猪、羔羊、犊牛阉割;
b) 若没有其他选择,允许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适用 6.6.4 c)的限制条件: 1) 最小程度的剪喙或断趾;
2) 不论年龄或方法,应考虑使用麻醉剂、镇静药和非甾体抗炎镇痛药,如利多卡因,甲苯噻嗪,酮洛芬;
3) 对于阉割、断尾、断角、去角、烙印等处理,操作者应参考相关的操作规范,遵守关于动物年龄限制、方法、止痛药使用的要求。
4) 当有必要对动物之间不利于动物福利的不良行为进行控制时,允许鸟类断喙、猪断尾、仔猪剪獠牙。操作者应将消除这类行为所采用的其他方法记录在案;
6.6.5 如果预防性的措施和疫苗不足以防止疾病和损伤,且需要治疗时,允许采用 CAN/CGSB-32.311 表 5.3 所列的生物的、养殖的和物理的治疗和操作。
6.6.6 不应为了保持有机状态而停止对患病或受伤动物的治疗。如果为有机生产所接受的治疗方法失败,应使用适合的药物使畜禽恢复健康。
6.6.7 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对其他畜禽个体的健康产生威胁时,应从动物群体中隔离,必要时施行安乐死。
6.6.8 如果患病动物的终产品用于人类消费,禁止将该动物运送至屠宰场。
6.6.9 患病的或正接受限制物质治疗的动物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或饲喂有机动物。
a) 如果不存在替代治疗措施或管理措施,允许使用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剂、驱虫药、合成药物(治疗用),但应是 CAN/CGSB-32.311 表 5.3 允许的或者是法律要求的。
b) 植物制剂,即植物源化合物(例如阿托品、布托啡诺以及其他来自草本植物的药物,抗生素除外)、顺势疗法及类似产品的使用应优先于化学对抗性药物和
d) 当使用兽药,并且没有具体的停药期要求时,需经 2 倍于标签要求的停药期或
14 天(两者取其长)后,来源于经治疗动物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
e) 连续三年因同一疾病需要使用抗生素或在 1.5 e)中限制的其他物质的动物,应在最后一次治疗后的 9 个月内从畜群中迁出。
2) 治疗将导致从疗程的最后一天算起、至少 30 日或 2 倍于标签的弃乳期,取其较长者;
4) 如果乳用畜一年接受了两次兽药治疗,无论是抗生素、驱除寄生虫药,或任意其中一种,都应失去其有机状态,并经历 12 个月的转换期;
a) 对该品种动物进行观察、排泄物检测结果和组织器官评估,显示畜群感染了寄生虫;
b) 养殖场提供了带有时间点的书面行动计划,描述其将如何修改寄生虫控制计划以避免类似的紧急情况的发生;
c) 养殖场已收到兽医的书面说明,指出应使用的产品和方法,包括避免产生寄生虫抗药性的规定,例如驱除寄生虫药的轮换;
d) 休药期应满足标签要求的 2 倍或 14 天(取其较长者);
e) 不能连续两年以上因同一问题给予一群动物或整个生产单元例外;
g) 对于 12 月龄以下的肉用动物只应有 1 次治疗,12 月龄以上的肉用动物最多 2
h) 在 12 个月内进行 2 次以上治疗(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或其中一种)的乳用畜将
i) 在其一生中接受过两次以上抗寄生虫剂治疗的奶牛,不能作为有机肉类产品;;
k) 作为寄生虫控制计划的一部分,严重感染寄生虫的种猪每年可接受次抗寄生虫处理。 该例外不能系统性地适用[参见 6.6.11 b)和 e)];
l) 蛋鸡 12 个月内如进行一次以上的治疗将失去有机状态。允许对蛋禽群体(而非个体)进行治疗。
6.6.12 用 CAN / CGSB-32.311 表 5.3 未列出的抗寄生虫药或兽药处理的家禽或种畜应视作非有机肉用动物。抗寄生虫药使用的例外适用 6.6.11。
6.6.13 受伤的、患病的或不适的动物应受到个别治疗包括安乐死,治疗应尽量减少疼痛和痛苦。
6.7.1 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适宜所有动物健康和自然行为的动物生存条件,包括:
a) 可以进入户外、遮荫处、遮蔽处、轮牧草场、运动区,呼吸清新空气和接受光照。以上均与动物品种和生产阶段相适应,并考虑气候和环境条件;
b) 可以获得满足动物需要的清洁的饮水(见 6.4.5)和高质量的饲料;
c) 具备充足的空间和自由供动物完全侧卧、站立、伸展四肢、随意转身、表达正常的行为模式;
d) 适当的空间,与当地条件、经营单元的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畜禽和土壤养分平衡以及环境的影响相适应;
e) 促进畜禽长期健康的生产技术,尤其是当要求动物达到高产量或高生长率的情况下;
f) 好的空气质量。湿度、尘埃颗粒物和氨气水平不能损害动物的健康。氨气水平不得超过 25ppm;如果水平超过 25ppm,应采取补救措施;
满足 1.4 和 1.5 的要求且不含或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非农业吸收性垫料(如矿物质,纤维素,锯末和刨花)可用于畜禽的卧床。
h) 畜禽舍采用防滑地板。最好采用硬化地面。如果装有防滑板条地板,地板不应完全由板条或格栅构成。地板设计应确保最小动物的脚不能被夹在空隙中。空隙之间的区域应至少与动物的脚一样宽;
j) 对户外运动场和牧场进行建造和管理,鼓励牲畜适当使用以预防动物不适,预防防止土壤退化、长期的植被受损和水污染。
6.7.2 出于以下原因,可以限制动物进入户外和自由行动,前提是圈养是暂时的:
经营者应记录限制饲养的理由和时长。当情况在经营者可控范围内时,还应记录将来为减少限制室外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6.7.3 禁止持续对畜禽进行栓养,6.12 规定的奶牛的情况除外。
6.7.6 有机动物可与非有机动物在公共土地(即女王领地或公共牧场)上放牧,前提是:
b. 文件证实在公共土地上可获得的健康照料和饲料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6.8.1 应实施粪便管理措施以维持畜禽居住、放牧的区域,尽量减少土壤和水质退化。
6.8.2 所有粪便贮存和处理设施(包括堆肥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应避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另见 5.5.2)
存在有机畜禽产品加工活动(例如挤奶设施)时,适用 8.1 和 8.2.
6.11.1 食草动物在放牧季节应能进入牧场。其他天气允许的情况下,应能到户外或室外运动场上去。放牧要求在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6.11.2 牛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见表 1(奶牛)和表 2(肉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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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kg(1102 磅)的牛需要 5.6m2/头(60 平方英尺/头)的卧床面积; 900kg(1984 磅)的牛需要 7.25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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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kg(800 磅)的育肥牛需要 23m2/头(247.5 平方英尺/ 头); 545kg( 1200磅) 的牛需要 46.5m2/ 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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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求新建基础设施以符合 6.11.3 的要求,则经营者将获得豁免,允许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使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前提是在 2023 年 12 月之前制定了新建或翻新计划。
6.12.1.2 在散养牛栏系统中,奶牛与牛栏的比例不得超过 1:1。
6.12.1.3 禁止使用电子训练装置。在围栏中的奶牛可栓系牛尾防止其搭在排水沟里,只要不影响其自然行为和尾巴的自由移动,且必要时可以快速解开。
a) 经营者应尽量减少移动至等候区与回到牛舍或牧场之间的等候时间;
b) 配备便携式挤奶机供无法进入挤奶厅的生病或虚弱动物使用;
6.12.1.5 犊牛可以安置在单独的围栏和牛圈中,直到其达到 3 月龄,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a) 犊牛不被栓养并且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转身、躺下、躺下时能够伸展开、站起、休息和舔梳自身;
b) 分隔的犊牛舍的设计和布局应保证每头犊牛能够看见、闻到和听到其他犊牛;
c) 单独饲养时应至少拥有 2.5 平方米(27 平方英尺)的面积,最低宽度 1.5 米(4.9
6.12.1.7 只要季节合适,超过 9 月龄的后备奶牛应能够进入牧场。
6.13.1 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以下适应所有家禽健康和自然行为的生存条件:
b) 家禽应散养,并可以依据天气和地面条件自由进入牧场、露天运动场所和其他运动场所。户外区域应:
2) 有植被覆盖,必要时播种,并定期空场,以使植被再生长,防止病虫害发生。为了方便控制啮齿动物,允许在禽舍周围设置无植被的边界;
计划,以确保至2025 年12 月,该遮蔽设施应至少占最低要求放牧区域(如6.13.13
c) 在紧急情况下,当户外活动对家禽的健康和福利构成紧迫的威胁时,可以限制进入户外。 当紧迫的威胁结束时,应恢复户外活动。经营者应将圈养期记录在案。并
d) 应制订有机计划,描述为家禽提供户外活动的措施,以及保护家禽免受疾病和掠食者伤害的措施。
a) 允许在产蛋初期(达到产蛋高峰之前)限制蛋禽活动。蛋禽应能够在其产蛋生命周期三分之一的时间进行户外活动。
b) 推荐使用与适于蛋禽舍既有条件的饲养设施。 雏鸡可以饲养在室内直到完全免疫。
c) 蛋禽群体应限制在 10000 羽以内。若群之间互相分离且各有其运动场地,同一座建筑可以容纳一群以上的家禽;
6.13.2 舍饲家禽的补充阳光棚[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家禽福利:用于遮荫和保护的顶部防护。”]
a) 如果由于天气或疾病的限制,舍饲的家禽不能前外室外,则应使用补充阳光棚。
b) 补充阳光棚是禽舍中有覆盖,未保温的,未经加热的延伸部分。至少在春季至秋季,家禽应在白天可自由进入补充阳台。补充阳光棚应:
1) 具有室外的气候,但可以抵御恶劣的天气(例如风,雨),啮齿动物,掠食性动物和疾病威胁;
4) 铺有沙土,泥地或硬化的地面,上面铺有诸如稻草或刨花的垫料,以保持舒适和温暖,并鼓励觅食,抓刨和沙浴的行为;
5) 提供丰富的物品(例如栖木,盆栽绿植,干草捆,啄食的物品)以鼓励自然行为;和
c) 新建的鸡舍应提供补充阳光棚。当经营者无法证明在没有天气或疾病限制的情况下至少有 25%的蛋禽使用室外空间时,应将其增加到现有基础结构中。
d) 截至 2020 年 12 月,所有现有的阳光棚均应被接受;不受 6.13.3 b 2)和 6.13.3 b 6)的限制。
e)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空间不足或由于现有禽舍的设计限制而无法为现有的禽舍增加 6.13.3 b)中指定的尺寸的阳光棚,则:
1) 允许使用较小的阳光棚,前提是其尺寸应尽可能接近禽舍室内活动面积的
2) 补充的阳光棚应建在无遮盖的室外区域,并且可以算作室外活动空间的一部分; 或
3) 如果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制定新的建筑或翻新计划,经营者将获得豁免,允许在 2030 年 12 月之前使用现有基础设施。
b) 在雏鸡饲养阶段,应为最终生产系统保留足够的栖息空间,并可在不同高度自由进入。
c) 产蛋母鸡的栖息空间至少为 15 厘米/只(5.9 英寸/只),可在不同高度自由进入。
e) 栖木的最小直径或宽度应为 1.9 厘米(0.75 英寸)。
f) 其他家禽不受 6.13.5 a),b),c),d)和 e)的限制。
g) 注:建议经营者阅读《雏鸡和产蛋鸡的护理和处理操作规范》(见 2.4),以确保它们满足雏鸡和其中所含成年蛋鸡的额外栖息要求。
a) 户外鸡棚养殖、无法进入室内的肉鸡,在其 4 周龄时应可每天进入牧场,除非天气影响到禽类的健康和安全。火鸡应在其 8 周龄时获得外出自由。
l 使用生长较慢的(强壮)品种(以不超过 45 克/天的增长率为特征);
l 使用经过营养调整的日粮以减慢生长速度(即降低蛋白质含量);
l 实行较早的屠宰年龄(例如 60 天),前提是可以保持禽类的健康;
l 改善进入牧场的通道(例如,改变出入孔等); 和提供补充的阳光棚[请参见 6.13.3 b)中的描述]。
6.13.7 禽舍应有足够的出口(出入孔),以确保所有禽类都可以随时进入户外。
a) 允许一只以上的家禽同时通过,并沿着进入户外范围的线路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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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10 应提供干草垫料并保持干燥。具有板条地板的房屋应具有至少 30%的硬化地面面积,并在卧床区域鼓励家禽沙浴、抓扒和觅食行为。
6.13.11 家禽应能够接触到相关操作手册(见 2.4)中要求的最少数量的饮水器和喂食器。
a) 根据生产阶段的需求(例如引入小鸡和火鸡),允许增加照明的时间;
a 特殊情况下,单个鸡群的最大放养密度可能会超过。这些情况应记录在案,如果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防止将来鸡群超过最大饲养密度。 |
6.13.16 对于禽类,在禽群饲养的空歇期,应实行空舍、清洁和消毒,活动场应清空以便植被恢复生长。
6.13.17 当天气条件允许时,鸭和鹅应能自由进入供其使用的水域。设施设计应防止野生水禽和家禽混合。。
6.14.1 如果出于舒适和安全的考虑,可以暂时性的圈养,例如在笼子或箱子中过夜。禁止持续圈养。
6.14.2 允许使用移动放牧栏,前提是放牧栏不限制其自然行为,并且至少每三天移动一次。
6.14.3 兔子应该有足够的空间供其跑、跳和挖掘,以及采取竖起耳朵后腿直立坐姿。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如表 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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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 兔不得接受连续照明或饲养在永久黑暗环境。白天,兔应能清晰地看到彼此及周围的环境。
6.14.5 雌兔即将分娩时,应提供隐蔽的独立洞穴或巢箱供其分娩。
6.14.6 当幼兔成长到 21 日龄时,母兔和幼兔应能够自由进入户外和觅食区域。
6.14.7 禁止幼兔在 30 日龄前断奶。但是,如果有碍母兔或小兔的福利,允许提前断奶。
6.15.2 除带仔母猪外,猪应可进入户外活动区域。如 6.7.2 所述可以临时限制户外活动。
a) 室外区域可以包括林地,其他自然环境,土壤或混凝土活动区域。建议开放牧场,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牧场退化不能使用,则应提供其他户外运动场所,以满足户外出入和拱土的要求。
c) 当在露天区域(例如牧场)中进行户外活动时,猪应可以进入适合整个畜群的遮蔽设施,以便在恶劣天气下可以掩护。
e) 应遵循有关室外区域管理(6.7.1),防止寄生虫发生和扩散(6.6.1 c),6.6.11)以及允许猪拱土(6.15.7)的准则.
注: 为避免牧场退化和防止寄生虫滋生而实施的牧场管理做法可包括:
6.15.3 成年母猪和幼年母猪应群居分组饲养,以下情况例外:
a) 为保护发情期母畜,或由于其他健康原因,可以单独饲养在畜栏中不超过 5 天;
b) 在分娩前和哺乳期间,母猪可以单独饲养在畜栏中[7.5m2(81 平方英尺)/窝]中不超过 5 天;
c) 如果在哺乳期间需要保护仔猪,允许限制母猪不超过 3 天。为了在仔猪相关操作或清洗畜栏过程中保护操作者,可以较短时间内限制母猪;
6.15.4 小猪在 4 周龄以前不得断奶。但是,如果母猪和仔猪福利受到损害,则允许提前断奶。
6.15.6 如果公猪与其他猪有视觉和触觉接触,可单栏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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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特殊情况下,单个畜群的最大存栏密度可超过。这些情况应进行记录在案,如果再次发生,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来畜群超过存栏密度。 |
7.1.1 可以将蜜蜂引入到一个经营单元中管理,作为促进生产的方式,例如有机作物的授粉。如果作为一个生产有机产品的动物品种来管理(如蜂蜜、花粉、蜂胶、蜂王浆、蜂蜡和蜂毒),则必须按照本标准管理蜜蜂。
7.1.3 应保留证明所有养蜂管理活动的记录,包括储蜜继箱的移除和蜂蜜的提取。
7.1.4 蜂群的处理和管理应以有机生产基本原则为依据(见引言,条款0.2)。
7.1.5 应以有机植物和野生、非农业植物作为花蜜、蜜露和花粉的首要来源。应避免蜜蜂接触禁用物质处理过的作物或转基因作物。
7.1.6 应使用合适的方法管理蜜蜂的健康,例如选择抗病品种,提供适宜的蜜源以及采取良好的养蜂管理措施。
7.1.7 当蜜蜂被安置野生地区时,应考虑对当地昆虫种群的影响。
7.1.8.1 在产品被视作有机产品之前,蜂群和蜂箱(包括蜂窝和继箱框)应持续至少
7.1.8.2 蜂群和蜂箱不应在有机和非有机管理两种系统之间反复转换;抗生素处理过的蜂群按照7.1.15.7的要求处理。
如果商业可得,应引入有机蜜蜂替代原有蜂群的蜜蜂。用作替换的蜜蜂应产生自本生产单元,或其他现成的有机蜂场。
如果存在禁用物质的来源或区域,即基因工程作物或环境污染,蜂房应由3公里
a) 缓冲区允许使用肥料(包含未在CAN/CGSB-32.311表4.2栏目2列出的肥料),污水污泥除外; 和
b) 如果自然条件限制蜜蜂远行的可能性(如森林,丘陵或水道),并存在丰富的符合要求的蜜源植物,可缩少缓冲区。
7.1.11.1 成年蜂群的首要食物应为采集自符合本标准要求区域的花蜜、花粉和蜜蜂储存在蜂巢的食物(蜂蜜、花粉等)。
a) 如果蜜源植物存在区域性或季节性短缺和冬天蜂群饲喂,可按顺序采用以下措施:
b) 如果使用非有机非转基因的精制糖,生产者应: 1)采取恰当的措施以防止蜂蜜继箱内有机与非有机饲料的混合,并保留记录;和
2)制定计划减少并最终在2025年12月前消除在蜂场内使用非有机的精制糖。
c) 只能在最后一次采蜜期后和下一次流蜜期开始的15天之前进行饲喂。注:7.1.11.1项将在2025年进行修订。
7.1.12.1 蜂箱应逐个清晰标识,而且必须定期(如1-2周一次,具体情况视蜂群、天气条件和在一年中的具体时间而定)进行监视。
7.1.12.3 应使用逃生板、振动、刷子和吹风等方法把蜜蜂从蜂箱内赶出。
7.1.12.4 可以在蜜蜂熏烟器中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植物材料(见1.5)。
7.1.13.1 应使用天然材料来建造和维护蜂箱,如木料和金属。禁止使用加压处理过的木板或刨花板、木材防腐剂和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木材来建造和维护蜂箱。
7.1.14.2 经营者应促进强壮、健康的蜂群发展。管理措施包括:混合健康但较弱的蜂群、必要时更换蜂王、维持适当的蜂巢密度、蜂群的系统检查、把生病的蜂群移
7.1.15.1 经营者应是熟练的养蜂人,了解蜜蜂的生活史和行为、相关的致病生物、寄生螨和其他有害生物等。在这些害虫、寄生虫和疾病出现时,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蜂群健康。
7.1.15.2 应采取一切措施来培育和筛选抗病和抗寄生虫的蜂王。
7.1.15.3 应用蜂蜡来构建蜂巢。蜂蜡应来自本蜂场,或在可以购买得到的情况下,来自其他有机蜂场。
7.1.15.4 应通过管理方法或设备改良来控制有害生物(包含疾病)。
7.1.15.5 可以在蜂箱内引入植物源化合物,前提是该物质必须为CAN/CGSB-32.311表 5.3所列出的物质,而且不得在流蜜期前30天内使用,也不得在贮蜜继箱位于蜂箱上时使用。
7.1.15.6 允许使用列入CAN/CGSB-32.311表5.3的治疗性物质来控制有害生物(包括寄生虫和疾病)。
(处理时在场的容器)和蜂群(蜂王除外)应放置于隔离区,并需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处理过的蜂蜡不得作为有机处理。
7.1.16.2 蜂蜜及其他蜂产品(见7.1.1)的质量和有机完整性应按照8.1的要求予以维持和保护。
7.1.16.3 与蜂蜜直接接触的表面应使用食品级的材料建造或涂以蜂蜡。
7.1.16.4 加热提取蜂蜜时的温度不应超过35℃(95℉),融化蜂蜜结晶的温度不得超过47℃(116℉)。若有机蜂蜜加热超过以上温度,只能作为多配料产品中的配料。
7.1.16.5 应通过重力沉淀的方式来过滤所提取蜂蜜内的杂质;允许使用滤网去除残存的杂质。
7.1.16.7 设施清洁、卫生设施和害虫管理遵从8.2和8.3的要求。
7.2.1 槭树生产的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树种的糖浆生产,如桦树。
7.2.2 有机槭树产品应来自根据本标准管理的有机生产单元。
7.2.3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制备的所有阶段 — 糖槭林的维护和开发,收集和储存槭树汁,将树汁转化为糖浆,制成糖浆产品,洗涤消毒设备以及储存成品。
7.2.4 良好的槭树糖浆产品应取决于良好的糖槭林和生态系统管理。开发和维护应着眼于长期保护糖槭林生态系统和提高树的活力。
7.2.5 汲取槭树汁的操作应尽量减少对树木健康和寿命造成的风险。
7.2.6 用以采集和储存槭树汁所采用的设备和技术应尽量保证加工产品达到可能的最高质量。设备应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由适合用于食品加工的材料制造,并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操作。
7.2.7 在槭树汁制成糖浆的过程中,槭树汁可能吸收它所接触的其他东西的气味。因此应注意防止在制备过程中产品的固有特性发生改变。禁止采用任何可能改变产品内在品质的技术,如磁化。
该标准应在生产单元上全面应用至少12个月,才能将收获的树汁视为有机。不得在第一次收获前36个月内使用禁用物质。禁止平行生产。
在有必要或在森林管理当局的要求下,无论私有和公有森林,糖槭林的间伐应遵照现有的良好森林管理措施,而且要平均分布于糖槭林。
如果家畜(如肉牛、奶牛、猪和家养鹿)可能伤害槭树,则应禁止其进入树林,以保证植物多样性和小树的生长。管线系统的设立不应损伤或伤害槭树的生长。。
肥力管理建议和实施应建立在观察、诊断和有书面证据的肥力缺乏的基础上。允许使用的糖槭林土壤改良物质包括木灰、农用石灰和CAN/CGSB-32-311表4.2栏目1所列出的肥料。
啮齿类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CAN/CGSB-32.311 表 8.2 所列出的天然驱虫剂同样适用。若发生成群有害生物侵袭,可以猎杀脊椎有害生物,禁止任何形式的毒剂控制脊椎 有害生物。
表 8 列出了基于胸径(C.H.D.)规定的健康槭树所能承载的最多钻孔数。C.H.D.是指
槭树在土壤表面以上 1.3 米高处的直径。所有的槭树不得超过 3 个钻孔。
a) a)7.2.10.1 允许每棵树钻 3 孔的情况应减为 2 孔;允许钻 2 孔的情况应减为 1 孔。
b) 胸径小于 25cm(〜9 7/8 英寸)时,禁止钻孔。
如果树木受创伤、虫害、病害或腐烂的影响,需根据标准适用 7.2.10.1 表 8 的要求,然而应使用较小孔径的滴液管,否则操作者应停止钻孔取汁。
可以在钻孔时向滴管和钻头处喷洒食品级乙醇,但禁止直接向钻孔内喷洒。禁止在钻孔和取液设备上使用其他杀菌剂,比如变性乙醇(乙醇和乙酸乙酯的混合物)或异丙醇。
收集系统中与槭树汁接触的所有部件应为适用于食品生产的材料。泵应维护良好,用油应收集处置,不污染环境。
可以使用铝制或塑料的提桶或桶,但不允许使用镀锌钢材料。桶应使用盖子覆盖。适用于储罐的标准也适用于用来运输收集树汁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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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在使用温和过滤液冲洗后(通过敞开的或封闭的回路)纯水渗透性(PWP)测试表明控制效率小于本生产季最初控制效率的 85%,则允许使用制造商推 荐的用于膜清洁的苛性钠皂(NaOH)。
2) 如果在使用苛性钠皂(NaOH)后,PWP 测试表明控制效率小于本季最初控制效率的 75%,允许使用柠檬酸。
3) 清洁及其后续使用 7.2.13.2.a)1)和 2)允许物质处理之后,应使用干净的滤液或饮用水进行漂洗。漂洗液的量应大于或等于单元的 40 倍死容积(残余容积),即排空之后单元和组件的总容积。
4) 应记录每日的效率读数和计算。应以不破坏环境的方式处置清洗滤膜的水。
b) 加工季后的清洁:允许使用柠檬酸为滤膜做季后处理。柠檬酸处理过后,允许使用使用醋酸、过氧乙酸、过氧化氢。
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饮用水或滤液来清洁蒸发器,如果需要,也可以使用醋酸及其产品,过氧化氢、过氧乙酸。
发酵槭树汁可以在生产季后使用。如果使用醋酸及其产品,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清洁蒸发器,需进行双重冲洗。且第二次清洗液应为热水、热过滤液或热槭树汁。
7.2.13.4 禁用物质 — 除了在7.2.13.1、7.2.13.2和7.2.13.3指定的物质,其他物质都是禁止的,包括含磷酸成分的物质。
在本节没有具体要求的方面,本标准的所有相关条款适用于食用菌生产,包括 5.1.3、 5.1.4、5.1.6 和 5.1.7。对于户外生产,5.2.2 也适用。
a) 对于室内设施,有机食用菌不得与损害作物完整性的禁用物质接触。
b) 土培食用菌,不得在有机作物收获前36个月内使用违禁物质。
c) 以新建和替换为目的时,不应使用违禁物质处理过的木料作为建筑、容器和其他与基质或食用菌接触的工作台面的材料。
原木、锯末或其他用作基质的木质材料,应取材自未经过禁用物质处理的树木和原木。
条款5.5.1适用于基质中的粪肥(包括粪肥中所有非有机农业物质)。粪肥应根据
CAN/CGSB-32.311.表4.2 (栏目1)对土壤改良剂的要求堆制。
如果未经堆制,用来做基质的农业物质诸如秸秆、干草或谷物的来源应为有机。如果无法购得有机原料,可用非有机原料,前提是根据CAN/CGSB-32.311.表4.2 (栏目1)对土壤改良剂的要求进行堆制。
应使用有机菌种(种子)。可采用CAN/CGSB-32.311表4.2 (栏目2)的物质处理过或栽培的菌种,如果:
7.3.4 作物有害生物控制和清洁预防性疾病控制措施应包括:
a) 染病材料的去除。应烧毁染病的菌株,或移出到生产基地至少50m(164英尺)外(例如,如果需要保留原木做研究),或按照良好管理规范推荐的方法处置;
b) 采用CAN/CGSB-32.311表4.2 (栏目2)的列出的物质清洁消毒;
d) 清洁设备并用CAN / CGSB-32.311表4.2 (栏目2)中列出的消毒剂和清洁用品进行设备维护。
条款7.4适用于主要在吸胀后30日内收获的植物,包括连根消费的作物(如芽菜和微根芽菜nanoshoots)和从根处剪切收获的作物(如嫩芽和苗菜)。7.4条款不适用于整株产品(如生菜和小白菜)。
芽菜、嫩芽和苗菜可以在水中,也可以在基质中生产,无论是在生长室或容器、温室或其他用于作物生长的设施中均可。
7.4.3 内部由不锈钢和食品级塑料做成的容器可以用于水和基质生产体系。
7.4.4 由未经处理的植物源材料(如粗麻布、椰糠和纤维)做成的容器不得用于水生产体系,但可以用于基质生产体系。
7.4.5 水生产体系中所有的生长和收获阶段都不得使用肥料。
7.4.7 用于种子清洁或消毒的物质仅限于CAN / CGSB-32.311表4.2栏目2或表7.3中的物质。
a)尽可能使用可重复利用和可回收的容器和托盘; b)尽可能重复利用基质或回收基质;
c) 如需使用作物生长助剂,只能使用CAN / CGSB-32.311表4.2栏目2中列出的物质;
d) 使用CAN / CGSB-32.311表7.3和7.4中适合的清洁剂、消毒剂、杀菌剂。
l 所有在容器内(室内或室外)生长的有机作物。容器是指限制根与天然土壤接触的生产体系,如在盆、槽和用塑料包裹的栽培床等。
l 只是在如冷库、履带式坑道等设施内生长,但没有使用辅助光照、加热或提高
l 只是在拱棚下、防虫网或防鸟网下生长的作物(参见条款 5)
本标准中的所有相关条款均适用于温室生产,包括 5.1.3、5.1.4、5.1.5、5.1.6 和 5.1.7,尽管本条款没有具体要求。
7.5.1 在永久的地面土壤系统中,有机作物收获前至少36个月不得使用禁用物质。
7.5.2.1 容器栽培体系中的土壤应: a)不能含有禁用物质(见1.5)
b) 由CAN / CGSB-32.311表4.2栏目1中的物质组成;
c) 包含矿物组分(沙土、粉土、黏土,不能有珍珠岩和蛭石)和生物组分,这可以形成土壤的物理结构;
d) 其中至少有10%体积的堆肥(例外:如果需要确保正常发芽或生根,种苗或扦插苗的培养基包含的堆肥可以少于10%)和
e) 在一个生产周期前,其中至少含有2%的矿物组分(沙土、粉土、黏土,不能有珍珠岩和蛭石),可以视情况以重量单位或体积单位计算百分比。
7.5.2.2 容器内初始和维持的土壤体积应与作物总的种植规模,生长率,预计产量和作物周期相称。
a) 对于条款7.5涉及的室内容器栽培作物,光合作用面积包含用于作物生长的地面
面积,包括作物之间的过道和空间,但不包括非生产区域,如中央或两头通道、服务道路和储存区域等。
b) 对于户外容器栽培作物,光合作用面积包含用于作物生长的土地面积,包括作物之间的人行通道、过道和空间,但不包括非生产区域,比如通往农场的道路,周转区、矮树篱和储存区等。
c) 作物生长周期的长度在国内不同区域有所不同,尤其是不加热的设施,应在确定所需土壤体积时予以考虑。对于多年生作物,生长周期从季节性生长开始时开始,到同一生长季作物收获结束时结束。
7.5.2.4 以下要求适用于依靠或半依靠攀援的容器栽培作物(如西红柿、辣椒、茄子):
b) 维持土壤体积至少应60 L / m2(1.2加仑/平方英尺)光合作用面积。短期作物间作(如罗勒间作在西红柿)或一年多茬作物生产(如黄瓜)不得低于60 L / m2这个要求;
7.5.6 作物与土壤(包括容器内土壤)不得与禁用物质接触,包括使用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木头。
b) 使用CAN / CGSB-32.311表4.2栏目1或栏目2中列出的物质;
c) 使用CAN / CGSB-32.311表7.3和7.4中列出的适当的设备清洁剂,消毒剂和清洁用品。
a) 用以清洁和消毒作物设施,可能基础土壤或作物的设备,和栽培容器、盆和盘
1) CAN/CGSB-322-311表7.3或7.4中的物质
1) CAN/CGSB-322-311表4.2栏目1栏目2中的物质
a) 预防和控制病害、昆虫和其它有害生物: 1) CAN/CGSB-32.311表4.2栏目2列出的物质 2) 修剪
6) 通过空气过滤、屏蔽或其它物理设施驱除温室环境中的有害生物和
7.6.1 野生植物产品应当采自明确界定的采集区或生产单元。生产者应提供文件证据表明在有机作物收获前至少36个月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
7.6.2 生产者应制订有机计划(见4.1、4.2和4.3),内容包括:
7.6.3 野生产品只有在相对不受干扰或稳定的自然环境中收获的情况下才能被认为是有机的。野生植物的收获或采摘方式应能促进生长和生产,且不破坏环境。
7.6.4 野生作物的生长区应采用清楚界定的缓冲带来隔离,防止与禁用物质接触。
(见5.2.2)。采集区域应在高尔夫球场、垃圾场、垃圾填埋场和工业园区等潜在环境污染源1公里(0.62英里)之外。
8.1.1 与食品接触的柜台、容器和输送机等制备材料应清洁且质量为食品级。
a) 如果与有机产品直接接触,手部消毒剂应采用 CAN / CGSB-32.311 表 7.3 中的物质。
b) 烹饪蒸汽,即与有机产品或包装直接接触的蒸汽,只能包含:
1) CAN / CGSB-32.311 表 6.3-6.5 所列物质;和/或
2) CAN / CGSB-32.311 表 7.3 中允许与有机产品接触的食品级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c) 应使用列在 CAN / CGSB-32.311 表 6.3-6.5 中的可与食品接触的润滑剂。
d) 使用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应符合本标准 8.2 的要求。
8.1.4 为防止混杂,应随时隔离或保护有机产品免于接触非有机产品,例如在加工、贮存(散装堆放)阶段。
c) 操作者应记录为防止有机和非有机货批的交叉污染所采取的清除程序;
e) 有机货批应从空间和时间上和非有机产品的类似制备环节区分开;
g) 应采取额外措施,防止散装的存在风险的有机种子或粮食与可能含有微量基因工程污染的非有机粮食发生偶然混淆:
1) 装有机作物的储存容器应使用耐天气变化并维持良好的标志物,以从视觉上可区分出有机产品。
2) 当存在风险的有机作物在批量储存容器(如谷物干燥设备、批量混合设备等)之间运输时,货车或卡车应贴有临时标志,以从视觉上辨认所载的货物为有机;
3) 当有机作物储存在用于干燥或烘焙的散装箱时,散装箱应贴有临时标志,以从视觉上辨认出内容物为有机。
b) 在8.1.6 a).的基础上尽量从简。优先使用在其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危害最小化的
8.2.1 CAN / CGSB-32.311表7.3中列出的食品级清洁剂、消毒剂和/或卫生用品可用在:
8.2.2 ,CAN / CGSB-32.311表7.4中列出的清洁剂、消毒剂和/或清洁用品可用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如能提供文件证明:
b) 在有机生产之前,清除程序已经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清除了该物质。
8.2.3 如果表7.3 和7.4中的物质无效,其他清洁剂、消毒剂和/或清洁用品可用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前提是文件证明:
b) 在有机生产之前,清除程序已经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清除了该代替物质;同时
8.2.4 本标准条款7中关于清洁、卫生和消毒的要求效力超越8.2的规定。
8.3.1 应采取良好的生产和制造规范,防止有害生物发生。病虫害管理措施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进行:
b) 防止有害生物进入,通过环境管理(如光照、温度和空气)防止有害生物侵入和繁殖;
d) d.使用CAN / CGSB-32.311表8.2所列的诱饵和驱避剂。
8.3.4 如果CAN / CGSB-32.311表8.2中未列出的有害生物防治物质是在强制性政府计划下使用的,经营者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
注:在发生紧急病虫害处理的情况下,加拿大经营者必须立即通知其认证机构可能对有机产品认证造成影响的变更。
8.3.5 CAN / CGSB-32.311表8.3中的物质可用于收获后储存。
8.4.1 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有机投入品、成分和产品的完整性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害。应采用物理隔离或其他保护方法,避免与非有机投入品、成分和产品发生混合或替换。
8.4.3 在任何运输阶段或过境点,有机产品不得暴露于CAN / CGSB-32.311表8.2未列出的农药和有害生物控制物质。
注:产品所有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有机产品的有机完整性负责。这包括使用普通货箱和定制运输。运输公司在装载、运输或卸载认证的有机产品时,分担对有机完整性的责任。
9.1.1 有机产品配方主要由未加工的或加工的有机农产品配料、未加工的或加工的 有机水产配料,和有机加工助剂组成。其他允许添加的配料和加工助剂如9.2所述,其添加的量应保持在最低程度。
9.1.3 有机产品中有机配料的百分比,应根据以下方法计算:
a) 固态产品[除畜禽饲料外:见9.1.3 d]: 配方或终产品中,所有有机配料的总净质量(水和盐除外)除以所有配料的总质量(水和盐除外)。
9.1.4 有机产品中所有有机生产的配料的百分比应向下取整。
这类产品不应同时含有有机和非有机的同一种配料。此类产品可以含有最多5%的以下的物质:
b) 符合1.4 a),1.4 b),1.4 c)和1.4 d)要求的非有机农业加工助剂,应符合CAN
c) CAN / CGSB-32.311表6.5所列的非农业加工助剂,应符合物质清单注释中规定的要求;
d) 满足1.4 a),1.4 c)和1.4 d)要求的非有机农业源配料。这些配料也遵守有机商业可获得性的要求。
这类产品不应同时含有有机和非有机的同一种配料。此类产品可以含有最多30%的以下物质:
a) 1.4a),1.4 c)和1.4 d)要求的非有机农业源配料;
c) 符合1.4 a),1.4 b),1.4 c)和1.4 d)要求以及CAN / CGSB-32.311表6.5所列的任何注释要求的非有机农业加工助剂;
d) CAN / CGSB-32.311表6.5中列出符合物质清单注释中规定要求的非农业源加工助剂。
10 CAN / CGSB-32.311 有机生产体系允许使用物质列表的修订程序、准则和条件
10.1.1 本条提供的准则应为修订CAN/CGSB-32.311的决定因素。
10.1.2 根据加拿大通用标准委员会(CGSB)程序的要求,物质评估过程应公开、透明和充分可参与。
10.1.3 评估过程中应考虑提出的修订提案可能会对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法规的等效和互认结果的影响。
a.符合本标准引言第二节规定的有机生产基本原则,且 b.符合本标准1.4和1.5条款的要求;
a) 考虑使用该物质的必要性、及其来源和生产模式,以及到生产和使用该物质产生的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b) 包含对物质的详细说明,和支持拟该修订实质性的理由的文件;
c) 包含对所有可用替代措施的评价,包括本标准及其他生产系统中的允许使用的物质和可接受的操作。
c) 商业可获得性的条款,即在本标准发布时,若无法获得足够质量或数量的,在下表列出的物质(表格中规定的化合物来源形态)时,允许使用其他替代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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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标准允许的其他生物的、养殖方式的或物理处理方式 不可行的情况下,是补充可证明的饲草或日粮中的必需营 养素缺乏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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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质在制造和使用后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生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土壤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包括物质持久性、降解和富集效应。 2. 物质使用或潜在滥用对土壤质量(包括生物多样性和活力、结构、盐度、碱性、侵蚀性和可耕性)、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生态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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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质在制造和使用后处置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对生态、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土壤和空气质量的影响,包括物质稳定性、降解和富集效应。 2. 物质使用或潜在滥用对土壤质量(包括生物多样性和活力、结构、盐度、碱性、侵蚀性和可耕性)、地表水和地下水质量、生态系统(特别是非靶生物体,包括对野生动植物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
无论是否列在 CAN / CGSB-32.311 表 6.3 和 6.4 中,非有机的农业源配料应符合本标准 1.4 a),c)和 h)条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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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农业来源的非有机加工助剂,但应满足本标准 1.4 a),b),c)和 d)条款,以及 CAN / CGSB-32.311 表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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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二节介绍中列出了有机生产的基本原则,他们来自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
(www.ifoam.bio/why-organic/shaping-agriculture/four-principles-organic)。
有机原则的历史版本
以下列出的基本原则是 2006 年标准发布时的版本。虽然本标准中有机生产基本原则部分已更新,但在附录中仍然予以保留,用以说明本标准的历史传承。
有机生产建立在健康生产原则基础之上。这些原则旨在通过特定的管理和生产方法来提高环境的质量和稳定性,并着眼于确保动物受到人道的待遇。
有机生产基本原则包括:
1. 保护环境,使土壤退化和水土流失程度减少到最低,减低污染,优化生物生产力,促进良好的健康状态。
2. 通过优化土壤生物活动条件来长期保持土壤肥力。
3. 保持生产体系内生物多样性。
4. 最大程度地循环使用体系内的物质材料和资源。
5. 为畜禽提供悉心关爱来提高其健康状况,同时满足其行为需求。
6. 在有机生产全程中,必须强调生产有机产品时所采用的加工处置方法不得破坏有机完整性或产品的重要品质。准备生产有机产品时,强调注意细致的加工和处置方式,以在生产各个阶段维持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和产品的重要品质。
7. 依赖当地组织的农业体系内的可再生资源。
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CGSB‑32.311‑2020
代替 CAN/CGSB-32.311-2015
和修订No.1
加拿大国家有机标准
有机生产体系
允许物质列表
加拿大通用标准理事会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
Experience and excellence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CGSB)声明: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资助制订了本加拿大国家标准。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是隶属加拿大公共服务和采购部的政府机构。CGSB 通过各种标准委员会制定并征求意见,致力于制订适用于广泛主题的自愿性标准。标准委员会由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包括生产商、消费者和其他用户、零售商、政府、教育机构、技术、职业和贸易协会以及科研和检测机构。产生的任何标准都建立在这些代表意见达成的共识上。
CGSB 已被加拿大标准委员会认可为国家标准制订机构。CGSB 制订并采纳为加拿大国家标准的标准,是遵守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确立的准则和程序的。除制订国家标准外,CGSB 还应许多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要求,制订符合特殊需求的标准。CGSB 标准和 CGSB 国家标准都是根据 CGSB 的标准制订和维护政策和程序手册中描述的方针来制订的。
CGSB 标准接受复审和修订以确保其能与技术进步同步。CGSB 在本标准发布 5 年之内启动对标准的修订。对标准的改进建议会受到相关标准委员会的欢迎和关注。对标准的修改或单独以修订单形式发布,或以新标准版本形式发布。
CGSB 标准的最新列表,包括最新版本和修订单的细节以及订阅指南,可在 CGSB 目录上 找到,该目录和更多有关 CGSB 产 品 和服 务 的 信 息 发 布 在 我们 的 网 站 : 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尽管本标准的预期基本用途已在范围中界定,但值得重点关注的是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判断标准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
测试和评估一个产品是否符合本标准可能需要使用有害的材料和/或设备。本标准文件不打算涉及与标准使用有关的所有安全方面的细节。任何使用者在使用前有责任咨询合适的权威机构并建立与当前适用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健康和安全规范。CGSB 既不承担也不接受测试实验中或实验后可能发生的任何受伤和损害责任。
应注意本加拿大标准的一些要素可能涉及到专利权。CGSB 不承担识别任何一种或所有的专利权的责任。特别建议本标准的使用者了解,任何专利权有效性的确认完全是其自己的责任。
本标准中,“shall(应)”表述强制性的要求,“should(应当)”表示推荐,“may
(可)”表示一个选项或本标准允许的内容。伴随某些条款的“note(注)”不包括要求或替代要求;伴随某些条款的 note(注)的目的是对文本进行解释或提供资料性材料。附录指定为规范性的(强制的)或资料性的(非强制的)。
在实施时,应将标准生效日期视为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联系方式:
了解有关 CGSB 更多信息、服务和标准可由以下途径:
网页:http://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e-mail:ncr.cgsb-ongc@tpsgc-pwgsc.gc.ca
电话:1-800-665-2472
邮箱:K1A 1G6 加拿大加蒂诺 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声明:
加拿大国家标准是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认可的标准制订组织制定,并且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批准的标准。关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更多信息在 www.scc.ca 上可以获得。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是加拿大创新科学与经济发展部(ISED)的皇家公司之一。加拿大标准委员会的目的是提高加拿大经济竞争力和社会福利,它领导和促进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使用。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协调加拿大在参与制订国际标准的活动,并且制定战略促进加拿大标准化的努力。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提供认可服务给各种用户,包括产品认证机构,测试实验,和标准制订组织。加拿大标准委员会项目和认可的机构名单公布在 www.sc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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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CGSB-32.311-2020
替代 CAN/CGSB-32.311-2015
和修订No.1
有机生产体系
允许物质列表
ICS 67.040 / 67.120.30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 发布单位: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加蒂诺,加拿大K1A 1G6
© 版权由加拿大女王陛下所有由公共服务和采购部部长代表 该部负责管理加拿大通用标准局
未经事先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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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通用标准理事会有机农业委员会
(批准日参与投票的委员名单)
主席(投票)
Martin, H. 独立顾问(一般利益)
一般利益相关者
Boudreau, N. Organic Federation of Canada
Eisen, R. Independent Consultant
Gibson, J. Manitoba Organic Alliance
Gravel, F. Table Filière Biologique du Québec
Hamilton, R. Organic Alberta
Hammermeister, A. Organic Agriculture Centre of Canada, Dalhousie University Jacques, S. Organic Council of Ontario
Jones, S. Atlantic Canadian Organic Regional Network Labelle, F. Lactanet, The Canadian Network for Dairy Excellence Squires, A. Sask Organics Association Inc.
Street, B. British Columbia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Certification Division
Wallace, J. Canadian Organic Growers
生产者
Bennett, N. Ontario Greenhouse Vegetable Growers Blackman, S. Canadian 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 Champagne, H. Union des producteurs agricoles
Duval, J. Club Bio+
Dyck, M. Canadian Horticultural Council
Edwards, L. British Columbia Organic Tree Fruit Association
Falck, D. Small Scale Food Producers Association
Jorgens, A. Loblaw Companies Limited
Lefebvre, S. Egg Farmers of Canada
Loftsgard, T. Canada Organic Trade Association
Murchison, K. Prince Edward Island Certified Organic Producers Co-Operative Perreault, G. Dairy Farmers of Canada
Rundle, T. Pacific Organic Seafood Association
Scheffel, M. Canadian Seed Growers' Association
St-Onge, A. Producteurs et productrices acéricoles du Québec
管理者
Hurteau, M.-C. 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Turgeon, N. Ministère de l’Agriculture, des Pêcheries et de l'Alimentation du Québec
使用者
Hilard, J. Consumer Interest Alliance
Kehler, C. Herb, Spice and Specialty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of Saskatchewan
Monaghan, K. International Organic Inspectors Association
Mussar, K. 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Yasmeen, G. Food Secure Canada
秘书 (无投票权)
Schuessler, M. Canadian General Standards Board
致谢加拿大公共服务和采购部翻译局翻译本加拿大国家标准。
CAN/CGSB‑32.311‑2020
代替 CAN/CGSB-32.311-2015
和修订No.1
前言
本加拿大标准,CAN/CGSB‑32.311-2020,代替 2015 版和 2018 修订。
l 合并表 4.2 和 4.3
与上一版的变化
l 所有表均有增加、删除及修改
l 附录 A 格式变化
目录
1 范围 9
7.2 第 7 部分不适用于槭树糖浆的生产。槭树糖浆经营者应满足 CAN/CGSB‑32.310 对不同生产阶段的特定要求。 49
表 7.3 无强制性清除要求的食品级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49
表 7.4—允许用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的,强制实施清除程序的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50
(PCPA)及相关条例下对有害生物控制产品(包括卫生用品)管理的联邦机构。消毒剂是受加拿大卫生署的治疗产品司(TPD)根据《食品和药品法》(FDA)及相关条例管理的。
本标准与 CAN / CGSB-32.310 一起用于认证和监管,以防止市场中的欺诈行为。认证过程评估经营活动的符合性。认证颁发给符合标准的产品。
附件 A 按字母顺序提供许可物质清单。本标准的注(note)和示例
在本标准中,注和示例用于提供旨在帮助理解或使用该文件的附加信息,而不是标准的规范性部分。
本标准中的数量和尺寸采用公制单位并在括号中注明码/磅当量,其当量大部分通过软性换算所得。在转换发生争议或意外困难的情况下,公制单位应作为官方单位。
以下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通过本文中的引用,构成了加拿大国家标准的规定。引用文件可以从以下来源获得。
未标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指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或最新修订版,除非应用本标准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标明日期的引用文件是指该引用文件的指定修订版或版本。
CAN/CGSB-32.310——有机生产体系 基本原则与管理标准
地址:加拿大加蒂诺 K1A 1G6;电话 819-956-0425/819-956-5740
电子邮箱:ncr.cgsb-ongc@tpsgc-pwgsc.gc.ca.
网页:www.tpsgc-pwgsc.gc.ca/ongc-cgsb/index-eng.html
2.2 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 (CCME)
堆肥质量指南
2.2.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以从加拿大环境部长理事会获得,位于温尼伯,曼尼托巴 123 主路
360 房间 R3C 1A3 。电话 204-948-2090 。传真:204-948-2125 。电子邮箱:
2.3 魁北克省环标准化局(BNQ)
CAN/BNQ-0017-088 —可堆肥塑料规定
2.3.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从 BNQ 网站 https://www.bnq.qc.ca 获取。
2.4 德米特(Demeter)生产标准
Demeter Production Standards.
2.4.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从德米特生产网站 https://www.demetercanada.ca/wp-content/ uploads/2018/10/DI-production-stds-Demeter-Biodynamic-18-e.pdf 获取。
2.5 有害生物控制监管署(PMRA)
PMRA 的助剂列表(2010 年 8 月 31 日版本及未来版本)。
2.5.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从有害生物控制监管署(PMRA)网站 (https://www.canada.ca/en/health-canada/services/consumer-product-safety/pestici des-pest-management.html),
https://open.canada.ca/data/en/dataset/ededff77-a021-48d6- 89a5-cdbcd75fb4ff 获取。
2.6 可持续发展、环境与气候变化部(MELCC)
残留物肥料利用指南
2.6.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从 MELCC 网站 http://www.environnement.gouv.qc.ca/matieres/mat_res/ fertilisantes/critere/guide-mrf.pdf 获取(仅有法语版本)。
2.7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合组织化学品测试准则,第 3 节:环境归宿和行为
2.7.1 来源
以上文件可从 OECD 网站 https://www.oecd-ilibrary.org/获得。
CAN/CGSB-32.310 的第 10 部分概述了增补或修正列表中物质的要求。
a) 表 4.2(第 1 栏)中的土壤改良剂和作物营养是施用于土壤以改善土壤肥力、可耕性和纠正土壤问题的物质。肥料、植物养分和土壤改良剂主要用于满足植物营养,可施用于土壤或植物叶面。
4.1.2 不允许以与表中用法范围不一致的方式使用列表物质,除非按照物质注释中的规定。
4.1.3 表 4.2 中的物质应遵从 CAN/CGSB-32.310 中 1.4 和 1.5 的禁令。以下附加要求适用于基质或生长介质中生产的物质(例如微生物和乳酸):
a) 如果该物质包含了基质或生长介质,基质或生长介质的配料应是表 4.2 中的物质。
b) 如果该物质不包含基质或生长介质,该物质应采用非基因工程基质或生长介质生产(如果是商业上可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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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琼脂 |
用于初级蘑菇菌种生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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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花苜蓿粉和颗粒 |
如果商业上可获得,应使用有机紫花苜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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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类 |
见表 4.2 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 |
● |
● |
氨基酸 |
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且
通过水解或其他非化学方法提取或分离,例如机械提取。或在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的物质,不包括用于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方。 |
● |
● |
碳酸铵 |
作为昆虫诱捕器的引诱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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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粪肥 |
见 CAN/CGSB-32.310 的第 5 和 6 部分,和表 4.2 中粪肥(堆制的),粪肥(非有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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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肥料 ( 加 工的) |
允许使用化学或物理(包括加热)方法处理粪肥。可以将表 4.2(第 1 栏)中的物质加入粪肥。
粪肥来源应符合 CAN/CGSB-32.310 有 5.5.1 部分的要求。
生产者能够以文件证明,在处理过程中采用了已知的消 除 人 类 病 原 体 的 最 佳 方 法 , 或 者 满 足 CAN/CGSB-32.310 的 5.5.2.5 部分的要求。
参见表 4.2 中粪肥(堆制的),粪肥(非有机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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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 |
允许使用如下物质(依优先顺序排列)提取水生植物产品:
a) 表 4.2 中的提取剂;
b) 氢氧化钾;
c) 氢氧化钠,前提是使用量不超过提取必要量。操作者必须提供一份由生产商出具的确实需要使用氢氧化钠的证明。
可以用苯甲酸钠和苯甲酸钠作为水萃取的水生植物 |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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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防腐剂。其它防腐剂禁止使用,除了在表 4.2 (第 1 栏或第 2 栏)中的物质且不包括用于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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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坏血酸 (维生素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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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灰分 |
灰分应为植物和动物来源。禁止使用矿物、粪肥、彩纸、塑料以及其他合成物质燃烧产生的灰分。含有未核实成分或可能含有禁用物质的灰分中,砷、镉、铬、铜、铅、汞含量不应超过《肥料残留物有益利用指南》中规定的可接受水平限值(C1 类,单位 mg/kg)。
重复使用不得造成重金属或微量元素在土壤中过量累积。 |
● |
● |
啮齿动物捕捉器的诱饵 |
可以包含食物或列入表 8.2 物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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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膨润土 |
见表 4.2 开采的矿物质,未加工的矿物质和粘土。 |
● |
● |
生物炭 |
林业副产品高温裂解所得,未经过禁用物质处理或与禁用物质混合。
禁止使用从污染修复场地回收的生物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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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生物降解的植物容器 |
若可生物降解的植物容器(例如花盆和微型包装)的配料都在表 4.2(第 1 栏)之列,则可放置在土地中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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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 于 堆肥、土壤和植物的生物动力学制剂 |
见德米特生产标准中附 10 的描述 |
● |
● |
生物有机体 |
生物有机体(有生命的、无生命的或提取物),如病毒、细菌、原生动物、噬菌体、真菌类、昆虫和线虫 |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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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来源于生物的药物即使被注册为农药也不得使用,如纳他霉素、青霉素和链霉素。
详见表 4.2 无脊椎动物;微生物和微生物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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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粉 |
应灭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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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粉 |
应保证不含特定风险物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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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 酸 盐 (硼酸) |
开采所得的四硼酸钠和八硼酸钠可用作木材防腐剂。可用于防治结构性有害生物(如蚂蚁)。
产品配方为杀虫剂的情况下禁止与有机食品或作物直接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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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硼 |
允许使用以下可溶于水的硼产品:
a) 硼酸盐(硼酸)
b) 四硼酸钠(硼砂和脱水的硼砂)
c) 八硼酸钠
根据可见症状或通过对土壤和/或植物组织的检测证明土壤和植物有硼元素缺乏症,或能通过文件证明需预防性地施用硼元素时,可施用。
参见表 4.2 微量元素。 |
● |
|
植物农药 |
植物农药应该结合有害生物合理管理计划协同使用,不应作为农场计划的主要手段。应以尽可能减少生态破坏的方式使用毒性最小的植物农药。应遵照标签上所有的限制和指南,包括有关作物、牲畜、目标有害生物、安全措施、安全间隔期和工人重新进入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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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钙 |
矿物来源的碳酸钙(钙质石灰)、碳酸镁(白云石灰岩)、硅酸钙和硫酸钙(石膏)。其它的生物或矿物来源,包括来自水生动物(例如牡蛎壳粉)的壳,霰石,蛋壳粉和制糖工业石灰。氯化钙来自于天然的卤水且未经化学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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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
禁止在气调贮藏中使用用硫酸和钙生产的熟化石灰石(氢氧化钙)、生石灰(氧化钙)、硫酸钙。
参见表 4.2“硫酸钙(石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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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质素磺酸钙 |
见表 4.2 木质素和木质素磺酸盐(木素磺化盐) |
● |
● |
多硫化钙 |
见表 4.2 石硫合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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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硫 酸 钙 (石膏) |
矿物来源;禁止使用以硫酸制得的硫酸钙。
用以纠正钙和硫缺乏以及土壤盐碱化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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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厂下脚料 |
应来自有机来源。非有机罐头厂下脚料应经过堆制。
详见表 4.2 堆肥原料。 |
● |
|
二氧化碳 |
用于土壤、温室和气调储藏,仓库有害生物控制。 |
|
● |
纸板 |
纸板不得用杀菌剂或禁用物质涂抹或浸渍。可用作覆盖物,堆肥原料或者有害生物捕捉器的材料。
参见表 4.2 堆肥原料。 |
● |
● |
螯合物 |
允许使用表 4.2(第二列)中的螯合剂,如乙酸、抗坏血酸、柠檬酸、腐殖酸盐、木质素、木质素磺酸盐 (木素磺化盐)和醋。 |
● |
● |
胆钙化醇 (维生素 D3) |
使用 CAN/CGSB-32.310 的第 5.6.1 部分的方法灭鼠失败时,允许在室外和温室内使用维生素 D3。
禁止在农场内部食品加工和食品储存设备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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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柠檬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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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粘土 |
斑脱土、珍珠岩和高岭土作为土壤改良剂或种子包衣添加剂,或者用于有害生物控制。
参见表 4.2 开采的矿物质和未加工的矿物质,斑脱土、高岭土。 |
● |
● |
堆肥 |
农场制作的堆肥仅限于在有机认证农场制作的堆肥。来源于农场外的堆肥包含所有其他的来源,例如: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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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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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的、家庭的、工业的,或任何有机或非有机农场。
详见表 4.2 来源于农场外的堆肥;农场制作的堆肥;堆肥浸出液和堆肥原料。有关堆肥促进剂的信息,请参见表 4.2 微生物和微生物产品。有关蚯蚓粪的信息, 详见表 4.2 蠕虫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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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原料 |
可接受的堆肥原料包括:
a) 符合 CAN/CGSB-32.310 第 5.5.1 部分特定要求的动物粪便。
b) 动物、动物产品及副产品(包括渔业下脚料)。
c) 植物、植物副产品(包括林业垃圾、按来源分离的庭院垃圾,如修剪下来的草和叶片),果渣和罐头厂下脚料。
d) 符合本标准和 CAN/CGSB-32.310 的土壤和矿物质,和
e) 含有彩色墨水的庭院废物纸袋。
当有证据证明堆肥原料可能含有CAN/CGSB-32.310 条款 1.4 和 1.5 禁用的物质,且知晓该物质将会持久性存在于堆肥中,可能在使用前需要对终产品进行检测,或有科学文献表明残留物会在堆肥处理过程中降解。
禁止使用以下堆肥原料:污水污泥、堆肥促进剂以及用本标准不包含的物质强化的原料;羽毛副产品、蜡光纸、含蜡纸板、彩色油墨纸(不包括庭院垃圾袋);无法证明不含特定风险物质的动物、动物制品及动物副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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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农场外的堆肥 |
来源于农场外的堆肥应遵循表 4.2 规定的标准。如果堆肥来自其他农场,应有文件证明原料来源。来自其他所有来源的堆肥应遵守以下规定: a) 禁止未限制用法(A 类)堆肥中的砷、镉、铬、铅和汞以及外来物质超过《堆肥质量指南》中规定的最高可接受水平(mg/kg); b) 应满足《堆肥质量指南》规定的人类病原可接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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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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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MPN/g 总固体)的准则; 不得造成土壤中的重金属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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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内制作的堆肥 |
农场内制作的堆肥应符合表 4.2“堆肥原料”词条规定的准则。此外,若使用动物粪便或其他相似来源的含人类病原体的物料制作堆肥,农场内堆肥制作应:
a) 使温度达到 55℃(130°F),并连续 4 天或 4 天以上;堆肥堆须混合或管理,以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将所有原料加热到要求的温度。或者,
b) 符合《堆肥质量指南》规定的人类病原体的可接受水平(MPN/g 总固体)的要求。或者,
c) 被 认 定 是陈 粪 或生粪 而 非 堆肥 , 即符合 CAN/CGSB-32.310 中 5.5.2.5 部分的规定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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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肥浸出液 |
堆肥浸出液应由堆肥制作并遵循表 4.2“农场内制作的堆肥原料”和“来源于农场外的堆肥”及“蠕虫粪”指定的要求。
表 4.2(第 1 栏)中列举的其他物质可以在堆肥浸出液中添加。
如果堆肥浸出液直接使用于植物食用部分,生产者应能够证明已在加工过程中采用已知的消除病原体的最佳手段,或满足 CAN/CGSB-32.310 第 5.5.2.5 部分中关于生粪的要求。
见CAN/CGSB-32.310 第 3 条款中关于堆肥浸出液的定义。 |
● |
● |
铜(植物营养) |
以下铜产品可被用来矫正有文件证明的铜元素缺乏:硫酸铜、碱式硫酸铜、氧化铜、氧化硫酸铜。
禁止使用铜氨,碳酸铜铵,硝酸铜和氯化亚铜。
应谨慎使用,防止土壤中铜元素的过量累积。铜元素累积可能导致未来禁用铜产品。禁止在已收获的作物上出现可见的铜产品残留。
参见表 4.2 微量营养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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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铜(作物生 产 助剂) |
硫酸铜,氢氧化铜,辛酸铜,波尔多液,氯氧化铜和氧化铜。
允许用作木材防腐剂,用于有害生物控制或疾病控制。
应谨慎使用以防止铜在土壤中的过量积累。若铜累积可能导致未来禁用铜产品。
在收获的作物上不应有可见的残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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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硅藻土 |
允许使用未煅烧的硅藻土。
可以含有表 4.2(第 2 栏)中的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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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厌氧分解产生的沼渣 |
可被用作土壤修复,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a) 加入厌氧发酵设施的物质应在表 4. (第 1 栏)2 之 中。如果原料来自农场外,沼渣应遵守表 4.2 对农场外来源堆肥有关重金属的限制。
b) 若沼渣包含粪肥,应符合 CAN / CGSB-32.310 中 5.5.2 规定的生粪土地施用标准。
c)如果厌氧沼渣被添加在另一种即将堆肥发酵的物质中,则可被用作堆肥原料,见表 4.2 堆肥原料。 |
● |
|
休眠油 |
以休眠喷雾的形式使用于木本植物。不能作为抑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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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抑尘剂 |
允许使用植物油、有机糖蜜或表 4.2(第 1 栏和第 2栏)所列物质(例如:木质素、木质素磺酸盐(木质磺化盐)、。不包括用于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料。
禁止使用石油制品。 |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酶 |
来自植物、动物或微生物,通过微生物作用生成。 |
● |
● |
萃取剂 |
以下物质可作为萃取剂使用:
a) 水
b) CAN / CGSB-32.310 中 8.1.2 b) 所述的烹饪蒸汽
c) 脂肪和油,如可可脂、植物油、羊毛脂,动物脂肪、醇(异丙醇除外)
d) 超临界二氧化碳,和
e) 可以使用表 4.2(第 1 栏和第 2 栏)所列物质,不包括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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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羽毛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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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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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 酸 铁 (正磷酸铁、磷酸铁) |
允许作为软体动物杀灭剂使用(例如控制鼻涕虫和蜗牛)。 使用适当方式防止通过径流进入水体。禁止接触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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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性株行覆盖物 |
不应混入土壤或丢弃在田块中分解;应在耕作季末移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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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制品 |
允许使用以下鱼类产品:粗鱼粉、鱼粉、渔场废弃物以及鱼的水解产物、溶胶和可溶物。渔场废弃物应进行堆制。
只有列入表 4.2(第 1 栏和第 2 栏)中的物质可以添加到鱼制品,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料不得添加,禁止化学处理,但可以按照按优先顺序使用以下物质::
a) 醋酸;
b) 柠檬酸;
c) 磷酸;
d) 硫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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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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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用量不应超过使产品稳定所需的最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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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产品配方 |
用于土壤改良剂的配方必须是生物或矿物来源,除非物质注释允许使用指定的配方。如表 4.2 水生植物及植物产品;鱼产品;腐殖酸,腐殖酸和黄腐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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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生产助剂配方 |
用于作物生产助剂的配方只能与本表第 2 栏所列的物质一起使用。只有被害虫管理监管机构(PMRA)列为4A或 4B 或来自生物或矿物来源的配方才能与表 4.2(第 2栏)中的物质一起使用。。
被PMRA 列入表 3 的配方可以与被动信息素分发器一起使用。
被 PMRA 列 入 表 4A 、 4B 或 3 的 配 方 不 受 CAN/CGSB-32.310 1.4 或 1.5 的限制。
禁止使用被 PMRA 列入表 1 或表 2 的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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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鸟粪 |
应为腐熟的干燥野生蝙蝠粪或鸟粪。
家禽排泄物被认为是生粪,而不是鸟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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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长调节剂 |
植物激素,如赤霉酸、吲哚乙酸和细胞分裂素,来自于陆生或水生植物,或者产自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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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势疗法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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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激素 |
参见表 4.2 植物生长调节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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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腐 殖 酸盐,腐殖酸和富里酸 |
允许通过采矿、微生物活动和物理方法获取,或者:
a) 使用表 4.2 中的提取剂;或者
b) 氢氧化钾—提取过程中使用的氢氧化钾水平不得超过提取所需用量。
砷,镉,铬,铜,铅和汞不应超过《肥料残留物有益利用指南》规定的可接受限值(C1 类,mg/kg)。不得造成土壤中的重金属和微量元素累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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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钙 |
用于植物病害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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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 熟 石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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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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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种体 |
参见表 4.2 微生物和微生物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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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脊椎动物 |
蠕虫、昆虫(包含不孕昆虫)、线虫、节肢动物和其它的无脊椎动物。
参见表 4.2 蚯蚓肥;水生动物壳。 |
● |
● |
铁 |
允许采用以下铁的来源,来补充文件记录的铁缺乏症:氧化铁、柠檬酸铁、硫酸亚铁(二价或三价)和酒石酸铁。
见表 4.2 微量营养素。 |
● |
|
高岭土 |
可以是煅烧高岭土。禁止使用未列入表 4.2(第 2 栏)的物质进行加工或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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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藻和海藻产品 |
见表 4.2 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 |
● |
● |
腐叶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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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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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素和磺化木质素(木素磺酸盐) |
允许作为螯合剂、配料和抑尘剂。木素磺酸铵禁止使用。
允许使用其它的木质素形式如木质素磺酸、木质素磺酸钙、木质素磺酸镁、碱木质素和木质素磺酸钠。 |
● |
● |
石硫合剂 (多钙硫化物) |
允许使用于植物,作为以下用途:
a) 杀真菌剂;
b) 杀虫剂;以及
c) 杀螨剂(螨虫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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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灰石 |
开采的碳酸镁和碳酸钙。参见表 4.2 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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镁 |
允许以下来源的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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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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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镁矿石;
b) 来自于天然卤水且未经化学处理的氯化镁;
c) 未熟化的碳酸镁矿石(白云石灰岩);
d) 硫酸钾镁(无水钾镁矾);
e) 硫酸镁(硫酸镁石或泻盐)可用于矫正土壤或植物可视或检测显示的且有文件记录的镁缺乏,或者有文件记录的预防性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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锰 |
氧化亚锰和硫酸锰可用于矫正有文件证明的锰缺乏。
见表 4.2 微量营养素。 |
● |
|
堆制的畜禽粪便 |
见表 4.2 堆肥。另见表 4.2 经处理的畜禽粪便。 |
● |
|
畜禽粪便 (非有机来源的畜禽粪便) |
见 CAN/CGSB-32.310 第 5.5 条。另见表 4.2 畜禽粪便和经处理的畜禽粪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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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骨粉 |
应进行干燥、热杀菌或堆肥处理。 |
● |
|
微生物和微生物产品 |
微生物,如病毒、细菌、原生动物、噬菌体和真菌允许使用,存活、死亡或作为提取物均可。微生物产品可以含有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的物质。例如:根瘤菌;菌根真菌;水蕨;酵母;苏云金杆菌;病毒和病毒喷雾剂(如颗粒病)和多杀菌素。
来自无法验证的物质或来自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未列出的物质的微生物肥料或微生物土壤改良剂可以使用,但城市污水污泥除外。
使用时,微生物肥料的砷、镉、铬、铅和汞的可接受水平(mg/kg)不应超过《肥料残留物有益利用指南》规定的可接受限值(C1 类,mg/kg)规定的限值。不得造成土壤中的重金属和微量元素累积。
仅允许在添加微生物接种菌前对泥炭载体进行电离 |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
辐射。否则禁止电离辐射。否则是禁止使用辐射的。
来自生物来源的药物,如纳他霉素、青霉素和链霉素,即使注册为农药,也被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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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营养素 |
微量营养素(微量元素)指铁、锰、锌、铜、钼、硼、氯和硅。
根据可见症状或通过对土壤和/或植物组织的检测证明土壤和植物有微量营养素缺乏症,或能通过文件证明需预防行地施用微量营养素时,可施用微量营养素。
允许与表 4.2 螯合物所列物质进行螯合。
禁止 EDTA、DTPA、EDDHA、硝酸盐和铵态微量营养素。
见表 4.2 中对硼、铜、铁、锰、钼、和锌的具体注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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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和牛奶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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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开采的矿物质(未加工的) |
开采的矿物包括玄武岩,浮石,沙子,长石,云母,花岗岩粉和其它未经处理的石粉。允许使用从海水中提取的矿物质。开采的矿物不得通过加热、加工、离子交换或与其他物质结合而发生分子结构变化。
禁止使用硝酸钠和与混有石油产品的石粉,如来自石雕雕刻过程中产生的石粉。
具体矿物的注释见表 4.2 (第 1 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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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蜜 |
应为有机糖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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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 |
用于矫正有文件证明的钼缺乏。
见表 4.2 微量营养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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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物 |
允许使用来自有机来源的生物材料(如稻草、叶子、剪草、干草、羊毛或未经处理的粗麻布)。如果有机材料不能从商业上获得,可以使用非有机、非基因工程来 源,前提是这些材料在收获前至少 60 天内没有使用 |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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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物质。
被禁止的覆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作物生产助剂中的配方或用除草剂、防腐剂和胶水等没有列在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的物质处理或加工的锯末、木屑、树皮和刨花。
可以使用报纸、纸张覆盖,禁用铜版纸和含彩色油墨的纸张。
塑料覆盖物:非生物降解和半生物降解材料禁止进入土壤或残留于土壤中任其降解。禁止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塑料覆盖物或行覆盖物。
塑料覆盖物:不可生物降解和半生物降解材料不得混入土壤或留在地里分解。禁止使用聚氯乙烯作地膜或小拱棚。
生物降解薄膜:100%生物降解薄膜应来自生物基来源。助剂或配料应在表 4.2(第 1 栏和第 2 栏)中。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和石油来源的可生物降解高聚物和炭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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蘑菇堆肥 |
参见表 4.2 堆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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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气 |
用于气调储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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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料籽粕 |
如果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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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 |
用于气调储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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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煤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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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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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乙酸 ( 过 乙酸) |
过乙酸的配方可包括未反应的剩余试剂和催化剂,如过氧化氢、乙酸和硫酸。
允许用来:
a) 有害生物控制; b) 用于消毒种子以及种株。见表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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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信息素和其他信息物质 |
用作虫害控制时所有来源的均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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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磷酸盐矿石 |
可以使用表 4.2(第 1 栏)中的物质进行强化或加工。
镉含量不应超过 90mg/kg P2O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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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和植物副产品 |
包括水生或陆生植物或植物组织的植物制剂,例如覆盖作物、绿肥、作物废料、干草、树叶和稻草。植物组织允许用于土壤修复和叶面施用。来自用禁用物质处理过或生产的作物的废弃物可用作堆肥原料。
对于植物副产品的加工,见表 4.2 提取剂。
木屑,木屑和刨花:应来自未经油漆处理或或未用除草剂、防腐剂或胶水等合成化学品强化或加工的木材。被禁止的材料包括用作物生产助剂中的配方或用除草剂、防腐剂和胶水等没有列在表 4.2 (第 1 栏或第 2 栏)中物质处理或加工的锯末、木屑、树皮和刨花。 |
● |
|
植物提取物,油和制剂 |
允许使用的提取剂包括脂肪和油(如可可脂、羊毛脂、动物脂肪)、醇和水。或表 4.2(第 2 栏)中列出的除用于作物生产辅助的配方外的其他物质。
禁止使用合成溶剂提取,以下溶剂除外(以优先度排序):
a) 氢氧化钾;或
b) 氢氧化钠;使用前提是溶剂用量不超过提取必要用量。生产商应证明使用氢氧化钠的必要性。 用作有害生物控制(疾病、杂草和昆虫)。可以使用丁香油抑制马铃薯发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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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植物保护剂 |
矿物及生物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碳酸钙(来自于白垩岩、石灰岩等)、硅藻土、高岭土、松树油、松脂及丝兰。允许使用白浆(水化石灰石溶液)来保护树木不受晒伤和西南病(southwest disease)影响。
应用来保护植物应对恶劣环境条件(如霜冻和日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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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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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叶片表面尘土的积累或无脊椎动物和疾病引起的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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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行覆盖物和改善日晒的塑料 |
不可生物降解和部分可生物降解的材料不得进入土壤或遗留在田间分解,在生长季节结束后必须将其移走。
禁止使用聚氯乙烯塑料覆盖物或行覆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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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果渣 |
原料应来自有机种植的水果或蔬菜。非有机果渣应进行堆制。见表 4.2 堆肥原料。 |
● |
|
钾 |
允许采用以下来源的钾:
a) 开采的硫酸钾镁(无水钾镁矾)以及开采的钾镁氯化物(钾盐和钾盐镁矾);
b) 钾矿粉-包括玄武岩,黑云母,云母,长石,花岗岩,海绿石和绿砂;
c) 氯化钾-钾盐和钾矿石,氯化钾不得重复使用导致土壤盐分累积。
d) 硫酸钾-应以蒸发海床沉淀物或结合开采的矿物使用离子交换的方式生产。禁止使用硫酸制成的硫酸钾。 |
● |
|
碳酸氢钾 |
允许在温室和其他设施中种植的作物和其他作物中进行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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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虫菊素 |
可与辅料配合用作作物生产助剂。
见表 4.2 植物源农药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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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 石 灰 ( 氧 化钙) |
不得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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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驱避剂 |
应来自生物来源,如消毒过的血粉、臭鸡蛋、毛发或捕食者的气味。可能含有表 4.2 第 2 栏所列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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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盐 |
氯化钠、氯化钙或氯化钾;应从天然盐水中开采或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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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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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可以使用离子交换水软化剂再生出水。用于害虫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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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藻和海藻产品 |
见表 4.2 水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产品。 |
● |
● |
种子处理剂 |
包括微生物产品、藻类、丝兰、石膏、粘土、植物产品。
可以含有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或表 7.3 所列物质。过乙酸见表 4.2;处理过的种子,见 CAN/CGSB-32.310, 5.3.2。 |
|
● |
水生动物的壳 |
包括几丁质。 |
● |
● |
硅,二氧化硅和硅酸盐 |
矿物来源的硅产品,如硅藻土,硅灰石中获取的硅酸钙,或二氧化硅(石英)。钠硅酸盐和钾硅酸盐只允许用于作物保护(表 4.2 第 2 栏)。
见表 4.2 硅藻土。 |
● |
● |
肥皂 |
肥皂(含杀虫皂)应由来自动物油或植物油的脂肪酸制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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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铵肥皂 |
作为大型动物驱避剂。
禁止与土壤或作物可食用部分直接接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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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碳酸氢钠 |
允许在温室、设施栽培和其他作物中进行病虫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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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壤 |
有机来源。应符合 CAN/CGSB-32.310 5.1.2 的限制。土壤的定义见 CAN/CGSB-32.310 第 3 条。 有关容器中使用的土壤,请参见移植介质、盆栽土壤和盆栽介质。 |
● |
|
泥炭藓 |
可含有表 4.2 表面活性剂所列的润湿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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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酒糟和酒糟提取物 |
禁用酒糟铵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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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 粪 石 (磷酸铵镁) |
允许使用生物来源的,包括植物及植物副产品或牲畜粪便。禁止由污水污泥制成。
在生产过程中,所有来源的镁都是允许的。
砷、镉、铬、铅和汞的含量(毫克/公斤)不得超过有益使用肥料残留物的指南中规定的限量(C1 类)。不得造成土壤中重金属或微量元素的累积。 |
● |
|
糖 |
允许使用有机糖类(如蔗糖,葡萄糖,果糖)。 |
● |
● |
硫磺烟雾弹 |
允许硫烟雾弹与其它方法结合使用来控制啮齿类动物,仅当存在完整的有害生物防治计划而暂时失效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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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硫(单质) |
允许矿产的或回收的硫。 |
● |
● |
夏季油 |
作为窒息油或针油用于叶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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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面活性剂 |
包括植物来源的皂苷,如丝兰萃取物和皂皮树提取物,或表 4.2 中所列的用于土壤改良剂的配方;用于作物生产辅助的配方;肥皂。 |
● |
● |
盆栽土、移植和盆栽基质 |
应完全由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允许的物质组 成。可以使用 36 个月以上未使用禁止物质的土壤。 |
● |
|
经处理的种子 |
过乙酸见表 4.2;种子处理参照 CAN/CGSB-32.310, 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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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树伤口封闭剂 |
允许使用植物或牛奶为原料的涂料。只能与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中列出的物质结合使用。参见表 4.2植物保护剂。
用于定植苗时:允许使用商业嫁接材料,前提是在有机产品收获前至少 12 个月是根据 CAN / CGSB-32.310的要求对植物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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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蚯蚓粪 |
见表 4.2 蠕虫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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蛭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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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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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醋酸) |
见表 4.2 醋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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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生素 |
生物和矿物质来源的所有维生素都是允许的。非生物和非矿物来源的维生素 B1, C(抗坏血酸)和 E 是允许的。 |
● |
● |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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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回用水 |
回用水应只包含表 4.2(第 1 栏或第 2 栏)、7.3 和 7.4 所列的物质。
来自所有有机生产单位(包括乳品生产单元)的回用洗涤水, 可以撒到作物用地。 应符合 CAN / CGSB-32.310 条款 5.5.2.5 规定的土地使用要求。在所有其他用途中,回用水应符合适用的灌溉水法规要求。 |
● |
● |
润湿剂 |
见表 4.2 表面活性剂。 |
● |
● |
木灰 |
见表 4.2 灰。 |
● |
● |
蠕虫粪 |
蠕虫粪(也称蚯蚓堆肥、蠕虫堆肥、蚯蚓粪、蠕虫腐殖质或蠕虫肥料)是一些蚯蚓种分解有机物和混合物产生的终产物。
蚯蚓饲料应符合表 4.2 堆肥原料的要求。生产者应能够证明: a. 农场内生产和来自农场外的蠕虫粪均应满足《堆肥质量指南》中限定的人类病原体可接受水平(MPN/ g总固形物);或
b. 在蚯蚓粪堆制过程中采用了已知的最佳方法来消除人类病原体。
关于堆肥诱发剂的信息见表 4.2 微生物和微生物产品。 |
●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土 壤 改 良剂 |
作物生产助剂 |
酵母 |
见表 4.2 微生物和微生物产品。 |
● |
|
锌 |
见表 4.2 微量元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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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用于畜禽生产的物质可按以下的使用范围和方法进行分类:
b) 动物保健产品及生产助剂-健康护理产品,包括药物,补救剂,杀寄生虫剂以及其他用于保持和恢复动物福利的物质。生产助剂包括所有用于动物及其生活环境的其他物质,例如:垫料、乳头封闭剂和药浴剂等。
5.1.2 表 5.2 和 5.3 中列出的物质应符合CAN / CGSB-32.310 条款 1.4 和 1.5 中的禁令。以下附加要求适用于在基质或生长培养基上产生的物质(例如微生物和乳酸):
a) 如果物质包括基质或生长培养基,基质或生长培养基成分应在表 5.2 或 5.3
b) 如果物质不包括基质或生长培养基,如果商业上可得,则该物质应在非基因工程的基质或生长培养基上生产。
|
应优先选择有机来源的物质,如鱼粉、昆虫粉、啤酒酵母、马铃薯蛋白、玉米蛋白和酒糟。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a) 可使用通过生物发酵从生物源中提取并通过水解或通过物理或其他非化学方法提取或分离的氨基酸。
b) 饲养单胃动物时,如果这些形式的赖氨酸和蛋氨酸无法从市场获得,作为 CAN/CGSB-32.311 第 5.1.2 条款和CAN/CGSB-32.310第 1.4 a)条款的例外,允许使用所有来源的赖氨酸和蛋氨酸。
本注释将在下一次标准修订时进行审查。见表 5.2 鱼粉。 |
抗氧化剂 |
从活生物体(例如,但不限于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中提取物质,应使用表 6.3 中列出的物质提取溶剂和助沉淀剂。例如:从植物中提取的生育酚。 |
着色剂 |
来自生物来源。 |
硅藻土 |
作为一种预防性畜禽医疗保健操作,用于控制体内寄生虫及作为防结块剂。应为食品级(非煅烧)。
允许作为饲料抗结块剂,当自由采食时,其用量不得超过日粮总量的 2%。 |
能量饲料、精料 (谷物)和粗饲料 (干草,青贮,饲草,秸秆) |
应来自有机产品,可包括青贮保存产品。见表 5.2“干草或青贮保存产品” |
酶 |
从植物、动物或微生物中提取的。例如:包括但不限于菠萝蛋白酶、牛肝--过氧化氢酶、无花果蛋白酶、动物脂肪酶、麦芽、胰酶、,胃蛋白酶、胰蛋白酶、蛋白酶和和糖酶。 动物源性酶应不含特定风险的材料(SRM)。本注释将在下一次标准修订时进行审查。 见表 5.2 植酸酶。 |
鱼粉 |
所有防腐剂和其他成分应列在表 5.2 中。 |
香料 |
应有机来源。 |
食物垃圾 |
供人类食用的有机食品或有机食品生产的副产品(不包括屠宰场废物)。 |
干草或青贮保存 |
应优先考虑来源于细菌、真菌和植物以及食品副产品(如糖蜜和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产品 |
乳清)的细菌或酶添加剂。 可以使用以下物质:乳酸、乙酸和甲酸。 |
微生物和酵母 |
如果有机来源的酵母是商业上不可得的,应使用非合成来源的酵母,包括酵母自溶产物。 |
代乳品 |
如果是商业上可得的,则应使用有机产品。 可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不含抗生素、动物脂肪和动物副产品。 |
矿物质、微量矿物质、微量元素 |
未经加工的岩石粉;磨碎的动植物材料(血液或骨粉除外);海水是首选来源。 允许螯合和硫酸盐形式。 如果上述来源的物质均无法市场上获得,除含有 EDTA 或 EDHA 螯合的物质外,允许其他形式的物质。 |
糖蜜 |
应为有机产品。 |
植酸酶 |
为减少粪便中的磷含量,允许在饲料中添加植酸酶,有助于降低潜在的环境污染。 例外情况是,即使不符合 CAN/CGSB-32.311 第 5.1.2 条款或 CAN/CGSB-32.310 第 1.4 a)条款的要求,也允许基因工程衍生来源的植酸酶。 本注释将在下一次标准修订时进行审查。 |
预混料 |
浓缩的矿物质和维生素的混合物。商业上可得时,应有机来源。 预混料中的所有成分应是动物营养所必需的,并在表 5.2 之列。非转基因填料(例如稻壳),可以为非有机。 |
益生菌 |
益生菌可以作为膳食补充剂口服,通过胶囊,片剂,藻酸盐凝胶或干粉形式的药物制剂给药。 |
蛋白饲料 |
应有机来源。 |
海藻粉 |
|
维生素 |
允许浓缩或强化。 接受符合加拿大法规的维生素配方。 允许使用不符合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CAN/CGSB-32.311 第 5.1.2 条款的维生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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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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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 CAN/CGSB-32.310 第 6.6 条款,畜禽生产中使用抗生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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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有效性时,允许作为泌乳后的乳头药浴剂使用。 见表 5.3 乳头浸泡和乳房冲洗。 |
初乳乳清 |
益生菌。 |
初乳 |
如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 |
硫酸铜 |
作为一种必需的营养素(铜源和硫源)和局部使用(蹄浴)。 |
硅藻土 |
用于控制外部寄生虫,并作为预防措施控制体内寄生虫。对于内部使用,硅藻土应为食品级(非煅烧)。 |
电解质 |
包括但不限于:CMPK(钙镁磷钾),丙酸钙和硫酸钙,不含抗生素。 口服或注射。 |
蚁酸 |
养蜂业中用于防治寄生螨。可在当季的最后一次蜂蜜收获后使用,并应在添加贮蜜继箱前 30 天停止使用。 |
助剂(惰性物质,赋形剂) |
应与表 5.3 列出的物质一起使用。 助剂不受 CAN / CGSB-32.310 的 1.4 条款或 CAN / CGSB-32.310 的 5.1.2 条款的限制。 |
葡萄糖 |
|
甘油 |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来源。 应来自蔬菜或动物脂肪和/或油。应通过发酵或水解制得。 |
顺势疗法与生物疗法 |
|
蜂蜜 |
应为有机来源。 |
熟石灰( 氢氧化钙) |
不得用于动物粪便除臭。 |
过氧化氢 |
允许外用药品级过氧化氢(消毒剂)。允许内用食品级过氧化氢 (如加入牲畜饮水)。 |
碘 |
如果作为局部消毒剂使用:允许使用的碘包括碘化钾和单质碘。如果作为清洁剂使用:应使用非单质碘,碘不超过溶液体积的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5%(如碘伏)。使用后应用热水清洗。 |
铁产品 |
可使用磷酸铁,焦磷酸铁,乳酸亚铁,硫酸亚铁,碳酸铁,葡萄糖酸铁,氧化铁,磷酸亚铁,硫酸铁或还原铁。 |
羊毛脂 |
仅供外用,如乳膏(软膏)。 |
局部麻醉药 |
例如利多卡因。应优先考虑使用非合成替代品。 肉用畜应在使用之后屠宰之前度过 90 天休药期,乳用畜应有 7 天的休药期。 应优先选择替代品,如丁香油、表 5.3 中列出的植物化合物,顺势疗法和生物疗法。 |
硫酸镁 |
矿物来源。 用作镁源和硫源。 |
矿物油 |
外用。 |
矿物质,微量矿物质,微量元素 |
非合成螯合物或硫酸盐矿物。例如牡蛎壳,氯化钙和氧化镁。如果非合成来源商业上不可得,则可以使用合成矿物质养分。任何来源的矿物质都可药用。 |
微生物和酵母菌 |
如果有机来源的酵母菌商业上不可得,应使用非合成酵母菌源,包括酵母自溶物。 |
草酸 |
用于控制蜂群螨虫。 |
催产素 |
仅用作产后治疗使用。处理过的动物的肉不会失去其有机状态。请参照 CAN/CGSB-32.310 第 6.6.10 d.条款中,对强制停药期的要求。 |
石蜡 |
应为食品级。蜂巢中使用。 |
驱虫剂和抗微生物制剂 |
应参照 CAN/CGSB-32.310 第 6.6 条款关于使用体内驱虫剂的要求。 |
物理性乳头封闭剂 |
允许使用合成和非合成配料。应不含抗生素。哺乳后使用。照料幼崽和哺乳前应全部移除。 应在兽医监督下开具处方。 |
植物油 |
用作防治外部寄生虫。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益生素 |
如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来源。 |
益生菌 |
益生菌可以通过胶囊,片剂,藻酸盐凝胶或干粉形式的药物制剂,作为膳食补充剂进行口服。 |
丙二醇 |
只能作为足部药浴中的一种成分使用。 |
镇静剂 |
例如甲苯噻嗪。 |
硒产品 |
来源于硒酸钠或亚硒酸钠。 可用于解决文件证明的畜群、土壤或饲料供应中的硒缺乏。见表 5.3“矿物质,微量矿物质,微量元素。” |
氢氧化钠 |
用作去角膏。 |
硫 |
用于控制外部寄生虫。 |
乳头浸泡和乳房冲洗 |
如“酒精、碘、过氧化氢、二氧化氯和臭氧”可作为消毒剂用于乳头前或后浸泡或乳房清洗,前提上述产品在加拿大的食品和药物法规已注册上述用法。 如果替代杀菌剂和物理屏障已失去其效力,氯己定可用于挤奶后乳头浸泡。 见表 5.3 氯己定。 |
百里酚 |
植物来源的百里酚详见表 5.3 植物制剂。非植物来源的百里酚只能用于足部药浴。 |
疫苗 |
疫苗可用于预防疾病。如果符合本标准第 5.1.2 条款的疫苗无法 在市场上获得或是无效的,则允许使用不符合第 5.1.2 条款的疫苗。 |
维生素 |
允许使用符合加拿大法规的维生素制剂。允许使用不符合本标准 5.1.2 的维生素。 口服,局部外用和注射。 |
a) 食品添加剂(见CAN/CGSB-32.310条款3的定义);
c) 加工助剂(见CAN/CGSB-32.310条款3的定义)。
6.2.1 表6.3,6.4 和6.5 中列出的物质应遵守CAN/ CGSB-32.310 中1.4 和1.5 的禁令。下列附加要求适用于在基质或生长培养基上生产的物质(例如微生物和乳酸):
a) 如果物质包括基质或生长培养基,基质或生长培养基的配料应在表 6.3,6.4
b) 如果物质不包括底物或生长培养基,则如果商业上可得,该物质应在非基因工程基质或生长培养基上生产。
6.2.2 表 6.3,6.4 或 6.5 的物质清单注释中提出的有机物质商业可得性要求,适用于由 95%或以上有机配料组成的产品中使用的物质。
6.2.3 表 6.3,6.4 或 6.5 的物质清单注释中提出的其他商业可得性要求,适用于由
b) 柠檬酸-来源于水果或蔬菜制品或由碳水化合物经微生物发酵产生;以及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藻酸盐 |
允许使用以下藻酸盐:
a) 藻酸;
b) 藻酸钾;和
c) 藻酸钠 |
碳酸氢铵 |
用作发酵剂。 |
碳酸铵 |
用作发酵剂。 |
氩 |
|
抗坏血酸(维生素 C) |
|
碳酸钙 |
禁止用作着色剂。 |
氯化钙 |
允许用于
a) 乳制品;
b) 脂肪产品;
c) 豆制品;和
d) 水果和蔬菜。 |
柠檬酸钙 |
|
磷酸钙(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磷酸三钙) |
|
硫酸钙(石膏) |
矿物质来源,禁止使用硫酸生产的硫酸钙。 |
二氧化碳(CO2) |
禁止用于酒或蜂蜜酒的碳酸化。 |
卡拉胶(爱尔兰苔 |
应使用表6.3所列物质提取剂和沉淀剂。 作为例外,异丙醇可用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藓) |
于衍生卡拉胶。 |
载体 |
如果列在表6.3、6.4或6.5中,非农业来源的载体可以使用。如果含有有机载体的配料或加工助剂无法在商业上获得,可以使用农业源非有机载体(如小麦淀粉)。 |
着色剂 |
生物来源,如植物源的香料,胭脂树橙,果汁等。 使用经过批准的方法(参见CAN/CGSB-32.310中的表11B(1)和(2)来源和生产方式)以及表6.3中的提取剂和沉淀剂获得。
可包含允许的载体(见表6.3和6.4载体)。 |
酶 |
允许使用以下来源的酶:
a) 源自可食用的无毒植物、非致病真菌和非致病细菌,通常在食物加工中使用的所有酶制品。
b) 来自动物-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凝乳、牛肝脏中的过氧化氢酶;动物脂肪酶;胰酶;胃蛋白酶;胰蛋白酶。动物源酶应保证不含特定风险材料(SRM)。
c) 蛋白溶菌酶。 |
提取剂和沉淀剂 |
以下物质可用于获得(提取)表5.2、6.3、6.4和6.5中的物质:
a) 水;
b) 烹饪蒸汽,如CAN/CGSB-32.310中8.1.2的b.所描述;
c) 脂肪、油和酒精不包括异丙醇;
d) 超临界CO2;以及
e) 本标准6.3, 6.4或6.5所列物质。
可使用生物源沉淀剂(如植物蛋白、白蛋白、酪蛋白和明胶)。此外,如在表6.3、6.4或6.5中列出,非生物源沉淀剂,如膨润土、二氧化硅等也可以使用。 如在表6.3、6.4或6.5中列出,沉淀剂应满足注释中的任何限制。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明胶 |
如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明胶来源应为: a) 植物;或
b) 动物。若来自牛,胶质应保证不含特定的危险材料。 |
葡萄糖酸-δ-内酯 |
禁止使用溴水氧化D-葡萄糖生产的该产品。 |
甘油酯(单甘油酯或甘油二酯) |
如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
用于产品的转筒式干燥。 |
丙三醇(甘油) |
如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 应来自蔬菜油或动物的脂肪。 应通过发酵或水解制得。 |
胶 |
允许使用以下类型的树胶:阿拉伯胶、槐豆胶(刺槐豆胶)、结冷胶、瓜尔胶、刺梧桐树胶、黄蓍胶和黄原胶。
应来自通过表6.3“提取剂和沉淀剂”中的物质所提取。作为例外,异丙醇也可以用来提取树胶。 |
海藻和海藻产品 |
作为增稠剂和膳食补充剂。 |
卵磷脂 |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允许用食品级的过氧化氢漂白过的卵磷脂。 |
碳酸镁 |
作为非标准干混料(例如:调味料)中的抗结块剂,用于有机配料占比70%-95%的肉制品。 |
氯化镁 |
来自海水。 |
硬脂酸镁 |
用于有机配料含量≥70%且≤95%的产品,作为作抗结块剂或脱模剂。 |
硫酸镁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苹果酸 |
|
肉类腌制剂 |
允许使用芹菜或甜菜的提取物、汁液或培养粉。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 |
臭氧 |
|
果胶 |
允许采用高甲氧基和低甲氧基果胶来源。 |
酒石酸氢钾 (KC4H5O6) |
用于葡萄/葡萄酒酿制。 |
钾的碳酸盐(碳酸钾和碳酸氢钾) |
|
氯化钾 |
来自于矿物源,如钾盐(天然氯化钾),光卤石,钾碱。 |
柠檬酸钾 |
|
焦亚硫酸钾 |
见表6.3“无水二氧化硫,(SO2)”. |
钾的磷酸盐(磷酸钾、磷酸氢钾、磷酸二氢钾) |
用于有机成分占比≥70%且≤95%的有机产品中。 |
酒石酸钾 (K2C4H4O6,INS 336) |
|
二氧化硅 |
除槭树外,对来源或用途没有任何限制(见CAN/CGSB-32.310的 7.2.12.6)。 |
焦磷酸二氢二钠 |
仅限于膨松剂。 |
碳酸氢钠(小苏打) |
|
碳酸钠(苏打粉) |
如果商业上不可获得生物源或矿物源,允许使用合成来源的该物质。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氯化钠 |
|
柠檬酸钠 |
|
氢氧化钠(碱液或苛性碱) |
|
钠的磷酸盐 |
用于乳制品。 |
无水二氧化硫 (SO2) |
来自于SO2瓶装气体中的二氧化硫;液态SO2;或无石棉硫芯燃烧释放的二氧化硫。
允许使用亚硫酸(二氧化硫)和亚硫酸钾。
用作酒精饮料中的防腐剂;建议尽量少使用SO2。百万分之一(ppm)中SO2的最大允许浓度是: a) 在含糖小于5%的酒精饮料中,总硫酸盐和游离亚硫酸盐分别为100ppm和30ppm;
b) 在含糖5%-10%的酒精饮料中,总硫酸盐和游离亚硫酸盐分别为150ppm和35ppm;和
c) 在含糖大于10%的酒精饮料中,总硫酸盐和游离亚硫酸盐分别为250ppm和45ppm。 |
亚硫酸 |
见表6.3无水二氧化硫 (SO2)。 |
酒石酸(C4H6O6,INS 334) |
来自于葡萄酒糟。
用于饮料。 |
生育酚及其天然混合浓缩物 |
当迷迭香提取物不合适时,可以来源于植物油。 |
蔬菜油 |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用表6.3“提取剂、载体和沉淀剂”的物质提取。
槭树糖浆制品-蔬菜油应为有机,并排除潜在过敏原。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蜡 |
有机蜂蜡和有机棕榈蜡可用于为初级农产品打蜡。 如果有机蜡商业上不可得,请参阅CAN/CGSB-32.310中9.2.1d。
其他蜡的使用见表6.5“蜡”。 |
酵母 |
如果有机来源酵母商业上不可得,可采用以下替代来源的酵母:
a) 自溶产物;
b) 发面酵母(可以含卵磷脂,如表6.3所列);
c) 啤酒酵母;
d) 营养酵母;
e) 圆酵母。
禁止使用石油化学基质和亚硫酸盐废液培养。
酵母可以是烟熏或烟熏调味的。当烟熏时,烟雾应来自于浓缩的,没有额外成分的木材的浓缩烟雾(除非列于表6.3、6.4或6.5)。 |
酵母营养剂 |
用于酒精饮料:
a) 氯化钾-允许用于爱尔啤酒,啤酒,淡啤酒,麦芽酒,波特啤酒和烈性黑啤酒;以及
b) 磷酸氢二铵(磷酸二铵,DAP),限于0.3g / L(0.04盎司/加仑),允许用于苹果酒,蜂蜜酒和葡萄酒。 |
如果列在表6.3、6.4或6.5中,可使用非农业来源的载体。如果含有有机载体的成分或加工助剂无法在商业上获得,可以使用农业源非有机载体(如小麦淀粉)。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胶原肠衣 |
胶原应来自动物。若来自牛,应保证胶原无特定风险物质。
加工时加入胶原肠衣,并在对其使用时仍将保留在肠衣中的其他配料(包括但不限于:纤维素,钙涂层,甘油等),应遵循CAN/CGSB-32.310中1.4 a)的要求。
允许用于禽肉香肠。 |
培养物 |
见表6.4“微生物”。 |
香料 |
使用允许的方法(见CAN/CGSB-32.310表11B(1)和(2)“来源和生产方式”)和物质(见表6.3“提取剂和沉淀剂”)从生物源获得。
可包含允许的载体(见表6.3和6.4“载体”)。 |
微生物 |
微生物制剂可能含有来源于农业或生物物质,如牛奶、乳糖、大豆、琼脂等。 也可含有允许的载体(见表6.3和6.4“载体”)。
包括发酵菌种和牛奶培养物以及其他产品加工中通常使用的微生物制品。 |
氮气 |
应为食品级品质。 |
氧气 |
|
碘化钾(天然的) |
应在法律要求或允许时使用。 |
盐 |
表6.3和6.4物质可加入矿盐或海盐。见表6.3“氯化钠”;“氯化钾”。 见CAN/CGSB-320.310条款3盐的定义。 |
烟熏香味料 |
见表6.3“酵母”。 |
淀粉 |
来自水稻和糯玉米——若适用,应使用表6.3“提取剂和沉淀剂”的物质生产。禁止化学方法对淀粉进行改性。可以使用物理或酶对淀粉进行改性。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玉米淀粉——可含有植物提取物质或表6.3-6.5所列物质。 |
维生素和矿物质 |
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例如:液奶、白面粉、婴儿配方奶粉、膳食替代品等。)。
如果法律允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以下非乳制品替代产品进行强化:植物性饮料,仿乳酪的产品和黄油代用品。
硫化铁——法律要求时应使用;在法律允许时,自愿性使用。 |
酵母 |
如果有机来源酵母商业上不可得,可使用以下来源的酵母替代:
a) 自溶产物;
b) 发面酵母(可含卵磷脂,如表6.3所列);
c) 啤酒酵母;
d) 营养酵母;和
e) 圆酵母。
禁止使用石油化学基质和亚硫酸盐废液培养。
酵母可以是烟熏或烟熏调味的。 当烟熏时,烟雾应来自于浓缩的,没有额外成分的木材的浓缩烟雾(除非列于表6.3、6.4或6.5)。 |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抗坏血酸(维生素 C) |
在提取或浓缩水果或蔬菜汁之前用作抗褐变剂。 |
膨润土 |
|
碳酸钙 |
|
氢氧化钙(石灰) |
|
硫酸钙 (石膏) |
禁止使用用硫酸值得的该硫酸盐。可以用于: a) 作为蛋糕和饼干的载体;
b) 豆制品;和
c) 面包酵母。 |
二氧化碳(CO2) |
|
卡拉胶(爱尔兰藓) |
采用 6.3“提取剂和沉淀剂”中的物质进行提取。 |
酪蛋白 |
若商业上可得,应是有机来源。
非有机酪蛋白应来自未用重组牛生长激素处理过的 (recombinant bovine growth hormone,rBGH)动物泌乳。 |
柠檬酸 |
来源于果蔬产品或由碳水化合物经微生物发酵产生。
柠檬酸被添加到 6.5,以确保它可以被用作为加工助剂。 |
粘土灰 |
仅用作槭树糖浆加工的过滤剂。 |
纤维素 |
作为过滤剂(未经氯漂白),用于不可食用的再生香肠肠衣。
允许使用 TCF(全无氯漂白)漂白方法。 |
硅藻土 |
作为食品过滤剂或澄清剂。 |
酶 |
允许使用以下来源的酶:
a) 源自可食用的无毒植物、非致病真菌和非致病细菌;
b) 来自动物-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凝乳、牛肝脏中的过氧化氢酶;动物脂肪酶;胰酶;胃蛋白酶;胰蛋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白酶。动物源酶应保证不含特定风险材料(SRM)。
c) 蛋白溶菌酶。 |
明胶 |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允许来自以下来源: a) 植物;和
b) 动物。动物明胶可以用于罐头肉的加工或作为软糖的胶凝剂。动物明胶若来自牛,应保证不含特定风险材料(SRM)。 |
过氧化氢 |
食品级。用作蛋白质和淀粉的漂白剂。
新增清单,以确保 H202 可以用作为漂白剂 |
鱼胶 |
用作澄清剂(来源于鱼)。 |
高岭土 |
用作澄清剂。 |
卵磷脂 |
如商业上可得,应是有机的。如使用食品级过氧化氢进行加工的,则允许漂白。 |
氮气 |
应为食品级。 |
氧气 |
|
臭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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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岩 |
用作助滤剂 。 |
碳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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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钾(苛性钾) |
用于 pH 值调节剂,禁用于蔬菜水果的碱液去皮。 |
二氧化硅(硅石) |
除槭树外,对来源或用途没有任何限制(见 CAN/CGSB-32.310 的 7.2.12.6)。 |
碳酸氢钠(小苏打) |
|
氢氧化钠(碱液或腐蚀性碱) |
禁止用于蔬菜水果的碱液去皮。 |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滑石 |
用作助滤剂。 |
单宁酸 |
如果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来源。应使用表 6.3 中“提取剂和沉淀剂”的物质提取。允许作为葡萄酒的助滤剂。允许用作酒的过滤剂。 |
酒石酸(C4H6O6,INS 334) |
来自于葡萄酒糟。用于饮料。 |
植物油 |
若商业上可得,应为有机来源。应使用表 6.3 中“提取剂和沉淀剂”的物质提取。
槭树糖浆制品-植物油应为有机产品且没有致敏的潜在风险。 |
蜡 |
如果有机蜡(如蜂蜡或棕榈蜡)商业上不可得,可以使用非有机生物源的蜡。需要用刀将蜡切掉或剥离的蜡质乳酪涂层中不应含有石蜡,微晶蜡,未列出的防腐剂,色素,杀菌剂或杀真菌剂。。
不可食用、完全可去除(即无需使用刀将蜡从乳酪上切下或剥离下来)的非有机乳酪蜡可使用,并应按照 CAN / CGSB-32.310 中 8.1.6,视为包装。
用于初级农产品的蜡-见表 6.3“蜡”。 |
b) 允许在有机产品接触表面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此类物质需要在有机产品装载或加工运行前实施强制的清除程序。
7.1.3 配方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的安全数据表(SDS)中列出的所有非有机
成分,以及标签上列出的活性成分,应是在表 7.3 或 7.4 中列出的。直接使用而
7.2 第7 部分不适用于槭树糖浆的生产。槭树糖浆经营者应满足CAN/CGSB‑32.310
表 7.3 无强制性清除要求的食品级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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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柠檬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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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 |
a) 应源于植物油或动物脂肪;
b) 应通过发酵或水解得到的。 |
过氧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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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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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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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 |
活的或死亡的生物,例如病毒,噬菌体,细菌,原生动物,真菌等。 |
臭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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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乙酸(过氧乙酸) |
用于食品和植物:过氧乙酸可用于冲洗或漂洗用水。
过氧乙酸也可用于食品接触表面。 |
碳酸氢钾 |
用于食品接触表面。 |
碳酸氢钠(小苏打) |
|
碳酸钠(苏打粉) |
生物或采矿来源。见表 7.4“合成碳酸钠(苏打粉)”。 |
柠檬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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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氧化钠(碱液或苛性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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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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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4 允许用于有机产品接触表面的,强制实施清除程序的清洁剂、消毒剂和卫生用品
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
a) 次氯酸钙;
b) 二氧化氯;
c) 通过电解水产生的次氯酸;
d) 次氯酸钠。 |
洗涤剂 |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洗涤剂应易于、最终或天然地可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应易于消除,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
精油 |
来自植物来源,使用表 6.3 萃取溶剂和沉淀助剂中的物质。 可能包含允许的载体(请参阅表 6.3 和 6.4 载体)。 |
碘 |
应为非单质碘。体积浓度不得超过 5%(如碘伏)。 |
石灰 |
所有形式的石灰,包括碳酸钙、氢氧化钙和氧化钙。 |
辛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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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辛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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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 |
仅用于乳品加工设备。 |
碳酸钾 |
应文件证明污水排放被中和,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
氢氧化钾(苛性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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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锰酸钾 |
溶液体积浓度不超过 1%。 |
皂素 |
来自于诸如丝兰(Sydiga schidigera)和皂木(Quillaja saponaria)的植物。 |
皂基杀藻剂 (demoss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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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 |
应为来自动物或植物油的脂肪酸构成。 |
硼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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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钠(纯碱),合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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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碳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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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硅酸钠 |
在洗涤剂中。 |
表面活性剂 |
表面活性剂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清洁剂的配方,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应易于、最终或天然地生物降解,或者在废水处理过程中易于消除,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
润湿剂 |
表 4.2 或 7.3 中列出的物质,包括皂苷和微生物润湿剂。 |
b) 表 8.3 所列出的物质应按照注释说明用于设施,以实现收获后的生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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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名称 |
来源和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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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剂,且只能与表 8.2 中的物质一起使用。列入 PMRA 表 3 的助剂可在被动信息素散发器中使用。被 PMRA 分类为列表 4A、 4B 或3 的助剂不受CAN / CGSB-32.310 的1.4 或1.5 的限制。PMRA分类为列表 1 或 2 的助剂是禁止的。 |
印楝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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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激素和其他化学信息素 |
用于虫害防治。 用于信息素诱捕器或被动发散器。 |
除虫菊酯 |
禁止增效醚作为载体。
禁止直接接触有机产品。 |
驱蚊剂 |
应从生物来源中提取,例如无菌血粉,烂鸡蛋,头发或捕食者的气味。 可能包含其他生物化合物和 PMRA 4a 或 4b 列出的助剂。 |
铵肥皂 |
作为大型动物驱避剂。
禁止直接接触有机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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