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1. 植物生产规则
第一部分:植物生产规则
除第9条至第12条规定的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有机植物生产。
1. 一般要求
1.1. 有机作物,除在水中自然生长的作物外,应在活土中生产,或在与有机生产中允许的材料和产品混合或施肥的活土壤中生产,与底土和基岩有关。
1.2. 禁止水培生产,这是一种种植植物的方法,这些植物的根部仅在营养液中生长,而不是在水中自然生长,或者在添加营养液的惰性培养基中生长。
1.3. 作为对第1.1点的减损,应允许通过润湿种子和获得菊苣头(包括浸入清水中)来生产豆芽。
1.4. 作为对第 1.1 点的减损,应允许以下做法:
(一) | 种植用于在花盆中生产观赏植物和草药的植物,与花盆一起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
(二) | 在容器中种植幼苗或移植以进行进一步移植。 |
1.5. 作为对第1.1点的减损,在2017年6月28日之前,芬兰、瑞典和丹麦只允许在划定的床层中种植作物。这些表面不得延伸。
该克减将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在有机农业中使用划定床位的报告。该报告可酌情附有关于在有机农业中使用划定床位的立法提案。
1.6. 使用的所有植物生产技术应防止或尽量减少对环境污染的任何贡献。
1.7. 转换
1.7.1. | 对于被视为有机产品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规则应在播种前至少两年的转换期内适用于地块,或者对于草地或多年生牧草,在用作有机饲料之前至少两年内, 或者,对于饲料以外的多年生作物,在首次收获有机产品之前至少三年内。 |
1.7.2. | 如果土地或其一个或多个地块被未经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污染,主管当局可决定将有关土地或地块的转换期限延长到第1.7.1点所述期限之后。 |
1.7.3. | 如果使用未经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进行处理,主管当局应根据第1.7.1点要求新的转换期。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该期限可以缩短:
|
1.7.4. | 在第1.7.2和1.7.3点所述情况下,转换期的长度应考虑到以下要求而确定:
|
1.7.4.1. | 成员国应将其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这些决定规定了与未经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的处理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
1.7.4.2. | 如果使用未经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进行处理,则第1.7.5(b)点不适用。 |
1.7.5. | 在与有机畜牧生产相关的土地的情况下:
|
1.8. 植物的来源,包括植物生殖材料
1.8.1. | 对于植物繁殖材料以外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只能使用有机植物生殖材料。 |
1.8.2. | 为了获得用于生产植物生殖材料以外的产品的有机植物生殖材料,母株和(如相关)用于生产植物生殖材料的其他植物应已按照本条例生产至少一代,或者,如果是多年生作物,则在两个生长季节内至少生产一代。 |
1.8.3. | 在选择有机植物繁殖材料时,经营者应优先考虑适合有机农业的有机植物生殖材料。 |
1.8.4. | 对于适合有机生产的有机品种的生产,有机育种活动应在有机条件下进行,并应侧重于增强遗传多样性、依赖自然繁殖能力以及农艺性能、抗病性和适应当地不同的土壤和气候条件。 除分生组织培养外,所有繁殖实践均应在经认证的有机管理下进行。 |
1.8.5. | 使用转化内和非有机植物繁殖材料 |
1.8.5.1. | 作为对第1.8.1点的减损,如果在第26条第(1)款所指的数据库中收集的数据或第26条第(2)款(a)项所指的系统中的数据表明,经营者对相关有机植物繁殖材料(不包括幼苗)的定性或定量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主管当局可以授权使用转化内或非有机第1.8.5.3、1.8.5.4和1.8.5.5点规定的条件下的植物繁殖材料。 在提出任何此类减损请求之前,经营者应查阅第26条第(1)款所述的数据库或第26条第(2)款(a)项所述的系统,以核实其请求是否合理。 |
1.8.5.2. | 根据第46条第(1)款认可的管制当局或管制机构,如果经营者所在的第三国领土内没有足够质量或数量的有机植物繁殖材料,则可授权第三国的经营者在有机生产单位中使用转化内或非有机植物生殖材料, 根据第1.8.5.3、1.8.5.4和1.8.5.5点规定的条件。 |
1.8.5.3. | 非有机植物繁殖材料不得使用根据本条例第24条第(1)款授权用于处理种子的产品以外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处理,除非有关成员国主管当局已根据条例(EU)2016/2031为植物检疫目的对植物繁殖材料使用区域内特定物种的所有品种进行了化学处理。 |
1.8.5.4. | 使用转化内或非有机植物繁殖材料的授权应在作物播种前获得。 |
1.8.5.5. | 使用转化内或非有机植物繁殖材料的授权一次只授予个人使用者一个季节,负责授权的主管当局应列出授权植物繁殖材料的数量。 |
1.9. 土壤管理和施肥
1.9.1. | 在有机植物生产中,应采用耕作和栽培方法,以保持或增加土壤有机质,增强土壤稳定性和土壤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 |
1.9.2. | 应保持和增加土壤的肥力和生物活性:
|
1.9.3. | 如果第1.9.1和1.9.2点规定的措施不能满足植物的营养需求,则只能使用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并且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经营者应当保存这些产品的使用记录。 |
1.9.4. | 根据第91/676/EEC号指令的规定,用于转化和有机生产单位的牲畜粪便总量不得超过每年每公顷农业用地170公斤氮。该限制仅适用于农家肥、干农家肥和脱水家禽粪便、堆肥动物粪便(包括家禽粪便、堆肥农家粪便和液体动物粪便)的使用。 |
1.9.5. | 农业控股经营者可以专门与符合有机生产规则的其他农业控股经营者和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以传播有机生产单位的剩余粪便。第1.9.4点所指的最高限额应根据参与这种合作的所有有机生产单位计算。 |
1.9.6. | 微生物的制剂可用于改善土壤的整体状况或改善土壤或作物中养分的可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