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 1. 有机农产品标准
第一部分 有机农产品标准
2000年1月20日,部分修订:2003年11月18日,全面修订:2005年10月27日,
目的
第 1 条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立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方法标准。有机农产品生产应遵循的原则
第 2 条 有机农产品应按照下列任一个方法进行生产:
(1) 在地块上通过满足下列条件的种植管理方法生产有机农产品:尽量减少农业生产给环境负担,原则上应避免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农药,发挥农田原有土壤的生产率(包括在磨菇生产中源自农、林产品的生产率),以维持、增进农业的自然循环功能;或
(2) 在采集地块(指对自然生长的农产品进行采集的区域,下同),采用不会破坏采集地生态系统的方式进行有机农产品的采集。
定义
第 3 条 在标准中,列在下表左边的术语在右边有其定义。
术语 | 定义 |
有机农产品 | 指按照下条标准生产的农产品,限于食品和饮料。 |
违禁物质 | 指肥料和土壤改良物质 (不包括附表中所列物质),以及用于植物和土壤的其它物质(不包括 天然物质或源于天然物质且未经化学处理的物质) |
DNA重组技术 | 通过破碎后链接DNA来形成重组的DNA和通过酶、移植到活细胞和复制来重组的技术。 |
生产方法标准
第4条 农产品的生产方法标准如下:
术语 | 定义 |
地块或采集区 | 1. 应在地块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治漂移来的违禁物质或周边区域流入的违禁物质。地块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第一次收获多年生植物前已经在地块中实施了“ 地块施肥方法”标准、“地块中使用的种子、种苗或菌丝”标准、“地块中有害动物和植物防治”标准和“一般管理”标准的时间不少于3年,在播种或种植其它非多年生植物前,实施上述标准的时间不少于2年(如果是新开垦的地块或者是没有用作种植的地块,并且至少有2年未使用违禁物质,那么上述标准在播种或种植前在地块中的实施时间不得少于1年)。 (2) 在转换的地块中(指已经按照(1)中的规定进行转换,但还不满足(1)中要求的地块; 下同),在转换开始后第一次收获前实施“ 地块施肥方法”标准、“地块中使用的种子、种苗或菌丝”标准、“地块中有害动物和植物防治”标准和“一般管理”标准的时间不少于1 年。 2. 采集地块应受到保护,防止来自周边的违禁物质的漂移和流入,在农产品采集前,采集区 至少有3年没有使用过违禁物质。 |
在地块中使用的种子、种苗或菌丝 | 1. 种子、种苗(种苗、定标苗、接穗、根株以及其他用于繁殖的植物体(不包括种子)的全植株或部分植株)应符合“地块或采集区”标准、“ 地块施肥方法”标准、 “地块中有害动物和植物防治”标准、“一般管理”标准、“种苗培育”标准和“在运输、筛选、加工、清理、贮存、包装和其它收获后处理过程的管理”标准。 2. 如果难以获得1中规定的种子、种苗或菌丝,那么可以使用未经违禁物质处理过的种子、 种苗或菌丝。此外,如果难以获得未经违禁物质处理过的种子或种苗,那么可以使用繁育植物的种子、可以获得的用于无性繁殖的最幼小种子(除非是打算在种植年份内就收获可 |
食用芽苗的种苗)和用源自天然或未经化学处理的天然源的培养基生产的菌丝。 3.1和2中所述的种子、种苗或菌丝的生产不得采用DNA重组技术。 | |
地块施肥规范 | 1. 土壤肥力的维持和提高只能通过所述地块上生产的农产品产物制作的堆肥。或有效利用栖息和生长在地块或周围的生物的作用。(如果只通过利用栖息和生长在所述地块或周围的生物的作用,不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那么只能使用附表1(指那些在加工过程中没有加入化学合成物质,原料生产中没有采用DNA重组技术的物质,下同)中所列的肥料和土壤改良物质)。 2. 尽管有1中的规定,生产食用菌的物质应满足(1)、(3)中的标准。用堆肥栽培食用菌, 如果,难以获得(1)、(3)中规定的物质,那么可以使用附表1中所列的物质作为培养基。 (1) 对于来源于木材的物质,其木材采伐的区域应防止来自周围违禁物质的漂移和流入, 没有使用违禁物质的时间不得到少于3年,在采伐后不得经地化学处理。 (2) 非木材类物质只能是下列类别: a. 农产品(按照本条“生产方法标准”种植的农产品); b. 加工产品(按照日本有机加工产品农业标准(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日本农林水产省第1606号通告)第4条“生产方法标准”加工的产品); c. 饲料(按照日本有机饲料农业标准(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日本农林水产省第1607 号通告)第4条“生产方法标准”生产的饲料))和 d. 畜禽粪便(畜禽要按照日本有机畜禽农业标准(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日本农林水产省第1607号通告)第4条“生产方法标准”进行饲养)) (3) 生产过程符合(2)a标准的废弃木材,其应重复利用,以保持、增强自然循环功能。 |
地块中有害动植物的防治 | 有害动植物应只能通过下列采用下列方法:种植方法(通过有意识地实施一些过程---通常作为农作物品种筛选过程的一部分、调整种植时间以及其它抑制有害动植物产生的农作物种植管理措施来控制有害动植物)、物理方法(利用光、热、声音等,以及其它人工、机械的方法来控制有害动植物)、生物方法(利用微生物来抑制导致病害的有害微生物繁殖, 利用有害动植物的天敌,利用能驱除有害动植物的植物,利用能有效抑制有害动植物产生的植物、或者改善适合这些植物生长的环境, 来控制有害动植物)、正确地综合使用上述方法。在农作物受到严重破坏,不能有效控制田间有害动植物,适当地统合利用上述方法不能奏效的情 况下,可以使用附表2中所列的农用化学品(用DNA重组技术生产除外; 下同)。 |
一般管理 | 植物、土壤和食用菌不得使用任何违禁物质。 |
种苗培育管理 | 如果培育种苗(在地块中培育的除外),那么只能使用下列1-3中所述的土壤,并且要在地块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周围违禁物质的漂移和流入。此外,应按照“地块施肥规范”、“地块有害动植物防治”和“一般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1. 满足“地块或采集区”标准的土壤 2. 防止周围违禁物质的漂移和流入并且在收获前后有至少3年没有使用违禁物质的土壤. 3. 附表1中所列的肥料和土壤改良物质 |
运输、筛选、加工、清洁(清理)、贮藏、包装以及收获后处理 | 1. 应对产品进行控制,防止与符合“地块和采集区”、“地块中使用的种子、种苗或菌丝”、“地块施肥规范”、“地块有害动植物防治”、“一般管理”、“种苗培育管理”(下称“地块条件标准)标准的产品混合。 2. 只能采用物理方法或利用生物功能的方法(不包括采用DNA重组技术)来控制有害动植物或保质、提高质量。如果用一般方法难以控制它们,可以使用下列物质。 (1) 用于防治有害动植物:: 日本有机加工食品农业标准(2005年第1606号通告)附表2中所列的农用化学品和附表2所列的化学制剂 (防止与农产品混合) |
(2) 用于保质和提高质量: 附表3中所列的加工物质 (不包括生产过程加入化学合成物质或采用DNA重组技术的物质) (3) 不得采用离子辐射. 3. 应对按照“地块和采集区”标准,以及上述1 到3规定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控制,以便不接触农用化学品、清洁剂、清毒剂和其它化学品。 |
有机农产品名称的标注
第5条 有机农产品名称应遵照以下规则进行标注
(1) “有機農產物”(日文意思是有机农产品
(2) “有機栽培農產物”(日文意思是有机种植农产品
(3) “有機農產物oo” or “oo(有機農產物)” (意思是有机农产品XX或XX(有机农产品)
(4) “有機栽培農產物oo” or “oo(有機栽培農產物)” (日文的意思是有机种植农产品XX或XX(有机种植农产品)
(5) “有機栽培oo” or“oo(有機栽培)” (日文的意思是有机栽培XX或XX(有机栽培)
(6) “有機oo” or “oo(有機)” (日文的意思是有机XX或XX有机)
(7) “ォ-ガニッヶoo”或“ooォ-ガニッヶ”(日语的意思是有机OO或OO(有机))
(注:oo内应说明农产品的一般名称)
2. 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在转换期地块上生产的产品,应在上述规定的名称前或后加上“处于转换期”字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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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 | |
氧化钙(包括生石灰)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氢氧化钙(熟石灰) | 按上述条件来自于天然来源的氧化钙 |
微量元素(锰、硼、铁、铜、锌、 钼和氯) | 只有作物缺少微量元素时,才能使用这些微量元素 |
木炭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泥炭 | 来源于天然或无任何化学污染的天然来源。泥炭如作为土壤调节物质,它只能用于土壤增 进种植材料的活力的目的。 |
斑脱土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珍珠岩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沸石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蛭石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煅烧硅藻土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碱性炉渣 | |
硅炉渣肥料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熔化的磷酸镁 | 天然来源或无任何化学物质的天然来源 |
氯化钠 | 矿物盐或从海水中获取(不用化学处理) |
磷酸钙铝 | 相对于 1 千克的五氧化二磷,镉含量不得超过 90 毫克 |
氯化钙 | |
其它肥料和土壤改良物质 | 那些(包括活物)施用在土壤里用于提供作物以营养或改善土壤性质的物质; 那些(包括活物)施用于作物,用以为作物提供营养的,未经化学处理天然物质的衍生物(指那些通过燃烧、煅烧、熔化、干馏或皂化工艺得到的天然物质衍生物和未使用任何化学方法产出的天然物质衍生物)这些物质明确没有受到病虫害治剂的影响。 因为表中所列的肥料和土壤改善物质不能提高和改善农场土地的生产能力,因而选用的其 它物质。 |
附表 2
农用化学品 | 标准 |
除虫菊乳剂 | 从白花除虫菊中提取,不用胡椒基丁醚作增效剂。 |
卡诺拉油菜籽乳剂 | |
石油(机油)烟雾剂 | |
石油(机油)乳剂 | |
大豆磷脂、矿物油 | |
可湿性淀粉粉剂 | |
脂肪酸甘油酯 | |
粒状聚乙醛 | 只限用于诱饵中 |
硫磺发烟剂 | |
硫磺粉剂 | |
硫磺/铜可湿粉剂 | |
可湿性硫磺粉剂 | |
硫磺/大豆磷脂可湿性粉剂 | |
石灰硫磺粉 | |
香菇菌丝体提取液 |
碳酸氢纳可湿性粉剂 ,碳酸氢 钠 | |
碳酸氢钠/铜可湿性粉剂 | |
铜可湿性粉剂 | |
铜粉 | |
硫酸铜 | 限用于配制波尔多溶液 |
氧化钙 | 限用于配制波尔多溶液 |
生物控制和生物杀虫剂的配制 剂 | |
性信息素 | 限于以性信息素作为活性成分的制剂 |
小球藻提取液 | |
天然药草提取液 | |
蜡可湿性粉剂 | |
干酪素、石蜡 | 限于用于撒布机的,以干酪素和石蜡为活性成分的制剂 |
二氧化碳薰剂 | 限于仓库设施用 |
硅藻土粉 | 限于仓库设施用 |
醋 |
附表 3
用于产品加工的物质 | 标 准 |
碳酸钙 | |
氢氧化钙 | |
二氧化碳 | |
氮 | |
乙醇 | |
酪蛋白 | |
凝胶 | |
活性碳 | |
云母 | |
斑脱土 | |
高岭土 | |
硅藻土 | |
珍珠岩 | |
DL-酒石酸 | |
L-酒石酸 | |
DL-酒石酸氢钾 | |
L-酒石酸氢钾 | |
DL-酒石酸钠 | |
L-酒石酸钠 | |
柠檬酸 | |
源自微生物的物质 | |
酶 |
蛋白 白蛋白 | |
明胶 | |
植物油脂和植物油 | |
合成树脂 | |
榛子壳 | |
乙烯 | 限用于对香焦进行后期催熟 |
补充条款时间表
1. 本通告在颁布30天后生效. 过渡措施
2. 在本标准实施后的1年内,允许按照以前日本有机农产品的农业标准进行评级。
3. 日本有机农产品的农业标准修正案第4条“种苗培育管理”中的“在收获前后不少于3年没有使用违禁物质”应改为在颁布后3年的“违禁物质”。
4. 如果难以获得满足第4条“地块中使用的种子、种苗”规定的种子或种苗,那么不符合这一规定的种子或种苗(不包括那些采用DNA重组技术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允许使用。
补充条款(农林水产省2006年10月27日颁布的1463号通告) 时间表
1. 本通告在颁布30天后生效. 过渡措施
2. 对于难以获得符合第4条1关于地块施肥规范中的肥料和土壤改良物质有关“在生产其原料的过程中没有采用DNA重组技术”规定的材料的情况,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不符合该规定的物质,这适用于:
a) “来源于植物或植物残体的材料”“
b) “来源于发酵、干燥或烤过的粪便”;
c) “来源于农业、畜禽业和渔业的食品及纺织业副产品”
d) 日本有机农产品农业标准修正案(以下称“有机农产品JAS修正案”)附表1中所列的来源于发酵残留食物的物质
3 尽管有第4条“一般管理”中的规定,如果没有其它适当的管理方法,来源于旧报纸(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加入化学合成物质)的农业物质, 将种子用带状封入其中的,可以在颁布后使用3年。
4. 对于附表3“乙烯”标准中的“用于香蕉后期催熟”应为在颁布后3年“可用于香蕉和狝猴桃的后期催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