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 1-1. 有机生产
子部分 C - 有机生产和处理要求
除§205.101规定的豁免外,生产或处理业务的生产者或加工者,打算销售、标记或表示农产品为“100%有机”、“有机”或“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造”,必须制定有机生产或处理系统计划,并得到生产者或加工者和认可的认证机构的同意。有机系统计划必须满足本节中规定的有机生产或处理要求。有机生产或处理系统计划必须包括:
对要执行和维护的实践和程序的描述,包括执行它们的频率;
拟用作生产或处理投入的每种物质的清单,说明其成分、来源、使用地点以及商业供应文件(如适用);
描述将要执行和维护的监测做法和程序,包括执行这些做法和程序的频率,以验证计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这必须包括对监测做法和程序的描述,以核实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收到的农产品的有机状态,并防止有机欺诈,视情况而定,以适应认证业务的活动、范围和复杂性;
为符合§205.103中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记录保存系统的描述;
描述为防止有机和非有机产品在拆分操作中混合,并防止有机生产和处理操作和产品与违禁物质接触而建立的管理做法和物理屏障;和
认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以评估法规的合规性。
生产者可以用为满足另一个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监管计划的要求而准备的计划代替有机系统计划: 前提是, 提交的计划满足本子部分的所有要求。
除本节(a)段外,生产者集团经营的有机系统计划必须描述其内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系统的描述必须:
定义所有人员的组织结构、角色和职责;确定生产者集团生产单位和地点;
描述防止潜在利益冲突和保护内部控制系统人员免受报复的措施;
定义生产者组成员和生产者组生产单位的地理邻近性标准;
描述接受新成员加入生产者集团运营的程序,包括初步检查和合规确定;
描述高风险生产者集团成员和生产者集团生产单位的特征;
描述如何采购共享资源,包括生产实践和投入,并将其提供给所有生产者集团成员和人员;
描述如何向生产者小组成员和内部控制系统人员提供培训、教育和技术援助;
描述用于证明遵守本部分的记录系统,包括可追溯性和质量平衡审计;和
描述如何使用内部监控、监视、检查、制裁和审计来评估所有生产者集团成员的合规性。
[65 FR 80637,2000 年 12 月 21 日,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88 FR 3622 修订]
任何打算出售、标记或表示为“有机”作物的田地或农田,都必须:
已根据 §§ 205.203 至 205.206 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作物收获前的 3 年内没有第 205.105 节中列出的违禁物质; 以及
有明确的边界和缓冲区,例如径流分流,以防止意外地将违禁物质施用于作物或与应用于不受有机管理的相邻土地的违禁物质接触。
生产者必须选择和实施耕作和耕作方法,以保持或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壤侵蚀。
生产者必须通过轮作、覆盖作物以及动植物材料的施用来管理作物养分和土壤肥力。
生产者必须管理植物和动物材料,以保持或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其方式不会导致植物养分、病原体、重金属或违禁物质残留物对作物、土壤或水的污染。动植物材料包括:
在可食用部分与土壤表面或土壤颗粒直接接触的产品收获前不少于120天掺入土壤中;或
在收获产品前不少于90天掺入土壤中,其可食用部分与土壤表面或土壤颗粒没有直接接触;
通过以下工艺生产的堆肥植物和动物材料: 建立了 25:1 至 40:1 之间的初始 C:N 比例;和
使用容器内或静态加气桩系统将温度保持在 131 °F 和 170 °F 之间 3 天;或
使用风堆肥系统将温度保持在 131 °F 和 170 °F 之间 15 天,在此期间,材料必须至少翻动五次。
生产者可以管理作物养分和土壤肥力,以保持或改善土壤有机质含量,其方式不会导致植物养分、病原生物、重金属或违禁物质残留物对作物、土壤或水的污染,方法是:
列入国家合成物质清单的作物养分或土壤改良剂,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
高溶解度的开采物质: 前提是, 该物质的使用符合《国家禁止用于作物生产的非合成材料清单》中规定的条件;
从燃烧植物或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灰烬,但本节(e)段禁止的除外: 前提是,燃烧的材料未经处理或与违禁物质结合,或者灰烬未被列入禁止用于有机作物生产的非合成物质的国家清单; 以及
通过制造过程发生化学改变的植物或动物材料:前提是,该材料包含在§205.601中规定的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的国家合成物质清单中。
任何含有未列入国家合成物质清单的肥料或堆肥植物和动物材料,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
40 CFR 第 503 部分中定义的污水污泥(生物固体);以及
焚烧作为处理作业中产生的作物残茬的手段: 除了, 焚烧可用于抑制疾病的传播或刺激种子发芽。
当市场上无法获得等效的有机生产品种时,可以使用非有机生产的、未经处理的种子和种植原料来生产有机作物: 但 有机生产的种子必须用于生产可食用的豆芽;
非有机生产的种子和种植种料,如果用国家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的合成物质清单所列物质处理,则当市场上无法获得同等的有机生产或未经处理的品种时,可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
当根据 § 205.290(a)(2) 授予临时差异时,非有机生产的一年生幼苗可用于生产有机作物;
用于生产多年生作物的非有机种植原料只有在有机管理制度下保持不少于1年后,才能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生产;和
当联邦或州植物检疫法规要求使用这些材料时,可以使用用违禁物质处理的种子、一年生幼苗和种植原料来生产有机作物。
[保留]
生产者必须实施作物轮作,包括但不限于草皮、覆盖作物、绿肥作物和捕捞作物,这些作物提供适用于该操作的以下功能:
规定一年生和多年生作物的病虫害防治;管理缺乏或过量的植物养分;和
生产者必须使用管理措施来预防作物害虫、杂草和疾病,包括但 不限于:
第205.203条和第205.205条规定的作物轮作以及土壤和作物养分管理实践;
采取卫生措施,清除病媒、杂草种子和害虫栖息地;和
促进作物健康的栽培实践,包括选择植物种类和品种,使其适应特定地点的条件和对普遍的病虫害的抵抗力。
虫害问题可以通过机械或物理方法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引入害虫物种的捕食者或寄生虫;
杂草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控制:用完全可生物降解的材料覆盖;修剪;
塑料或其他合成覆盖物: 前提是, 在生长或收获季节结束时将它们从田间移走。
抑制病原体传播的管理措施;或应用非合成生物、植物或矿物质投入。
当本节(a)至 (d)段规定的做法不足以预防或控制作物病虫害时,可以采用生物或植物物质或国家允许用于有机作物生产的合成物质清单中的物质来预防、抑制或控制害虫, 杂草或疾病:前提是,使用该物质的条件记录在有机系统计划中。
生产者不得将经过砷酸盐或其他违禁材料处理的木材用于与土壤或牲畜接触的新装置或更换目的。
打算出售、标记或表示为有机的野生作物必须在野生作物收获前 3 年内从没有第 205.105 节规定的违禁物质的指定区域收获。
野生作物的收获方式必须确保这种收获或采集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并能维持野生作物的生长和生产。
要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的牲畜产品必须来自从妊娠或孵化的最后三分之一开始接受持续有机管理的牲畜:
家禽。 家禽或可食用家禽产品必须来自不迟于出生后第二天开始进行持续有机管理的家禽;
奶牛。 根据本款的要求,未经有机牲畜认证且从未过渡过奶牛的经营场所只能将非有机动物过渡到有机生产一次。一次性转换完成后,该操作不得转移其他动物或从其他操作中获取转换的动物;该企业必须只采购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开始接受持续有机管理的动物。
根据本款规定,通过过渡有机动物转为有机生产的合格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和条件:
奶牛必须在生产将要出售、贴有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的牛奶或奶制品之前至少 12 个月进行持续的有机管理。只有经过认证的运营才能将产品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在12个月的过渡期内,奶牛及其后代可以食用过渡动物业务有机系统计划中包含的土地的第三年过渡作物 ;
在12个月过渡期内或之后出生的后代,如果它们在过渡期间食用第三年过渡作物,或者如果母亲在后代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期间食用第三年过渡作物,则为过渡动物;
根据本节(a)(3)段中关于种畜的规定,如果从过渡期奶牛所生的后代处于持续的有机管理之下,并且只从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开始饲喂经认证的有机作物和草料(相反,它们被认为是从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开始进行有机管理),则不被视为过渡期动物;
所有奶牛必须同时结束过渡;
完成过渡并作为认证操作一部分的奶牛是过渡动物,不得用于有机牛奶和奶制品以外的有机畜产品。
种畜。 用作种畜的牲畜可以在任何时候从非有机经营转移到有机经营,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如果这些种畜的后代要作为有机牲畜饲养,则必须在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之前将其带入养殖场;和
在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和哺乳期,必须对这种种畜进行有机管理,在此期间它们可以哺育自己的后代。
从有机作业中移走并随后在非有机作业中管理或处理的牲畜不得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
自妊娠最后三分之一以来未进行持续有机管理的种畜、奶牛或过渡动物不得作为有机屠宰牲畜出售、贴标签或表示。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必须保留足够的记录,以保存所有有机管理动物的身份,包括它们是否是过渡动物,以及该经营中生产的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如本节 (a)(2) 段所述,管理员可以出于 以下任何原因,向 13CFR 第 121 部分确定的小型企业的认证企业授予采购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开始进行持续有机管理的奶牛的要求的差异:
销售过渡动物的认证业务是破产程序或强制销售的一部分;或
经认证的经营者已经资不抵债,必须清算其动物,并因此启动了停止经营的正式程序;或
经过认证的运营希望将过渡动物代际转移给直系亲属。
核证代理人必须在收到经核证业务的变更请求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变更请求。变更请求应包括证明本节 (d)(1) 段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情况的文件。
署长将向核证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是批准还是拒绝差异。
[87 FR 19772,2022 年 4 月 5 日]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必须向牲畜提供由农产品组成的总饲料配给,包括牧草和草料,这些农产品由根据本部分认证的经营有机生产和处理,但§205.236(a)(2)(iii)和(a)(3)规定的除外,但§205.603允许的合成物质和§ 205.604 可用作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补充剂,前提是,成分表中包含的所有农业成分,用于此类添加剂和补充剂,均应有机生产和处理。
有机经营的生产者不得:
使用动物药物,包括激素,促进生长;
提供饲料补充剂或添加剂,其数量超过该物种在其特定生命阶段获得充分营养和维持健康所需的数量;
饲喂用于粗饲料的塑料颗粒;
含有尿素或粪便的饲料配方;
将哺乳动物或家禽屠宰的副产品喂给哺乳动物或家禽;
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补充剂;
提供添加了任何抗生素(包括离子载体)的饲料或草料;或
防止、扣留、限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主动获取从牧场放牧的饲料,但§205.239(b)和(c)所述的情况除外。
在放牧季节,生产者应:
从饲喂的干物质中提供不超过反刍动物干物质需求的平均70%(饲喂的干物质不包括从剩余草料或扎根于牧场的植被中放牧的干物质)。这应计算为每种类型和类别动物在整个放牧季节的平均值。反刍动物必须在地理区域的整个放牧季节放牧,每个日历年不少于120天。由于天气、季节和/或气候,放牧季节可能是连续的,也可能不是连续的。
提供足够质量和数量的牧场,以便在整个放牧季节放牧,并为有机系统计划下的所有反刍动物提供在整个放牧季节放牧的平均不少于其干物质摄入量的30%: 除了,
根据第205.239(b)(1)至(8)条和第205.239(c)(1) 至(3)条被拒绝放牧的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放牧期间,应平均获得不少于其放牧干物质摄入量的30%;
种公牛应免于本节规定的放牧要求和§205.239(c)(2)的牧场管理要求的30%干物质摄入量; 但是, 根据本豁免保存的任何动物不得作为有机屠宰库存出售、贴标签、使用或表示。
反刍畜牧生产者应:
描述每种类型和类别的动物的总饲料配给。描述必须包括:农场生产的所有饲料;
所有从非农场来源购买的饲料;
每种饲料类型(包括牧场)在总日粮中所占的百分比;以及所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的清单。
记录实际喂给每种类型和类别动物的每种饲料的量。
记录全年所有口粮的变化,以应对季节性放牧的变化。
4. 提供计算干物质需求和干物质摄入量的方法。
链接到 11 月在 88 FR 75445 发布的修正案。 2、2023年。
生产者必须建立和维持预防性牲畜保健实践,包括:
根据对特定地点条件的适用性以及对流行疾病和寄生虫的抵抗力来选择牲畜的种类和类型;
提供足以满足营养需求的饲料配给,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和/或氨基酸、脂肪酸、能量来源和纤维(反刍动物);
建立适当的住房、牧场条件和卫生习惯,以尽量减少疾病和寄生虫的发生和传播;
根据需要进行身体改变,以促进动物的福利,并以尽量减少疼痛和压力的方式进行;和
当预防措施和兽医生物制剂不足以预防疾病时,生产者可以施用合成药物: 前提是,根据 § 205.603 允许此类药物。
§ 205.603 允许的寄生虫杀灭剂可用于:
种畜,在妊娠的最后三分之一之前使用,但不在哺乳期用于将要出售、标记或表示为有机生产的后代;和
奶牛,根据 § 205.603 允许。
根据 § 205.603 允许的纤维动物。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不得:
销售、贴标或表示任何动物或来自任何经抗生素处理的动物的可食用产品、任何含有 § 205.603 不允许的合成物质的物质,或任何含有 § 205.604 禁止的非合成物质的物质。
在没有疾病的情况下,除疫苗接种外,给予任何动物药物;施用激素促进生长;
常规使用合成寄生虫杀剂;对屠宰牲畜施用合成寄生虫剂;
违反《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管理动物药物;或
拒绝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以保持其有机状态。当有机生产可接受的方法失败时,必须使用所有适当的药物来恢复动物的健康。用违禁物质处理的牲畜必须明确标识,不得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生产。
链接到 11月在88 FR 75446发布的修正案 。 2、2023年。
链接到 12月在88 FR 89539发布的 上述修正案的更正。28, 2023.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必须建立和维持全年的牲畜生活条件,以适应动物的健康和自然行为,包括:
所有动物全年都可以进入适合该物种、其生命阶段、气候和环境的户外、阴凉处、庇护所、运动区、新鲜空气、清洁饮用水和阳光直射:但根据 §§ 205.239(b) 和 (c) 的规定,动物可能会被暂时拒绝进入户外.院子、喂食垫和饲养场可用于在非放牧季节为反刍动物提供户外活动,并在放牧季节提供补充饲料。院子、饲养场和饲养场应足够大,以允许所有占据院子、饲养场或饲养场的反刍动物同时进食,而不会拥挤,也不会争夺食物。禁止在室内连续完全禁闭任何动物。禁止在院子、饲养场和饲养场连续完全限制反刍动物。
对于所有反刍动物,在整个放牧季节对牧场和日常放牧的管理,以满足§205.237的要求,但本节(b)、(c)和(d)段规定的除外。
适当清洁、干燥的床上用品。 当粗饲料用作垫料时,除§205.236(a)(2)(iii)规定外,它们应由根据本部分认证的操作根据本部分有机生产,并且如果适用,则由根据本部分认证的操作进行有机处理。
避难所设计为:
自然的维护、舒适的行为和锻炼的机会;适合该物种的温度水平、通风和空气流通;减少牲畜受伤的可能性;
使用排水良好、保持良好状态(包括经常清除废物)的院子、饲养场、饲养场和巷道,并设法防止废物和受污染的水流向相邻或附近的地表水并跨越财产边界。
动物的生命阶段:但哺乳期不是使反刍动物免于本条例规定的任何任务的生命阶段;
可能 危及 动物健康、安全或福祉的条件;对土壤或水质的风险;
预防性保健程序或用于治疗疾病或伤害(不同的生命阶段和哺乳期都不是疾病或伤害);
对动物和牲畜的销售进行分类或运输: 但前提是 ,在允许的禁闭范围内,动物应保持在持续的有机管理之下,包括有机饲料;
繁殖:除此以外,饲养的动物不得被拒绝进入户外,一旦繁殖,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不得被拒绝进入牧场;或
4-H,美国未来农民和其他青年项目,在集市或其他演示之前不超过一周,贯穿活动期间,在活动结束时动物回家后最多 24 小时。这些动物必须在允许的活动限制范围内进行持续的有机管理,包括有机饲料。
除§205.239(b)允许的时间外,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还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暂时拒绝反刍动物牧场或户外进入:
在哺乳期结束时一周进行干燥(仅用于拒绝进入牧场)、分娩前三周 (分娩)、分娩和分娩后最多一周;
对于新生奶牛长达六个月,之后它们必须在放牧季节在牧场上,并且不能再单独饲养: 前提是,不得以阻止动物躺下、站立、完全伸展四肢的方式限制或拴住动物, 自由行动;
对于奶牛,每天进行短期挤奶。挤奶时间必须确保有足够的放牧时间,以便在整个放牧季节为每头动物提供平均至少 30% 的放牧 DMI。挤奶频率或挤奶时间不能用于剥夺奶牛的牧场。
反刍动物屠宰牲畜,通常是成品谷物,应在育肥期与地理位置的放牧季节相对应的每一天保持在牧场上:但院子、饲喂场或饲养场可用于提供育肥饲喂口粮除外。在育肥期间,反刍动物屠宰牲畜应免于放牧的最低30%DMI要求。用于提供育肥饲喂食口粮的场子、饲喂场或饲养场应足够大,以允许占据院子、饲喂场或饲养场的所有反刍动物屠宰种群同时进食,而不会 拥挤,也不会争夺食物。育肥期不得超过动物总寿命的五分之一(1/5) 或120天,以较短者为准。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必须以不会导致植物养分、重金属或病原体污染作物、土壤或水的方式管理粪便,并优化养分的循环利用,并且必须以不危及土壤或水质的方式管理牧场和其他户外通道区域。
[65 FR 80637,2000年12月21日,于2010年2月17日修订于75 FR 7193;87 FR 19773,2022 年 4 月 5 日]
有机畜牧业的生产者必须通过有机系统计划中的可审计记录来证明牧场的运作管理计划。
牧场必须完全按照§§205.202、205.203(d)和(e)、205.204和205.206(b)至(f)的规定作为作物进行管理。用于生产反刍动物放牧的一年生作物的土地必须完全按照§§205.202至205.206进行管理。当牧场有灌溉可供使用时,应根据需要使用灌溉来促进牧草生长。
生产者必须按照§205.239(a)(2)的规定提供牧场,并按照以下要求管理牧场: §205.237(c)(2),在放牧季节期间,平均每年提供至少30%的反刍动物干物质摄入量(DMI); § 205.238(a)(3),尽量减少疾病和寄生虫的发生和传播; 以及 § 205.239(e) 避免将土壤或水质置于危险之中。
牧场计划必须包含在生产者的有机系统计划中,并根据 § 205.406(a) 每年更新一次。当计划没有变化时,生产者可以重新提交上一年的牧场计划。牧场计划可以包括与联邦、州或地方保护办公室合作制定的牧场/牧场计划:前提是提交的计划满足§205.240(c)(1)至(8)的所有要求。当考虑对已批准的牧场计划进行更改时,可能会影响该操作对该法案或本部分规定的遵守情况,生产者应在实施之前就更改征求认证机构的同意。牧场计划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描述:
用于确保在整个放牧季节有足够质量和数量的牧场可供放牧,并为有机系统计划下的所有反刍动物提供,但§205.239(c)(1)至(3)中确定的豁免类别除外,在整个放牧季节,平均不少于其干物质摄入量的30%。
畜牧业所在地区的放牧季节。
牧场的位置和大小,包括每个牧场都有自己的标识的地图。牧场系统中使用的放牧方法类型。
篱笆的位置和类型,临时篱笆除外,以及遮荫的位置和来源以及水的位置和来源。
土壤肥力和播种系统。
[75 FR 7194,2010年2月17日]
链接到 11月在88 FR 75447发布的修正案 。 2、2023年。
链接到 12月在88 FR 89539发布的 上述修正案的更正。28, 2023.
链接到 11 月在 88 FR 75448 发布的修正案。 2、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