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1. 作物生产
5. 作物生产
关于运输的 8.4 条款也适用于作物和收获产品的运输。
5.1.1 任一生产单元应在首次收获前至少12个月内完全符合本标准。任何有机作物应在收获前至少36个月内未使用过禁用物质。
5.1.2 当在已有有机经营单元上增加新的生产单元时,经营者需提供记录来证明至少36个月未使用过禁用物质(见5.1.1),并在新的生产单元的产品初次收获前进行过验证。
注: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第13部分要求在申请大田、园林或牧场作物的有机认证时,其申请应在产品预期上市日期的15个月之前登记。在此期间,认证机构将评估是否符合本标准,并且该评估必须包括至少两次生产单元的检查,一次是在田作物有资格认证之前那一年的生产期内的检查,另一次是在田作物有资格认证当年的生产期内的检查。
5.1.3 企业应致力于生产的全部转换。在转换期间,生产企业除了可以保留有机转换生产外,还可以保留非有机生产体系(并存生产);但后者必须在融入有机转换体系之前完全分开,并且可以明显识别。
5.1.4 企业可以一次转换一个单元,并且每一转换单元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的例外——平行生产仅在下列情况允许:
a) 当有地块加入到已有生产单元,其在转换期最后24个月收获的一年生作物(了解更多,请参考平行生产-激烈争论的话题 https://organicfederation.ca/sites/documents/200817%20InfoBio%20ENG.pdf);
b) (已种植的)多年生作物;
c) 农业研究设施;
d) 种子、植物繁殖材料和定植苗的生产。
5.1.5 平行生产应遵守下列特殊条件:
a) 经营者应清晰证明,可在其生产、收获、仓储、加工、包装和市场销售中保持作物的标识。
b) 经营者应维持非有机和有机产品及其仓储、运输、加工和市场销售的可验证的准确记录。
注:在收获之前不久检查非有机和有机的平行生产作物,在收获之后审核所有平行生产作物。
5.1.6 所有有机生产单元应有清晰界定的边界。
5.1.7 在一个生产单元不应在有机生产和非有机生产方式之间来回变更。
5.2.1 应采取措施减少禁用物质从下列位置向有机农场和作物的物理移动:
a) 从邻近区域;
b) 共用于有机和非有机作物的设备。
5.2.2 在可能意外接触禁用物质时,需设立明确的缓冲带或采取其他足以有效防止污染的措施:
a) 缓冲带宽度应为8米(26英尺3英寸)以上;
b) 可以采用固定的树篱、植物防风带、人工风障、固定道路或其他有效的物理屏障来代替缓冲带;
c) 种植在缓冲带内的作物不管是否在农场使用,应视为非有机生长的作物。
d) 存在由商业化基因工程作物带来的污染风险的作物必须加以保护,防止异花授粉。除非现场存在风险作物种类的一般可接受的隔离距离(参见下列注释),否则必须实施减轻策略,例如但不限于,物理障碍、边界行、策略测试或延迟
种植。
注:风险作物种类的一般可接受的隔离距离(其污染风险来自商业化的基因工程作物种类):大豆-10米,玉米-300米,油菜籽、苜蓿(用于种子生产的)和苹果
-3千米。
5.2.3 允许未经处理的或使用CAN/CGSB-32.311表4.3列出的物质处理过的栅栏柱或木料。
a) 禁止将禁用物质处理过的栅栏柱或木料用于新建或替换。可以使用金属、塑料、水泥或保护套作为替代物。
b) 在农场内已经在用的经过禁用物质处理的栅栏柱可以循环使用。
5.2.4 管理实践中应包括促进和保护生态系统健康的措施,并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a) 传粉者的栖息地;
b) 昆虫活动区
c) 野生动物栖息地
d) 维持或恢复河岸地区或湿地;
e) 其它增加生物多样性的措施
注:应尽可能加以维护和改善现有的草原、公园或湿地生境(了解更多,请参考
https://organicfederation.ca/sites/documents/200826%20InfoBio%20ENG.pdf)。
5.3.1 经营者应使用有机种子、球茎、块茎、扦插条、一年生种苗、定植苗和按照本标准生产的其他繁殖材料。有机种子和种苗可以用CAN/CGBS -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或表7.3所列的物质进行处理、引发、丸化或包衣。
5.3.2 可使用未经处理的非有机种子和繁殖材料条件是如果有机生产的种子或植物材料:
a) 该品种在本经营单元内无法生产或获得;且
b) 市场上买不到;
c) 当处理非有机种子和繁殖材料时,使用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或表7.3列出的物质,以下情况例外:
i) 允许用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或表7.3未列明的物质引发种子,只要引发过程不含CAN/CGSB-32.311表4.2(第2栏)或表7.3未列明的农药;
ii) 使用为遵守国际、联邦或省级植物植疫或食品安全法规所需的物质处理并经有害生物控制监管署(PMRA)等监管机构批准使用的种子和种苗是允许的;
d) 使用1.5a),1.5 b),1.5 c),或1.5 d)禁止的物质处理的非有机的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
应按照本标准管理至少一年后,所收获的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种植非有机苗的土地应符合5.1.1的要求。
5.3.3 从冬春两季开始培育的一年生种苗,从播种至第一次移栽可在100%人工光照下进行。“第一次移植”是指把幼苗移到另一种生长介质中(盒、盆、容器或地里)。除土壤体积(7.5.2.2,7.5.2.3,7.5.2.4)条款外,7.5的所有条款适用于设施与设施中生长的一年生幼苗(了解更多,请参考 https://organicfederation.ca/sites/documents/200922%20InfoBio%20lighting.pdf)。
5.4.1 土壤肥力和作物营养管理的主要目标应是建立和维持肥沃的土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 通过维持或增加土壤腐殖质含量;
b) 促进养分的最佳平衡和供应;
c) 促进土壤生物活性的措施,。
5.4.2 应通过以下措施来保持和改进土壤肥力和生物活性:
a) 作物轮作,尽可能多样化,应包括绿肥作物、豆科作物、间作作物或深根作物的轮作;
b) 使用符合本有机标准和CAN/CGSB-32.311表4.2的来源于有机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材料,包括:
1) 堆制的动物和植物材料;
2) 未经堆制的植物材料,尤其是来自于有适当的多年轮作计划的基地的豆科作物、绿肥作物或深根作物材料;
3) 未经加工的动物粪肥,包括液体粪肥和粪浆,符合5.5.1的要求。
5.4.3 耕作和栽培方法应:
a) 维持和改善土壤物理、化学和生物条件
b) 尽量减少对土壤结构和可耕性的损害
c) 尽量减少土壤侵蚀。
5.4.4 经营者应采用植物和动物材料的管理措施,以保持和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作物营养和土壤肥力,同时防止植物营养物质、病原微生物、重金属或禁用物质的残留物对作物、土壤和水的污染。
5.4.5 有机经营单元所产生的有机物质应作为营养循环的主要来源,也可以补充一些标准中描述的或CAN/CGSB-32.311表4.2(第一栏)中列出的其它来源的营养物质。粪肥应符合5.5.1的要求。
5.4.6 经营者不得通过燃烧方式来处理农场内的作物残茬,除非燃烧是用于抑制有记录的害虫、疾病或杂草蔓延(见5.6.1)和刺激种子萌发。
5.5.1 动物粪肥来源
5.5.1.1 经营者应首先使用本经营单元养殖动物所产生的粪肥。当用完了所有可得到的粪肥时,也可使用其他来源的的有机动物粪肥。当有机动物粪肥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经营者可在满足如下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非有机动物粪肥:
a) 非有机单元不是采用使畜禽不能360度转身的完全笼养方式;
b) 畜禽不是永远待在黑暗中;
c) 粪肥的来源和数量,畜禽的类型,以及按标准5.5.1.1a和5.5.1.1b条款进行的评估应予记录。
注:有机经营单元应优先利用来自有机转换或非集约化养殖场的动物粪便,而不是来自无土地养殖场或以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产物为饲料的养殖场。
5.5.2 粪肥的施用
5.5.2.1 有机地块动物粪肥使用计划应包含土地面积、施用量、施用时间、土壤的营养成分的吸收和维持。
5.5.2.2 所有土壤改良剂,包括液体粪肥、粪尿、堆肥浸出液、固体粪肥、生粪、堆肥和其他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批准使用的物质,应根据良好营养管理措施施用。
注:在加拿大,还需满足一些省内的附加要求。
5.5.2.3 施用粪肥时,土壤应具有充分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来确保活跃的生物氧化作用。
5.5.2.4 在肥料施用季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肥料的施用时间、施用量和施用方法:
a) 不得引入致病微生物造成作物污染;
b) 尽量减少可能进入池塘和江河的径流污染;
c) 不会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显著污染。
5.5.2.5 施用未堆制的固体和液体粪肥时,应遵守:
a) 作物食用部分不与土壤表面直接接触的农产品,在作物收获前至少90天之前,可以施用。
b) 作物食用部分与土壤表面或土粒有直接接触的农产品,在作物收获至少120天之前,可以施用。
5.5.2.6 如果禽畜作为种植或害虫控制计划的一部分,需要制定管理计划,确保禽畜得到控制,粪便或与粪便相关的污染物不会触及作物的收获部位。
5.5.3 粪肥加工
允许使用物理方法(比如脱水)、生物方法或以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列出的物质进行的化学处理方法对动物粪肥进行加工。应该减少由于加工造成的营养元素损失。
5.6.1 作物病虫草害管理措施应着重于有机管理措施,以提高作物健康水平和减少因病虫草害而造成的损失。有机管理措施包括栽培措施(如轮作、建立平衡的生态系统、使用抗性品种),机械技术(如清洁措施、中耕、陷阱、覆盖和放牧)和物理技术(如火焰除杂,加热防治病害)。
5.6.2 当仅采取有机管理措施无法防止或控制作物病虫草害时,可以使用
CAN/CGSB-32.311表4.2(第1栏或第2栏)有机生产系统-允许物质列表中列出的生物源、植物源物质或其他物质。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都应根据第4章的规定在有机计 划内说明。
5.6.3 如果施用器具(如喷雾器)也用于禁用物质,应在其用于有机作物之前予以彻底清洁。
允许对有机作物进行灌溉,但经营者应记录所采取的预防土地和产品受到未列入
CAN/CGSB-32.311的物质造成污染的措施。
当进行有机产品的制备时,适用8.1,8.2。
8.3条款适用于作物生产设施和周边的有害生物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