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2 畜牧业生产规则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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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生产规则

1. 畜牧经营者应特别遵守附件二第二部分规定的详细生产规则和本条第3款所述的任何实施行为。

2.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54条通过授权法案,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正:

(一)

附件二第二部分第1.3.4.2、1.3.4.4.2和1.3.4.4.3点,一旦在联盟市场上确定有机动物的充足供应,就减少动物来源的百分比;


(二)

附件二第二部分第1.6.6点,关于与总放养密度挂钩的有机氮限值;


(三)

附件二第二部分第1.9.6.2(b)点关于蜂群的喂养;


(四)

附件二第二部分第1.9.6.3(b)和(e)点,关于养蜂场消毒的可接受处理方法以及对抗瓦罗亚破坏的方法和处理;


(五)

附件二第二部分于2018年6月17日增加了关于该部分所管制物种以外的其他物种的畜牧生产的详细规则,或修订这些增加的规则,涉及:

(一)

关于动物起源的减损;


(二)

营养;


(三)

住房和畜牧业;


(四)

保健;


(五)

动物福利。


3. 委员会应酌情通过关于附件二第二部分的实施法案,规定以下规则:

(一)

第1.4.1(g)点所述的用母乳喂养哺乳动物应遵守的最短期限;


(二)

根据第1.6.3、1.6.4和1.7.2点的规定,为确保满足动物的发育、生理和行为学需求,特定牲畜物种应遵守的放养密度和最小面积,


(三)

室内和室外区域最小表面的特性和技术要求;


(四)

除蜜蜂以外的所有牲畜物种的建筑物和围栏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以确保按照第1.7.2点满足动物的发育、生理和行为学需求;


(五)

对植被以及保护区和露天区域特征的要求。

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55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