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2. 畜牧业生产规则

2024-05-06

第二部分:畜牧业生产规则

除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第14条规定的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有机畜牧生产。

1. 一般要求

1.1. 除养蜂业外,禁止无地畜牧业生产,如果打算生产有机牲畜的农民不管理农业用地,并且未与农民就该牲畜使用有机生产单位或转化生产单位建立书面合作协议。

1.2. 转换

1.2.1. 如第一部分第1.7.1点和第1.7.5b)点所述,在生产单位(包括牧场或任何用于动物饲料的土地)和该生产单位的转换期开始时,该生产单元上存在的动物同时开始转换,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被视为有机动物在生产单位的转换期结束时,即使本部分第1.2.2点规定的有关动物类型的转换期长于生产单位的转换期。

通过减损第1.4.3.1点,在这种同时转换的情况下,在生产单位的转换期内,自转换期开始以来,该生产单位中的动物可以在转换的第一年用转换生产单位生产的转化饲料和/或根据第1.4.3.1点的饲料和/或有机饲料喂养。

根据第1.3.4点,在转化期开始后,可以将非有机动物引入转化生产单位。

1.2.2. 特定于动物生产类型的转换期规定如下:

(一)

对于用于肉类生产的牛畜和马畜,为12个月,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少于其生命周期的四分之三;


(二)

绵羊动物、山羊动物和猪动物以及产奶动物六个月;


(三)

用于肉类生产的家禽10周,北京烤鸭除外,在三天大之前饲养;


(四)

北京烤鸭在三天大之前被带进来的七周;


(五)

对于在三天大之前带入产蛋的家禽,则为六周;


(六)

蜜蜂 12 月。

在转化期间,蜡应更换为有机养蜂的蜡。

但是,可以使用非有机蜂蜡:

(一)

市场上没有有机养蜂的蜂蜡;


(二)

证明没有被未经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或物质污染;和


(三)

前提是它来自上限;



(七)

兔子三个月;


(八)

鹿动物 12 月。

1.3. 动物的起源

1.3.1. 在不损害转换规则的情况下,有机牲畜应在有机生产单位出生或孵化和饲养。

1.3.2. 关于有机动物的繁殖:

(一)

繁殖应采用自然方法;但是,应允许人工授精;


(二)

不得通过激素或其他具有类似作用的物质治疗来诱导或阻碍繁殖,除非作为个体动物的兽医治疗形式;


(三)

不得采用克隆、胚胎移植等其他形式的人工生殖;


(四)

品种的选择应符合有机生产的原则,应确保高标准的动物福利,并应有助于防止任何痛苦和避免对动物进行肢解的需要。

1.3.3. 在选择品种或品系时,经营者应考虑优先考虑具有高度遗传多样性、动物适应当地条件的能力、育种价值、寿命、活力和对疾病或健康问题的抵抗力的品种或品系,所有这些都不损害其福利。此外,应选择动物的品种或品系,以避免与集约化生产中使用的某些品种或品系相关的特定疾病或健康问题,例如可能导致苍白软渗出(PSE)肉、猝死、自然流产和需要剖腹产手术的难产。应优先考虑本地品种和品系。

为了按照第一款选择品种和品系,经营者应使用第26条第(3)款所述系统中可用的信息。

1.3.4. 使用非有机动物

1.3.4.1. 作为对第 1.3.1 点的减损,出于育种目的,当品种面临因农业而丢失的危险时,可以按照法规 EU No 1305/2013  2810  b 点以及根据该条例通过的法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品种的动物不一定是未生育的。

1.3.4.2. 作为对第1.3.1点的减损,对于养蜂场的改造,每年20%的蜂王和蜂群可以被有机生产单位中的非有机蜂王和蜂群所取代,条件是蜂王和蜂群被放置在蜂箱中,蜂巢或蜂巢基础来自有机生产单位。在任何情况下,每年都可以用非有机蜂群或蜂王取代一个蜂群或蜂王。

1.3.4.3. 作为对第1.3.1点的减损,如果鸡群是首次组成,或更新或重组,并且不能满足农民的质量和数量需求,主管当局可以决定将非有机饲养的家禽带入有机家禽生产单位,条件是用于生产鸡蛋的雏鸡和用于肉类生产的家禽少于三天。由它们衍生的产品只有在遵守第 1.2 点规定的转换期限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有机产品。

1.3.4.4. 根据第1.3.1点的规定,如果第26条第(2)款(b)项所述系统中收集的数据表明农民对有机动物的质量或定量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主管当局可以授权将非有机动物引入有机生产单位,但须符合第1.3.4.4.11.3.4.4.4点规定的条件。

在提出任何此类减损请求之前,农民应查阅第26条第(2)款(b)项所述系统中收集的数据,以核实其请求是否合理。

对于第三国的经营者,根据第46条第(1)款认可的管制当局和管制机构可以授权将非有机动物引入有机生产单位,如果有机动物在经营者所在国境内的质量或数量不足。


1.3.4.4.1.

出于育种目的,当首次形成牛群或鸡群时,可以引入非有机幼畜。断奶后应立即按照有机生产规则饲养。此外,这些动物进入畜群或羊群的日期应适用以下限制:

(一)

牛、马、鹿节动物应不满六个月大;


(二)

绵羊动物和山羊动物应小于60日龄;


(三)

猪的体重应小于35公斤;


(四)

兔子应小于三个月大。




1.3.4.4.2.

出于育种目的,可以引入非有机成年雄性和非有机未产雌性动物来更新牛群或鸡群。随后应按照有机生产规则进行饲养。此外,雌性动物的数量每年应受到以下限制:

(一)

最多可引进10%的成年马或牛,以及20%的成年猪、绵羊、山羊、兔子或鹿颈动物;


(二)

对于马、鹿、牛或兔子少于10只,或猪、绵羊或山羊少于5只的单位,任何此类更新应限于每年最多一只动物。




1.3.4.4.3.

第1.3.4.4.2点规定的百分比可提高到40%,但主管当局已确认满足以下任何条件:

(一)

农场已经进行了重大扩建;


(二)

一个品种已被另一个品种取代;


(三)

一个新的畜牧专业化已经启动。




1.3.4.4.4.

在1.3.4.4.1、1.3.4.4.2和1.3.4.4.3点所指的情况下,非有机动物只有在遵守第1.2点规定的转化期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有机动物。第1.2.2点规定的转化期最早应从动物被引入转化生产单位后开始。



1.3.4.4.5.

在1.3.4.4.1至1.3.4.4.4点所指的情况下,非有机动物应与其他牲畜分开饲养,或在1.3.4.4.4点所指的转换期结束之前保持可识别性。

1.4. 营养

1.4.1. 一般营养需求

在营养方面,应适用以下规则:

(一)

牲畜饲料应主要从饲养动物的农业控股公司获得,或应从属于同一地区其他控股公司的有机或转化生产单位获得;


(二)

牲畜应饲喂符合动物发育各个阶段营养需求的有机饲料或转化饲料;除非出于兽医原因,否则不允许在畜牧生产中限制饲养;


(三)

牲畜不得饲养在可能诱发贫血的条件下或饮食中;


(四)

育肥实践应始终尊重每个物种的正常营养模式和饲养过程每个阶段的动物福利;禁止强行喂食;


(五)

除猪、家禽和蜜蜂外,牲畜应在条件允许时永久进入牧场,或应永久获得粗饲料;


(六)

不得使用生长促进剂和合成氨基酸;


(七)

哺乳动物最好在委员会根据第14条第(3)款(a)项规定的最短期限内以母乳喂养;在此期间不得使用含有化学合成成分或植物来源成分的代乳品;


(八)

植物、藻类、动物或酵母来源的饲料材料应为有机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