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2. 畜禽生产
6 畜禽生产
畜禽不包括 7.1 涵盖的养蜂业。8.4 条款的运输部分适用于有机畜禽的运输。
6.1.1 畜禽对于有机农业系统具有重要贡献,体现在
a) 维持和改善土壤肥力;
b) 通过放牧对植物区系起到管理的作用; c) 增强农场内的生物多样性;
d) 促进农场内种养殖的互相补充。
6.1.2 有机畜禽产品应该来自根据本标准养殖的畜禽。
6.1.3 畜禽生产是一种与土地相关的活动。
a) 草食动物在放牧季节应可以进入牧场,其他季节在天气状况允许时应可以进入露天活动场;
1) 以摄入干物质计,达到性成熟的反刍动物在放牧季节采食牧草的比例应达到总牧草摄入量的至少 30%;
2) 在牧草高速成长期,采食牧草比例应在 30%以上;
3) 一个动物单元应保证 0.13 公顷(1/3 英亩)土地用于放牧(一个动物单元=一头奶牛或一头公牛,或两头小牛( 每头 102 至 227 kg 之间),或五头犊牛
(每头低于 102 kg),或四头母羊及其羔羊,或六头鹿及其后代)。 b) 包括家禽在内的其他动物应在天气许可的时候能够到室外活动;
c) 仅在冬季生产的家禽限于下列经营单元:能够符合针对特定畜禽类型的土地相关的要求的经营单元,无论一年中的任何时段(见 6.13.9);
d) 可适用 6.7.2 和 6.11 的例外条款。
6.1.4 畜禽载畜量应与当地农业气候条件相符,并考虑到饲料生产能力、畜群健康、营养平衡和环境影响。
6.1.5 有机畜禽养殖管理应致力于采用自然繁育方法,减轻应激反应,预防疾病,逐步减少化学合成兽药的使用(包括抗生素),维持动物健康和福利。
6.1.6 作为一般原则,经营者应履行其对动物福利的承诺。当发现动物福利问题时,经营者应该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经营者应将动物福利措施方面的改善记录在案,并且根据要求提供行业协会规定的所有文件或评估。
6.2.1 畜禽品种、品系和类型应:
a) 适合并能适应当地环境和生产系统内的特定的地理条件; b) 不存在品种或品系特定的疾病和健康问题;
c) 具有公认的活力和对流行性疾病的抵抗力。
6.2.2 畜禽育种者应:
a) 运用自然的繁殖方式。允许人工授精,包括用机械的方法分离的性控精液;
b)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术、基因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育种技术;
c) 禁止使用生殖激素诱导发情和同步发情。
6.2.3 用作有机畜禽产品的畜禽
6.2.3.1 用作有机畜禽产品的畜禽(例如蛋、奶、肉等)应:
a) 在有机生产单元出生或孵化; b) 是有机畜禽的后代;
c) 在整个生命周期采用有机管理。
6.2.3.2 作为 6.2.3.1 的 a)、b)和 c)的例外,禽类可适用:
a) 禽类产品应来源于持续有机管理下的畜禽,有机管理的起始时间不能晚于孵化的第二天;并且
b) 禁止受精卵及其孵化的一日龄雉禽接受除疫苗以外的药物治疗。
6.2.3.3 无论来源于农场内或农场外(符合 6.2.4 条件)的畜群和单个动物(作为新的种畜使用)转换到有机生产时,作为 6.2.3.1 的 a)、b)和 c)的例外,可适用: a) 乳用动物应接受至少 12 个月的持续的有机管理,并且
b) 肉用动物应从其母畜妊娠期的最后 1/3 阶段开始,接受持续的有机管理。
6.2.4 购入的用于繁殖的动物应为有机,以下情况除外:
a) 如果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有机种畜,非有机的非妊娠期的种母畜和种公畜可以引入到有机生产单元,纳入有机生产体系。这些动物的肉应作为非有机产品销售; b) 如果从有机经营单元迁出,非有机来源的符合 6.2.4 a)条件的畜禽将被视作非有
机,无论其用作种畜还是屠宰;
c) 当扩大畜群或牧场时,引入该单元的种畜可以在第3 年有机转换的牧场上放牧,直到妊娠期的第 2/3 阶段末;
d) 非有机牛引入牛乳生产单元应处于非泌乳期;
e) 如果发生灾害性事件,例如谷仓大火或导致需要扩繁畜群的疾病,如果无法在市场上购得有机种畜,非有机种畜(除家禽)可以在妊娠期后三分之一阶段前引入有机生产单元。
6.2.5 从有机经营单元转移出,随后又在非有机经营单元接受管理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将被视作非有机。
6.3 畜禽生产单元向有机生产的转换[除 6.13.1 涵盖的家禽]
6.3.1 如整个乳用畜群向有机生产转换,养殖场应:
a) 在 12 个月转换期的最初 9 个月,提供至少 80%的有机饲料或包含在有机体系计划中的土地所种植并按照本标准第 5 章管理的饲料(以干物质计);
b) 在 12 个月转换期的最后 3 个月,只提供有机饲料。
6.3.2 饲料或牧草用地的转换应符合 5.1 的要求。
6.3.3 当一个包括整个畜群在内的动物生产单元进行有机转换时,在土地转换期的最后 12 个月的草场和饲料,供本单元畜禽饲用时可作为有机。该饲料和草料在牧场之外不可作为有机。
6.4.1 经营者应为畜禽提供营养平衡的有机饲料,以满足其营养需求。
6.4.2 畜禽饲料应由维持动物健康、福利和生命活力,满足该品种生理和行为需求所必需的物质组成。
6.4.3 特定的畜禽饲料配方应考虑到以下方面:
a) 对于年幼的哺乳动物,在出生的第一天,应满足其天然奶的需求,包括初乳; b) 在乳业经营单元中,若犊牛、羔羊和其他幼犊接受过初乳,在其出生 24 小时以后可以被带离母畜。若畜群中有传染性疾病,同时犊牛、羔羊和其他幼畜接受
过初乳,被带离的时间可以提前;
c) 当因预防传染性疾病将犊牛、羔羊和其他幼畜带离母畜时,在无法购买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有机奶或非有机代乳品作为兽医批准的疾病防治计划的一部分。兽医批准的疾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相关时间表和预防措施,例如牛奶、血液或粪便的测试,或对牛奶进行巴氏消毒。按照优先顺序,可以使用以下产品(前提是不含药物成分):有机乳(包括巴氏杀菌法),有机代乳品,非有机乳或非有机代乳品;
d) 应给予犊牛新鲜的全脂有机奶或不含药物成分的复原有机乳,直到其长到 3 月龄;
e) 如果接受过抗生素治疗的有机牛经过了双倍的休药期或14 天(以时间较长者计),其产的牛奶可以饲喂犊牛;
f) 应给予羔羊新鲜的全脂有机奶或有机复原乳,直到其长到 2 月龄或体重达到
18kg(39.7 磅);
g) 若成年动物无法照顾幼崽,给幼畜喂食的饲料应满足其营养需求并能够达到最佳的生长和健康状况,应用人工乳头满足其吮吸的动机;
h) 奶牛犊应随时可以摄取固体食物;
注:参考《乳用牛护理和处置操作规范》,获取关于初乳喂养的建议和喂给奶牛犊的奶量。4
i) 对于反刍动物,日粮中至少 60%应由粗饲料、新鲜的或干的草料或青贮饲料构成(以干物质计),例如,发酵草料、豆科植物和玉米秸秆。当经历罕见的寒冷时期或草料质量因特殊天气原因而降低时,允许使用更多的谷物来保证营养需求;
4本标准中,操作规范是指加拿大畜禽护理和处置最佳措施(https://www.nfacc.ca/codes-of-practice)。
j) 当给反刍动物饲喂青贮饲料时,日粮中至少应有 15%(干物质计)的长纤维饲料,即茎长超过 10 cm(4 in)的饲料。当饲喂青贮玉米时,除非有分析提供反证,应视作 40%的谷物和 60%的草料;青贮玉米中谷物的比率应包含在日粮的谷物比率中(6.3.4 g);
k) 在育肥阶段,应给家禽饲喂谷物;
l) 对于猪和家禽,应饲喂除谷物之外的植物性饲料;
m) 应每日饲喂家禽,禁止隔日饲喂种禽;
n) 兔应饲喂草料,如鲜草和干草,且应能够得到保持牙齿健康的材料,如磨牙石、根类蔬菜和树枝,磨牙石中的物质应为 CAN/CGSB-32.311 表 5.2 所列的物质。
6.4.4 禁止使用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辅料:
a) 含有 CAN/CGSB-32.311 中表 5.2 未列出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包括氨基酸)和饲料辅料;
b) 用于促进生长的饲用药物和兽药,包括激素和预防性的抗生素;
c) 批准的饲料辅料和添加剂,但用量超过维持该品种在特定生命阶段的适当的营养和健康所需;
d) 禁用物质化学提取或脱脂的饲料; e) 哺乳动物和禽类的屠宰副产品; f) 含有合成防腐剂的饲料;
g) 青贮饲料防腐剂,CAN/CGSB-32.311 表 5.2 列出的产品除外; h) 合成开胃剂或合成调味剂;
i) 含有畜禽粪便或其他动物废弃物的饲料配方;以及
j) 含有合成色素的饲料。
6.4.5 应根据需要为所有年龄段的动物提供干净而新鲜的水。畜禽饮用水水源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中的畜禽饮用水水质准则和程序(参见 2.4)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质量保证计划进行检测。
6.4.6 禁止鸭和鹅的强制饲喂。
6.4.7 作为例外,下列情况允许使用非有机饲料:
a) 如果生产单元受到灾害(如火灾、洪水或特殊的天气条件)的直接影响而无法获得有机饲料,可以连续使用最多 10 天的非有机饲料(或不超过 30 天使用不超过 30%的非有机饲料),来保证畜禽日粮的平衡。相对于一般非有机饲料,应优先使用来自转换期土地的且不含有禁用物质的非有机饲料。
b) 在经营者记录了地区性牧草短缺,并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如可能)的情况下,若动物被隔离且视觉上可区分(如有耳标和年龄验证记录),并且保存有养殖记录,可以用非有机牧草饲喂种畜群。相对于一般非有机牧草,应优先使用来自转换期土地的且不含有禁用物质的非有机牧草。基因工程饲料作物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使用。在其他方面,其后代计划作为有机产品的种畜群,在所有阶段都应遵从有机管理。当可以重新提供有机牧草时,种畜群需要重新转换。
条款 6.2.3 适用于任何后代。同一经营单元其他畜禽的有机状态不受影响。
c) 在经营者记录了草料短缺,并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确认(如可能)的情况下,如果 6.4.7 b)中允许的饲料数量不足,则非有机草料最多可占反刍动物草料总量的 25%,按照以下的优先顺序:
1) 来自转换期土地的非有机草料;
2) 不使用禁用物质种植的非有机牧草;
3) 收获前至少 60 天内不使用禁用物质的非有机牧草;
4) 非转基因的非有机牧草。
d) 经营者应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未来的牧草短缺,其中可能包括诸如增加适应气候变化的品种;改善放牧习惯;储存牧草;确定替代的供应链;改变畜群规模;以及提高农场牧草的生产能力等方案。
注:对于 6.4.7 a)中的例外情况,使用非有机饲料或牧草后应立即通报认证机构。对于 6.4.7 b)和 c)中的例外情况,应在使用非有机饲料或牧草之前通报认证机构。
6.5.1 畜禽应施以负责任的管理,应关爱和关心畜禽。所有处置操作,包括运输和屠宰,应使应激、伤害和痛苦最小化。
6.5.2 运输车辆的载畜密度应符合《农场动物护理和处置规范:运输》的建议。禁止使用电刺激和对抗疗法的镇静剂。
6.5.3 在运输过程中以及屠宰前,动物应有合适的遮蔽处,以抵御严酷的天气条件
(例如风、雨、过热或过冷)。
6.5.4 应尽量将动物从经营单元直接运输到终点。
6.5.5 运输时间应尽可能短。如果动物的运输时间超 5h,应采用《农场动物护理和操作规范:运输》关于最长运输时间、最少饲喂量、最少给水量以及休息时间的建议。如果这些建议没有被采纳,应提供正当的理由。
6.5.6 装载前应当对动物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运输进行评价。禁止运输生病或不健康的动物,例如受外伤、跛脚、瘦弱、妊娠后期以及泌乳盛期的动物。
6.5.7 因患病而不适合运输而需要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应由专业人员使用合适的设备实施。其手法应迅速,以最小化可能造成的疼痛和痛苦。
注:在加拿大,另请参阅根据《动物健康法》制订的《动物健康条例》(加拿大食品检查处)。参考相应动物类别的操作规范作为指导。
6.6.1 养殖场应建立和维持预防性的畜禽健康护理措施,包括:
a) 按照 6.2.1 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动物品种或品系;
b) 提供符合本标准的足以满足营养需求的饲料配方,包括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酸、能量来源和纤维素;
c) 设立适当的畜禽舍、牧场条件、活动空间和卫生措施,以尽量减少拥挤以及疾病和寄生虫的发生和蔓延;
d) 提供适合该品种的运动、自由移动、减少应激的条件;
e) 为有患病迹象、机能障碍、残疾、伤害和其他机体疾病的动物提供及时的治疗; f) 如果有文档证明目标疾病在同一生产单元或经营单元的畜禽之间可传染且没有
其他方法处理,接种 CAN/CGSB-32.311 表 5.3 所列的疫苗。
6.6.2 养殖场禁止以下管理方式:
a) 在没有病症的情况下使用除疫苗之外的兽药。因 6.6.4 中非治疗性手术的需求,允许使用麻醉剂或止痛剂;
b) 为刺激或延迟生长而使用合成物质,包括用激素促进生长;
c) 使用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除非发生 6.6.11 中提到的例外情况;
d) 对肉用畜、肉用禽和蛋用禽使用抗生素;
e) 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药物用于预防,例如化学药物、抗生素、激素和类固醇。
6.6.3 激素只能在兽医的监督下用于治疗用途。除非使用 CAN/CGSB-32.311 表 5.3
列出的产品,接受激素治疗的动物的肉不能作为有机产品。
6.6.4 禁止非治疗性手术,除非对于改善动物健康、福利或卫生,或出于标记或安全原因而必需时。
a) 允许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适用 6.6.4 c)的限制条件: 1) 仔猪、羔羊、犊牛阉割;
2) 羔羊断尾;
3) 打烙印和耳标;和
4) 去角。
b) 若没有其他选择,允许以下非治疗性手术,但适用 6.6.4 c)的限制条件: 1) 最小程度的剪喙或断趾;
2) 修剪仔猪獠牙;
3) 猪和牛的断尾;和
4) 断角。
c) 手术的限制条件:
1) 手术应以尽量减小疼痛、应激以及痛苦的方式进行;
2) 不论年龄或方法,应考虑使用麻醉剂、镇静药和非甾体抗炎镇痛药,如利多卡因,甲苯噻嗪,酮洛芬;
3) 对于阉割、断尾、断角、去角、烙印等处理,操作者应参考相关的操作规范,遵守关于动物年龄限制、方法、止痛药使用的要求。
4) 当有必要对动物之间不利于动物福利的不良行为进行控制时,允许鸟类断喙、猪断尾、仔猪剪獠牙。操作者应将消除这类行为所采用的其他方法记录在案;
5) 仅当对受伤动物进行兽医治疗所必需时,可以为牛断尾;
6) 仔猪阉割应该在其 2 周龄内进行。禁止阉割淘汰公猪;
7) 禁止切除母牛卵巢。
6.6.5 如果预防性的措施和疫苗不足以防止疾病和损伤,且需要治疗时,允许采用 CAN/CGSB-32.311 表 5.3 所列的生物的、养殖的和物理的治疗和操作。
6.6.6 不应为了保持有机状态而停止对患病或受伤动物的治疗。如果为有机生产所接受的治疗方法失败,应使用适合的药物使畜禽恢复健康。
6.6.7 当患病或受伤的动物对其他畜禽个体的健康产生威胁时,应从动物群体中隔离,必要时施行安乐死。
6.6.8 如果患病动物的终产品用于人类消费,禁止将该动物运送至屠宰场。
6.6.9 患病的或正接受限制物质治疗的动物的产品不能作为有机产品或饲喂有机动物。
6.6.10 使用兽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如果不存在替代治疗措施或管理措施,允许使用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剂、驱虫药、合成药物(治疗用),但应是 CAN/CGSB-32.311 表 5.3 允许的或者是法律要求的。
b) 植物制剂,即植物源化合物(例如阿托品、布托啡诺以及其他来自草本植物的药物,抗生素除外)、顺势疗法及类似产品的使用应优先于化学对抗性药物和
抗生素,只要他们对该品种以及需要治疗的疾病是有疗效的。
c) 如果 6.6.10a.和 b.中允许的产品对抵抗伤病无效, 处方开具的未列入本标准和 CAN/CGSB-32.311 表 5.3 的兽药,经兽医书面批准可用于种畜、蛋鸡或奶牛。适用某些限制条件(请参见 6.6.2、6.6.11 d)和 6.6.12)。除根据 6.6.11 条款的驱除寄生虫药外,使用 CAN / CGSB-32.311 表 5.3 中未列入的兽药治疗的动物的肉不能被认证为有机。
d) 当使用兽药,并且没有具体的停药期要求时,需经 2 倍于标签要求的停药期或
14 天(两者取其长)后,来源于经治疗动物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
e) 连续三年因同一疾病需要使用抗生素或在 1.5 e)中限制的其他物质的动物,应在最后一次治疗后的 9 个月内从畜群中迁出。
f) 在紧急状态下,允许在下列条件下对乳用动物使用抗生素:
1) 养殖场应具备根据兽医开具的产品和治疗方法的书面说明;
2) 治疗将导致从疗程的最后一天算起、至少 30 日或 2 倍于标签的弃乳期,取其较长者;
3) 抗生素使用应在牲畜健康记录中登记;
4) 如果乳用畜一年接受了两次兽药治疗,无论是抗生素、驱除寄生虫药,或任意其中一种,都应失去其有机状态,并经历 12 个月的转换期;
6.6.11 有机畜禽经营单元应制定尽量减少寄生虫问题的综合计划。 计划应包括预防措施,例如基因选择,牧场管理,粪便监测和屠宰后的组织评估,以及寄生虫暴发时的应急措施。谷仓的卫生清洁和消毒方法,例如动力清洗,蒸汽清洗,地面过火和石灰清洗,应包含在计划中以及空闲时间(即当谷仓空置时)作为例外,如果气候条件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预防措施失败,操作者可以使用 CAN / CGSB-32.311表 5.3 中未列出的抗寄生虫药,前提是:
a) 对该品种动物进行观察、排泄物检测结果和组织器官评估,显示畜群感染了寄生虫;
b) 养殖场提供了带有时间点的书面行动计划,描述其将如何修改寄生虫控制计划以避免类似的紧急情况的发生;
c) 养殖场已收到兽医的书面说明,指出应使用的产品和方法,包括避免产生寄生虫抗药性的规定,例如驱除寄生虫药的轮换;
d) 休药期应满足标签要求的 2 倍或 14 天(取其较长者);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则适用以下限制:
e) 不能连续两年以上因同一问题给予一群动物或整个生产单元例外;
f) 任何品种的母畜在妊娠期只能接受一种杀寄生虫剂的处理;
g) 对于 12 月龄以下的肉用动物只应有 1 次治疗,12 月龄以上的肉用动物最多 2
次治疗。需要更多治疗的肉用动物将失去有机状态;
h) 在 12 个月内进行 2 次以上治疗(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或其中一种)的乳用畜将
失去有机状态,并应重新经历 12 个月的转换。
i) 在其一生中接受过两次以上抗寄生虫剂治疗的奶牛,不能作为有机肉类产品;;
j) 接受过抗生素治疗的奶牛不能作为有机肉类产品;
k) 作为寄生虫控制计划的一部分,严重感染寄生虫的种猪每年可接受次抗寄生虫处理。 该例外不能系统性地适用[参见 6.6.11 b)和 e)];
l) 蛋鸡 12 个月内如进行一次以上的治疗将失去有机状态。允许对蛋禽群体(而非个体)进行治疗。
6.6.12 用 CAN / CGSB-32.311 表 5.3 未列出的抗寄生虫药或兽药处理的家禽或种畜应视作非有机肉用动物。抗寄生虫药使用的例外适用 6.6.11。
6.6.13 受伤的、患病的或不适的动物应受到个别治疗包括安乐死,治疗应尽量减少疼痛和痛苦。
6.6.14 禁止对家禽强制换羽。
6.7.1 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适宜所有动物健康和自然行为的动物生存条件,包括:
a) 可以进入户外、遮荫处、遮蔽处、轮牧草场、运动区,呼吸清新空气和接受光照。以上均与动物品种和生产阶段相适应,并考虑气候和环境条件;
b) 可以获得满足动物需要的清洁的饮水(见 6.4.5)和高质量的饲料;
c) 具备充足的空间和自由供动物完全侧卧、站立、伸展四肢、随意转身、表达正常的行为模式;
d) 适当的空间,与当地条件、经营单元的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畜禽和土壤养分平衡以及环境的影响相适应;
e) 促进畜禽长期健康的生产技术,尤其是当要求动物达到高产量或高生长率的情况下;
f) 好的空气质量。湿度、尘埃颗粒物和氨气水平不能损害动物的健康。氨气水平不得超过 25ppm;如果水平超过 25ppm,应采取补救措施;
g) 符合动物需要的适当的休息和睡眠区。室内区域应足够大、结构坚固、舒适、干净和干燥。休息区应覆盖一层较厚的干燥的垫料以便吸收排泄物。如果有机垫料无法购得,可以使用在收获前至少 60 天未使用禁用物质的非转基因垫料。
满足 1.4 和 1.5 的要求且不含或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非农业吸收性垫料(如矿物质,纤维素,锯末和刨花)可用于畜禽的卧床。
h) 畜禽舍采用防滑地板。最好采用硬化地面。如果装有防滑板条地板,地板不应完全由板条或格栅构成。地板设计应确保最小动物的脚不能被夹在空隙中。空隙之间的区域应至少与动物的脚一样宽;
i) 在室内出生的动物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和能够使其稳定站立的,干净、干燥、垫料充足的空间。分娩设施必须可以使母畜与其他动物隔离,并且满足母畜的所有需求,包括挤奶和照料幼仔,直到母畜从分娩过程中恢复为止。动物在分娩时不得受到束缚或栓系;
j) 对户外运动场和牧场进行建造和管理,鼓励牲畜适当使用以预防动物不适,预防防止土壤退化、长期的植被受损和水污染。
6.7.2 出于以下原因,可以限制动物进入户外和自由行动,前提是圈养是暂时的:
a) 恶劣的天气;
b) 依动物的生产阶段,动物的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的条件;
c) 土壤、水或植物质量将受到损害。
经营者应记录限制饲养的理由和时长。当情况在经营者可控范围内时,还应记录将来为减少限制室外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6.7.3 禁止持续对畜禽进行栓养,6.12 规定的奶牛的情况除外。
6.7.4 畜禽舍、圈栏、运动场、设施和器具应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病原媒介生物的累积。 应使用 CAN / CGSB-32.311 表 5.3,7.3 和 7.4 所列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如果这些物质无效,则应根据兽医的建议并在确认有疾病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其
他清洁剂和消毒剂。如果这些物质无效,允许在疾病发生时由兽医建议使用其他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出现法定需报告的疾病时,任何有效的消毒剂都可用于清洁畜禽舍、圈栏和运动场,其使用应记录在案。对于与食品接触的设备,适用 8.2 的要求,允许使用 CAN / CGSB-32.311 表 7.3 和 7.4 中列出的物质。
6.7.5 对同一生产单元内的所有畜禽应实行有机管理。如果个别非有机畜禽有明显的标识并实行有机管理,它们可以存在于有机生产单元内。非有机的生产单元可以存在于同一家经营单元中,前提是可以清楚地辨认并和有机生产单元分开。
6.7.6 有机动物可与非有机动物在公共土地(即女王领地或公共牧场)上放牧,前提是:
a. 文件证实该土地至少 36 个月未经禁用物质处理;
b. 文件证实在公共土地上可获得的健康照料和饲料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c. 标识可以清晰区分有机养殖的动物和非有机养殖的动物。
6.7.7 养殖场新建或更换圈舍和遮蔽设施,如果不与牲畜或饲料接触,允许使用经禁止物质处理的木材。已存在的圈舍和遮蔽设施,养殖场应采取措施防止接触,例如使用隔离物或建立缓冲带。如果需要在已建成的养殖场对圈舍进行重大翻新以满足标准要求,养殖场可获准延期到 2023 年 12 月。围栏的要求见 5.2.3。
6.8.1 应实施粪便管理措施以维持畜禽居住、放牧的区域,尽量减少土壤和水质退化。
6.8.2 所有粪便贮存和处理设施(包括堆肥设施)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应避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另见 5.5.2)
存在有机畜禽产品加工活动(例如挤奶设施)时,适用 8.1 和 8.2.
条款 8.3 应用于畜禽设施内外的有害生物管理。
6.11.1 食草动物在放牧季节应能进入牧场。其他天气允许的情况下,应能到户外或室外运动场上去。放牧要求在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a) 种公畜;
b) 幼畜,当文件证明其健康和动物福利受到损害时。
6.11.2 牛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见表 1(奶牛)和表 2(肉牛):
表 1 奶牛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
牛 | 室内空间 | 室外活动场和圈栏 |
散养牛栏 | 奶牛与牛栏的比例不得超过 1:1 | 无最低面积要求 |
垫床牛舍(bedded pack) | 11 m2/头(118 平方英尺/头)的卧 床面积 | 无最低面积要求 |
单独的怀孕母牛 | ||
围栏 注:推荐每 35 头一 | 15 m2/头(161 平方英尺/头)的卧 床面积 | 不适用 |
个围栏 | ||
群体怀孕母牛围 栏 | 11 m2/头(118 平方英尺/头)的卧 床面积 | 不适用 |
犊牛和青年牛 | 犊牛 2.5 m2/头(27 平方英尺/头),育成公牛和青年牛(12 月龄)增 加到 5 m2/头(54 平方英尺/头) | 5 m2/头(54 平方英尺/头)至 9 m2/(97 平方英尺/头) 头, 依动物大小而定 |
栓 系 牛 栏 ( tie stalls)(见 6.12.1) | 与牛的大小相适应的牛栏 | 春秋季不放牧时 6.5m2/头 (75 平方英尺/头) |
注:表 1 反映了荷斯坦奶牛的空间需求,若具有正当理由,可以减少小型品种牛的空间要求。 |
表 2 肉牛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
牛 | 室内空间(如涉及) | 室外活动场和圈栏 |
成年肉牛 | 500kg(1102 磅)的牛需要 5.6m2/头(60 平方英尺/头)的卧床面积; 900kg(1984 磅)的牛需要 7.25m2/ 头(78 平方英尺/头)的卧床面积 | 9 m2/头(97 平方英尺/头) |
育肥牛阶段 | 放牧季节禁止限制室内饲养 | 363kg(800 磅)的育肥牛需要 23m2/头(247.5 平方英尺/ 头); 545kg( 1200磅) 的牛需要 46.5m2/ 头 (500 平方英尺/头) |
犊牛和青年牛 | 犊牛 2.5 m2/头(27 平方英尺/头), 育成公牛和青年牛(12 月龄)增加到 5 m2/头(54 平方英尺/头) | 5 m2/头(54 平方英尺/头) 至 9 m2/(97 平方英尺/头)头, 依动物大小而定 |
怀孕母牛 注:推荐每 20 头一 个围栏 | 13.4m2/头(144 平方英尺/头)的卧床面积 |
6.11.3 绵羊和山羊圈舍
绵羊和山羊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如下:
表 2 绵羊和山羊的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
室内空间 | 室外活动和圈栏 | |
母羊和母畜带养的羔羊 | 2 m2/头(21.5 平方英尺/头),另 加每只羔羊 0.35 平方米/头(3.8平方英尺/头) | 3 m2/头(32.3 平方英尺)/ 头,另加每只羔羊 0.5 m2 (5.4 平方英尺)/头 |
哺乳、断乳、开食的羔羊 | 0.5 m2/头(5.4 平方英尺/头),一岁后增加到 1.5 m2/头(16 平方英 尺/头) | 0.75 m2/头(8.1 平方英尺/头),一岁后增加到2.25 m2/ 头(24 平方英尺/头) |
1 岁以上的公羊 | 3m2/头(32.3 平方英尺/头) | 4.5m2/头(48.5 平方英尺/头) |
如果要求新建基础设施以符合 6.11.3 的要求,则经营者将获得豁免,允许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使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前提是在 2023 年 12 月之前制定了新建或翻新计划。
6.12.1 奶牛舍
6.12.1.1 在已建好的牛舍中的栓系牛栏可以用于泌乳奶牛,散养的青年牛也可以使用栓系牛栏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训练。新建和重大翻新禁止设置栓系牛栏。至 2030年 12 月,所有栓系牛栏都将从有机乳制品生产中逐步淘汰。至 2020 年 12 月,如果使用栓系牛栏,奶牛的活动时间应至少每周两次,尽可能每天进行活动。
6.12.1.2 在散养牛栏系统中,奶牛与牛栏的比例不得超过 1:1。
6.12.1.3 禁止使用电子训练装置。在围栏中的奶牛可栓系牛尾防止其搭在排水沟里,只要不影响其自然行为和尾巴的自由移动,且必要时可以快速解开。
6.12.1.4 若使用挤奶室:
a) 经营者应尽量减少移动至等候区与回到牛舍或牧场之间的等候时间;
b) 配备便携式挤奶机供无法进入挤奶厅的生病或虚弱动物使用;
c) 禁止使用电子赶牛闸;
d) 等候区、挤奶室和通道应使用防滑地面。
6.12.1.5 犊牛可以安置在单独的围栏和牛圈中,直到其达到 3 月龄,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a) 犊牛不被栓养并且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转身、躺下、躺下时能够伸展开、站起、休息和舔梳自身;
b) 分隔的犊牛舍的设计和布局应保证每头犊牛能够看见、闻到和听到其他犊牛;
c) 单独饲养时应至少拥有 2.5 平方米(27 平方英尺)的面积,最低宽度 1.5 米(4.9
英尺);
d) 户外牛圈应通向封闭的院子或运动场。
6.12.1.6 犊牛在断乳后应群居。
6.12.1.7 只要季节合适,超过 9 月龄的后备奶牛应能够进入牧场。
6.13.1 经营者应建立并维持以下适应所有家禽健康和自然行为的生存条件:
a) 禁止排式、层架式、密集式或蜂巢式笼养家禽;
b) 家禽应散养,并可以依据天气和地面条件自由进入牧场、露天运动场所和其他运动场所。户外区域应:
1) 在使用之前 36 个月没有受禁用物质污染;
2) 有植被覆盖,必要时播种,并定期空场,以使植被再生长,防止病虫害发生。为了方便控制啮齿动物,允许在禽舍周围设置无植被的边界;
3) 设置有效的遮蔽设施(用于遮荫并避免家禽免受捕食者的侵害),分布于舍 饲家禽的所有放牧场所,以鼓励家禽持续使用。遮蔽物可以是天然的(例如树 木,灌木和农作物),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遮阳布,伪装网,纱窗或拖车)。 牧场上的屋顶向外延伸的挑檐如果有效,可占所要求的顶部遮荫设施的 50%(即,它们可以遮荫并保护家禽免受天敌的侵害)。至 2023 年 12 月,经营者应提交
计划,以确保至2025 年12 月,该遮蔽设施应至少占最低要求放牧区域(如6.13.13
表 5 所述)的 10%。
4) 显示出合适季节的使用迹象。
c) 在紧急情况下,当户外活动对家禽的健康和福利构成紧迫的威胁时,可以限制进入户外。 当紧迫的威胁结束时,应恢复户外活动。经营者应将圈养期记录在案。并
d) 应制订有机计划,描述为家禽提供户外活动的措施,以及保护家禽免受疾病和掠食者伤害的措施。
6.13.2 蛋禽的一般要求
a) 允许在产蛋初期(达到产蛋高峰之前)限制蛋禽活动。蛋禽应能够在其产蛋生命周期三分之一的时间进行户外活动。
b) 推荐使用与适于蛋禽舍既有条件的饲养设施。 雏鸡可以饲养在室内直到完全免疫。
c) 蛋禽群体应限制在 10000 羽以内。若群之间互相分离且各有其运动场地,同一座建筑可以容纳一群以上的家禽;
6.13.2 舍饲家禽的补充阳光棚[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家禽福利:用于遮荫和保护的顶部防护。”]
a) 如果由于天气或疾病的限制,舍饲的家禽不能前外室外,则应使用补充阳光棚。
b) 补充阳光棚是禽舍中有覆盖,未保温的,未经加热的延伸部分。至少在春季至秋季,家禽应在白天可自由进入补充阳台。补充阳光棚应:
1) 具有室外的气候,但可以抵御恶劣的天气(例如风,雨),啮齿动物,掠食性动物和疾病威胁;
2) 至少占禽舍室内活动面积的 1/3;
3) 具有自然采光,可以辅以人工光源;
4) 铺有沙土,泥地或硬化的地面,上面铺有诸如稻草或刨花的垫料,以保持舒适和温暖,并鼓励觅食,抓刨和沙浴的行为;
5) 提供丰富的物品(例如栖木,盆栽绿植,干草捆,啄食的物品)以鼓励自然行为;和
6) 不计入室内外的活动面积。
c) 新建的鸡舍应提供补充阳光棚。当经营者无法证明在没有天气或疾病限制的情况下至少有 25%的蛋禽使用室外空间时,应将其增加到现有基础结构中。
d) 截至 2020 年 12 月,所有现有的阳光棚均应被接受;不受 6.13.3 b 2)和 6.13.3 b 6)的限制。
e)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空间不足或由于现有禽舍的设计限制而无法为现有的禽舍增加 6.13.3 b)中指定的尺寸的阳光棚,则:
1) 允许使用较小的阳光棚,前提是其尺寸应尽可能接近禽舍室内活动面积的
1/3。 或
2) 补充的阳光棚应建在无遮盖的室外区域,并且可以算作室外活动空间的一部分; 或
3) 如果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制定新的建筑或翻新计划,经营者将获得豁免,允许在 2030 年 12 月之前使用现有基础设施。
6.13.4 蛋禽应配备最佳管理实践推荐的足够数量的窝。
6.13.5 栖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初生几周内雏鸡应可以自由进入栖息空间。
b) 在雏鸡饲养阶段,应为最终生产系统保留足够的栖息空间,并可在不同高度自由进入。
c) 产蛋母鸡的栖息空间至少为 15 厘米/只(5.9 英寸/只),可在不同高度自由进入。
d) 蛋鸡的栖息地应有针对性的设计,例如在禽舍中供家禽落脚的栏杆,使鸡的爪子可以抓握在栏杆上。料槽和水槽边缘,板条地板和梯子不视为专门设计的栖息物,但可用于提供除 6.13.5 a),b)和 c)要求外附加的栖息空间。
e) 栖木的最小直径或宽度应为 1.9 厘米(0.75 英寸)。
f) 其他家禽不受 6.13.5 a),b),c),d)和 e)的限制。
g) 注:建议经营者阅读《雏鸡和产蛋鸡的护理和处理操作规范》(见 2.4),以确保它们满足雏鸡和其中所含成年蛋鸡的额外栖息要求。
6.13.6 肉鸡和火鸡的一般要求
a) 户外鸡棚养殖、无法进入室内的肉鸡,在其 4 周龄时应可每天进入牧场,除非天气影响到禽类的健康和安全。火鸡应在其 8 周龄时获得外出自由。
b) 在没有天气限制的情况下,舍饲的肉鸡应在达到 25 日龄时获得每天户外活动的自由。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增加牧场和户外运动场所的使用,并在没有天气限制的情况下使至少达到 15%家禽进行户外活动。经营者应记录活动范围的使用,并在未来几年内继续努力增加活动范围内的家禽数量。这将在 2025 年 12 月之前进行审查。[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有机家禽的新鲜空气?”]
注:为增加户外活动范围和户外运动场所的使用的潜在措施:
l 使用生长较慢的(强壮)品种(以不超过 45 克/天的增长率为特征);
l 使用经过营养调整的日粮以减慢生长速度(即降低蛋白质含量);
l 实行较早的屠宰年龄(例如 60 天),前提是可以保持禽类的健康;
l 在规定的最低日龄之前允许进入户外;
l 提供夏季生产使用的移动设施;
l 在牧场上提供有效的遮蔽;
l 提供牧场额外的资源(例如,饲料,水,栖息地等);
l 改善进入牧场的通道(例如,改变出入孔等); 和提供补充的阳光棚[请参见 6.13.3 b)中的描述]。
6.13.7 禽舍应有足够的出口(出入孔),以确保所有禽类都可以随时进入户外。
6.13.8 出口应:
a) 允许一只以上的家禽同时通过,并沿着进入户外范围的线路均匀分布;
b) 应符合表 3 所列的出口数量和尺寸的要求:
表 4-禽舍出口数量和尺寸的的最低要求
家禽 | 出入孔总宽度 | 单个出入孔最小 宽度 | 最低高度 | 最低数量 |
蛋禽 | 2m(6.6 英尺)/1000 只 | 50cm(20 英寸) | 35cm(14 英寸) | 2 |
肉禽 | 1m(3.3 英尺)/1000 | 50cm(20 英寸) | 35cm(14 英寸) | 2 |
只或所有所有家禽公用 15m 宽的单个 出口 | ||||
火鸡 | 2m(6.6 英尺)/1000 只 | 150cm(59 英寸) | 75cm(30 英寸) | 2 |
6.13.9 现有的有机禽舍不符合 6.13.8 b)(表 4)的要求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禽舍任何地方与出口的距离不得超过 15 米(49 英尺),或经营者应提供家禽利用户外空间的证据。证据应表明,在没有年龄或天气限制的情况下,25-50%的家禽在户外。
6.13.10 应提供干草垫料并保持干燥。具有板条地板的房屋应具有至少 30%的硬化地面面积,并在卧床区域鼓励家禽沙浴、抓扒和觅食行为。
6.13.11 家禽应能够接触到相关操作手册(见 2.4)中要求的最少数量的饮水器和喂食器。
6.13.12 应为在室内养殖的禽类提供充足的自然光,应设有均匀分布的窗户或可透光的纤维。窗户所占的总区域面积应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 1%,除非能够证明自然光线水平足以在禽舍的任何地方阅读报纸等文件。如果光照时间被人为延长,光照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6 小时,并且应逐渐减少光照直到光照终止,然后连续 8 小时保持黑暗。允许以下例外:
a) 根据生产阶段的需求(例如引入小鸡和火鸡),允许增加照明的时间;
b) 基于动物福利的考量降低光照强度,例如爆发同类相残时。
6.13.13 室内室外最大密度如表 4 所示:
表 4 家禽的最大室内和室外密度
禽类 | 室内 | 室外运动场地 |
蛋禽 | 6 只 /m2(10.76 平方英尺) | 4 只/ m2(10.76 平方英尺) |
0-8 周龄雏禽 | 24 只 / m2(10.76 平方英 尺) | 16 只 /m2(10.76 平方英尺) |
9-18 周龄雏禽 | 15 只 / m2(10.76 平方英 尺) | 10 只 / m2(10.76 平方英尺) |
肉鸡 | 21kg / m2(10.76 平方英尺) | 21kg / m2(10.76 平方英尺) |
火鸡/大型禽类 | 26kg/ m2(10.76 平方英尺) | 17 kg/ m2(10.76 平方英尺) |
a 特殊情况下,单个鸡群的最大放养密度可能会超过。这些情况应记录在案,如果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防止将来鸡群超过最大饲养密度。 b 禽群正在接受免疫接种时不要求户外运动场地。 |
6.13.14 蛋鸡多层次笼养系统地上高度不应超过 3 层。计算硬地面积和家禽密度要求时,总地面空间应包括所有可用层级(详见 6.13.10 和 6.13.13)。如果补充阳光房用于提供禽类所需的抓扒区域,则应全年开放。
6.13.15 基于放牧和移动单元的养殖模式,养殖密度不应超过 2000 只蛋禽/公顷(800只/英亩),2500 只肉禽/公顷(1000 只/英亩)和 1300 只大型禽类(火鸡/鹅)/公顷(540 只/英亩),以所有可用于轮牧的土地计算。当家禽在可移动的禽棚中时,禽棚应尽可能每日移动,至少每 4 天移动一次,同时考虑到对家禽和土地的影响。可移动鸡棚内的密度应符合 6.13.13 所述的室内密度。
6.13.16 对于禽类,在禽群饲养的空歇期,应实行空舍、清洁和消毒,活动场应清空以便植被恢复生长。
6.13.17 当天气条件允许时,鸭和鹅应能自由进入供其使用的水域。设施设计应防止野生水禽和家禽混合。。
6.14 兔的附加要求
6.14.1 如果出于舒适和安全的考虑,可以暂时性的圈养,例如在笼子或箱子中过夜。禁止持续圈养。
6.14.2 允许使用移动放牧栏,前提是放牧栏不限制其自然行为,并且至少每三天移动一次。
6.14.3 兔子应该有足够的空间供其跑、跳和挖掘,以及采取竖起耳朵后腿直立坐姿。最小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如表 6 所示。
表 5 兔子最低室内和室外空间要求
兔 | 室内空间 | 户外-活动场地和 运动场 | 户外-牧场 | 移动圈栏 |
断乳到屠宰之间 | 0.3 m(2 3.23 平方英尺)/只 | 2m2(22 平方英尺) /只 | 5m2(54 平方英尺) /只 | 0.4m2(4.3 平方英尺)/只 |
怀孕雌兔 | 0.5 m2(5.4 平方英尺)/只 | 2m2(22 平方英尺) /只 | 5m2(54 平方英尺) /只 | 0.5m2(5.4 平方英尺)/只 |
带幼崽的雌兔 | 0.7 m2(7.5 平方英尺) | 2m2(22 平方英尺) | — | 栏内 0.4m(2 4.3 平方英尺)/只,牧场中 2.4m(2 26 平方英尺) /只 |
公兔 | 0.3 m(2 3.23 平方 英尺)/只 | 2m2(22 平方英尺) | 5m2(54 平方英尺) /只 | 0.4m2(4.3 平方英 尺)/只 |
6.14.4 兔不得接受连续照明或饲养在永久黑暗环境。白天,兔应能清晰地看到彼此及周围的环境。
6.14.5 雌兔即将分娩时,应提供隐蔽的独立洞穴或巢箱供其分娩。
6.14.6 当幼兔成长到 21 日龄时,母兔和幼兔应能够自由进入户外和觅食区域。
6.14.7 禁止幼兔在 30 日龄前断奶。但是,如果有碍母兔或小兔的福利,允许提前断奶。
6.15 猪和农场野猪的附加要求
6.15.1 生产单元的动物数量应匹配可利用土地的规模(包含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和可施用粪肥的土地),并达到动物养殖、饲料生产、粪肥管理之间的平衡。仔猪到育肥猪的密度不得超过 2.5 头/公顷(1 头/英亩)。
6.15.2 除带仔母猪外,猪应可进入户外活动区域。如 6.7.2 所述可以临时限制户外活动。
a) 室外区域可以包括林地,其他自然环境,土壤或混凝土活动区域。建议开放牧场,但不是强制性的。如果牧场退化不能使用,则应提供其他户外运动场所,以满足户外出入和拱土的要求。
b) 户外运动区域可以被覆盖,只要至少三个侧面是敞开的。
c) 当在露天区域(例如牧场)中进行户外活动时,猪应可以进入适合整个畜群的遮蔽设施,以便在恶劣天气下可以掩护。
d) 猪不得仅进入混凝土场地,而不能进入室内外的卧床区域。
e) 应遵循有关室外区域管理(6.7.1),防止寄生虫发生和扩散(6.6.1 c),6.6.11)以及允许猪拱土(6.15.7)的准则.
注: 为避免牧场退化和防止寄生虫滋生而实施的牧场管理做法可包括:
l 牧场一年生作物的轮作;
l 根据季节制定轮牧计划;
l 将牧场空闲 5 年,然后再养殖猪;
l 在给牧场提供休闲之前,最多在牧场中饲养母猪 2 年。
6.15.3 成年母猪和幼年母猪应群居分组饲养,以下情况例外:
a) 为保护发情期母畜,或由于其他健康原因,可以单独饲养在畜栏中不超过 5 天;
b) 在分娩前和哺乳期间,母猪可以单独饲养在畜栏中[7.5m2(81 平方英尺)/窝]中不超过 5 天;
c) 如果在哺乳期间需要保护仔猪,允许限制母猪不超过 3 天。为了在仔猪相关操作或清洗畜栏过程中保护操作者,可以较短时间内限制母猪;
d) 禁止使用分娩箱作为限制手段。
6.15.4 小猪在 4 周龄以前不得断奶。但是,如果母猪和仔猪福利受到损害,则允许提前断奶。
6.15.5 仔猪不能在平板上或仔猪笼中饲养。
6.15.6 如果公猪与其他猪有视觉和触觉接触,可单栏饲养。
6.15.7 室内和户外的活动场所应允许猪拱土。
6.15.8 禁止使用鼻环。
6.15.9 猪的最低室内外空间要求如表 6 所示:
表 7 猪的最低室内外空间要求
猪 | 室内空间 | 室外活动场和圈栏 |
母猪和仔猪 (40 日龄 以下) | 每只母猪及猪仔 7.5 m2(81 平 方英尺) | 无要求 |
育成猪 | ||
a) 30kg 以下(66 磅) | 0.6 m2(6.5 平方英尺)/头 | 0.4m2(4.3 平方英尺)/头 |
b) 30-50kg | 0.8 m2(8.6 平方英尺)/头 | 0.6 m2(6.5 平方英尺)/头 |
c) 50-85kg d) >85kg | 1.1 m2(12 平方英尺)/头 1.3 m2(14 平方英尺)/头 | 0.8 m2(8.6 平方英尺)/头 1.0 m2(10.76 平方英尺)/头 |
群居母猪 | 3m2(32.3 平方英尺)/头 | 3 m2(32.3 平方英尺)/头 |
单独饲养的公猪 | 9m2(97 平方英尺)/头 | 9m2(97 平方英尺)/头 |
a 在特殊情况下,单个畜群的最大存栏密度可超过。这些情况应进行记录在案,如果再次发生,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来畜群超过存栏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