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P 2. 标签、贴标和市场信息
子部分 D - 标签、贴标和市场信息
“有机”一词只能用于根据本部分规定生产和处理的原料或加工农产品(包括成分)的标签和标签。术语“有机”不得在产品名称中用于修饰产品中的非有机成分。
根据外国国家有机标准或外国合同买方要求生产和认证的出口产品,可以按照接收国或合同买方的有机标签要求进行标签:前提是,运输容器和运输文件符合§205.307(c)中规定的标签要求。
在国外生产并出口到美国销售的产品必须根据 本部分的 E of 子部分进行认证,根据 本子部分 D 进行标记,并且必须符合 § 205.273 中的要求。
按照本部分要求生产的牲畜饲料必须按照§205.306的要求进行标签。
[65 FR 80637,2000 年 12 月 21 日,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88 FR 3622 修订]
销售、贴有标签或表示为“100% 有机”的产品。 销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100%有机”的原料或加工农产品必须含有(按重量或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100%有机生产的成分。如果标记为有机生产,则此类产品必须根据 § 205.303 进行标签。
销售、贴有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的商品。 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的原料或加工农产品必须含有不少于 95% 的有机生产的原料或加工农产品(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算,不包括水和盐)。任何剩余的产品成分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不是以有机形式在市场上获得的,或者必须是非农业物质或非有机生产的农产品,按照本部分G子部分的国家清单生产。如果标记为有机生产,则此类产品必须根据 § 205.303 进行标签。
销售、贴标或表示为“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商品。 销售、标示或表示为“由有机(指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多成分农产品必须含有(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算,不包括水和盐)至少 70% 的有机生产成分,这些成分是根据本部分 C 子部分的要求生产和处理的。不得使用 § 205.301 的 (f)(1)、(2) 和 (3) 段中规定的禁止做法生产任何成分。非有机成分可以在不考虑§205.301的(f)(4)、(5)、(6)和(7)段的情况下生产。如果标签上含有有机生产的成分或食物组,则此类产品必须根据 § 205.304 进行标签。
有机成分少于 70% 的产品。 含有少于70%的有机成分(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不包括水和盐)的多成分农产品中的有机成分必须按照本部分C子部分的要求生产和处理。非有机成分的生产和处理可以不考虑本部分的要求。含有少于70%的有机生产成分的多成分农产品只能代表§205.305中规定的产品的有机性质。
牲畜饲料。
出售、标示或表示为“100%有机”的生饲料或加工牲畜饲料产品必须含有不少于100%有机生产的原料或加工农产品(按重量或液体体积计算,不包括水和盐)。
出售、贴上标签或表示为“有机”的生饲料或加工牲畜饲料产品必须按照§205.237的规定生产。
所有标有“100%有机”或“有机”的商品以及任何商品成分声明中标识为“有机”的所有成分不得:
根据第205.105(e)条,使用排除的方法生产;根据 § 205.105(f) 使用电离辐射进行处理;根据§205.105(g)使用污水污泥生产;
使用本部分 G 子部分中国家允许和禁用物质清单中未批准的加工助剂进行加工:除非,标有“100% 有机”的产品如果经过加工,必须使用有机生产的加工助剂进行加工;
含有在生产或处理过程中添加的亚硫酸盐、硝酸盐或亚硝酸盐,但含有添加亚硫酸盐的葡萄酒可以贴上“用有机葡萄酿造”的标签;
当有机成分可用时,使用非有机成分生产;或包括同一成分的有机和非有机形式。
[65 FR 80637,2000年12月21日,于2015年2月5日修订于80 FR 6429;88 FR 3621,2023 年 1 月 19 日]
在销售、标记或表示为“100%有机”、“有机”或“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或包含有机成分的农产品中,所有有机生产成分的百分比必须通过以下方式计算:
将配方时组合有机成分的总净重除以配方时产品所有成分的总重量。在配方中作为成分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计算中。
如果产品和成分是液体,则将配方时组合有机成分的总液体体积除以产品在配方时所有成分的总液体体积。
在配方中作为成分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计算中。如果液体产品在主显示面板或信息面板上被标识为由浓缩物复溶而成,则应根据所有成分的单一浓度进行计算。
对于含有固体和液体有机成分的产品,将固体有机成分的净重和配方时液态有机成分的净重除以产品配方时所有成分的总重量。在配方中作为成分添加的水和盐不包括在计算中。
农产品中所有有机成分的百分比必须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整数。
该百分比必须由在消费者包装上贴上标签的处理者确定,并由处理者的认证代理进行验证。处理程序可以使用经认证的操作提供的信息来确定百分比。
[65 FR 80637,2000 年 12 月 21 日,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88 FR 3622 修订]
§ 205.303 标有“100%有机”或“有机”的包装产品。
§ 205.301(a) 和 (b) 中描述的包装中的农产品可以在包装的主展示面板、信息面板和任何其他面板上以及与产品相关的任何标签或市场信息上显示以下内容:
术语“100%有机”或“有机”(如适用),用于修改产品名称;
对于标有“有机”的产品,产品中有机成分的百分比;(百分比语句的大小不得超过显示该语句的面板上最大字体大小的一半,并且必须以相同的字体大小、样式和 颜色不加亮。
术语“有机”,用于识别标有“100%有机”的多成分产品中的有机成分 ;
美国农业部印章;和/或
认证生产成品的生产或处理操作的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及认证生产原料有机产品或成品中使用的有机成分的生产或处理操作的任何其他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 前提是 ,生产成品的处理者根据本部分保存记录, 验证生产此类成分的操作的有机认证,以及: 进一步规定 ,此类印章或标记不会比美国农业部印章更突出地单独显示。
§ 205.301(a) 和 (b) 中描述的包装中的农产品必须:
对于标有“有机”的商品,请在成分声明中用“有机”一词或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在成分说明下方定义)标识每种有机成分,以表明该成分是有机生产的。作为成分包含的水或盐不能被识别为有机。
在信息面板上,在标识产品处理者或分销商的信息下方,并在声明“Certified organic by * * * *”或类似短语之前,标识认证成品处理者的认证机构的名称,并可能在此类标签中显示认证机构的公司地址、互联网地址或电话号码。
§ 205.304 标有“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包装产品。
§ 205.301(c) 中描述的包装中的农产品可以在主展示面板、信息面板和任何其他面板上以及与产品相关的任何标签或市场信息上显示:
声明:
“由有机(指定成分)制成”: 前提是, 该声明没有列出超过三种有机生产的成分;或
“由有机(特定食品组)制成”: 前提是, 该声明未列出以下三个以上的食物类别:豆类、鱼类、水果、谷物、草药、肉类、坚果、油、家禽、种子、香料、甜味剂和蔬菜或加工奶制品; 以及, 进一步规定 ,产品中每个列出的食品组的所有成分都必须是有机 生产的; 以及
它以不超过面板上最大字体大小二分之一的字母显示,并且以相同的字体大小、样式和颜色完整显示,不突出显示。
产品中有机成分的百分比。百分比语句的大小不得超过显示该语句的面板上最大字体大小的一半,并且必须以相同的字体大小、样式和颜色完整显示,不突出显示。
认证成品处理程序的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
§ 205.301(c) 中描述的包装中的农产品必须:
在成分声明中,用“有机”一词或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来标识每种有机成分,这些标记在成分说明下方定义,以表明该成分是有机生产的。作为成分包含的水或盐不能被识别为有机。
在信息面板上,在标识产品处理者或分销商的信息下方,并在声明“Certified organic by * * *”或类似短语之前,标识认证成品处理者的认证机构的名称:但认证机构的公司地址、互联网地址或电话号码可能包含在此类标签中。
§ 205.301(c) 中描述的包装中的农产品不得显示 USDA 印章。
§ 205.305 有机成分少于 70% 的多成分包装产品。
有机成分少于70%的农产品只能通过以下方式识别产品的有机含量:
在成分声明中用“有机”一词或在成分声明下方定义的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来标识每种有机生产的成分,以表明该成分是有机生产的,以及
如果在成分声明中标识了有机生产的成分,则在信息面板上显示产品的有机含量百分比。
有机成分含量低于 70% 的农产品不得显示:美国农业部印章;和
任何代表产品或产品成分有机认证的认证代理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志。
§ 205.301(e)(1) 和 (e)(2) 中描述的牲畜饲料产品可以在任何包装面板上显示以下术语:
声明“100%有机”或“有机”(如适用),以修改饲料产品的名称;
美国农业部印章;
认证生产或加工成品中使用的原料或加工有机成分的生产或处理操作的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 前提是 此类印章或标记的显示不会比美国农业部印章更显眼;
包装上定义的“有机”一词或星号或其他参考标记,用于识别有机生产的成分。作为成分包含的水或盐不能被识别为有机。
§ 205.301(e)(1) 和 (e)(2) 中描述的牲畜饲料产品必须:
在信息面板上,在标识产品处理商或分销商的信息下方,前面有声明“Certified organic by * * * ”或类似短语,显示认证成品处理商的认证机构的名称。认证代理的公司地址、互联网地址或电话号码可能包含在此类标签中。
遵守其他联邦机构或州饲料标签要求(如适用)。
用于运输或储存经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的非零售容器必须显示: 产品有机标识;和
生产批号、装运标识或将集装箱链接到审计跟踪文档的其他唯一信息。
非零售集装箱的审计跟踪文档必须确定处理农产品的最后一个认证操作 。
(a)(1)款 本节不适用于用于运输或储存农产品的非零售容器,这些农产品包装用于零售,零售标签上可以看到有机标识。
标有有机产品的国内生产的用于出口到国际市场的集装箱可以按照目的地国的任何集装箱标签要求或外国合同买方的集装箱标签规范进行标签:前提是,此类有机产品随附的集装箱和运输文件明确标明“仅供出口”,并且: 此外,装卸商必须根据第205.101条对豁免业务的记录保存要求,保存此类集装箱标记和出口的证明 。
[88 FR 3622,2023 年 1 月 19 日]
§ 205.308 在零售点以非包装形式出售、贴有标签或表示为“100%有机”或“有机”的农产品。
包装形式的农产品可以使用术语“100%有机”或“有机”(如适用)来修改零售展示、标签和展示容器中的产品名称: 前提是, 术语“有机”用于识别成分声明中列出的有机成分。
如果产品是在经过认证的设施中制备的,则零售展示、标签和展示容器可以使用:美国农业部印章;和
认证生产成品的生产或处理操作的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以及认证生产原有机产品或成品中使用的有机成分的任何其他认证机构: 前提是, 此类印章或标记不会比美国农业部印章更突出地单独显示。
§ 205.309 在零售点以非包装形式出售、贴有标签或表示为“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农产品。
含有 70% 至 95% 有机成分的包装形式的非农产品可以使用“由有机(特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短语来修改零售展示、标签和展示容器中的产品名称。
此类声明不得列出三种以上的有机成分或食物组,并且
在产品成分声明的任何此类展示中,有机成分都被标识为“有机”。
如果在认证设施中制备,则在零售展示、展示容器和市场信息中标有“由有机(指定成分或食品组)制成”的此类农产品可能会显示认证机构的印章、徽标或其他识别标记。
由豁免经营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不得:
展示美国农业部的印章或任何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他识别标记,代表豁免业务为经认证的有机业务;或
向任何买家表示为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或经过认证的有机成分。
由豁免经营有机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可被认定为有机产品或豁免经营生产的多成分产品中的有机成分。
此类产品或成分不得在他人加工的产品中被识别或表示为“有机”。
此类产品受第 205.300 节 (a) 段和第 205.301 节 (f)(1) 至 (f)(7) 段中规定的要求的约束。
[65 FR 80637,2000 年 12 月 21 日,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88 FR 3623 修订]
本节 (b) 和 (c) 段中描述的美国农业部印章只能用于 § 205.301 的 (a)、(b)、(e)(1) 和 (e)(2) 段中描述的生农产品或加工农产品。
美国农业部印章必须复制图 1 中示例的形式和设计,并且必须清晰醒目地打印:
在白色背景上,棕色外圆圈和术语“USDA”,绿色覆盖在白色的上半圆上,白色的术语“有机”覆盖在绿色的下半圆上;或
在白色或透明背景上,黑色外圆圈和黑色“USDA”在圆圈的白色或透明上半部分,在黑色下半部分圆圈上形成对比白色或透明的“有机” 。
绿色或黑色的下半个圆圈可能有四条从左到右延伸的光线,并在右侧地平线上的点消失,类似于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