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6. 葡萄酒
第六部分:葡萄酒
1. 适用范围
1.1. | 除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的一般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法规(EU)No 1308/2013第1(2)条第(l)项所述葡萄酒行业产品的有机生产。 |
1.2. | 除非本部分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应适用委员会条例 (EC) 第 606/2009 (9) 号和 (EC) 第 607/2009 (10) 号。 |
2. 使用某些产品和物质
2.1. | 葡萄酒行业的产品应由有机原料生产。 |
2.2. | 只有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产品和物质才能用于葡萄酒行业的产品,包括酿酒实践、工艺和处理,但须遵守法规(EU)No 1308/2013和法规(EC)No 606/2009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后者法规的附件I A中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
3. 酿酒实践和限制
3.1. | 在不影响本部分第 1 节和第 2 节以及第 3.2、3.3 和 3.4 点中规定的具体禁止和限制的情况下,仅涉及酿酒实践、过程和处理,包括第 1308/2013 号条例 (EU) 第 80 条和第 83(2) 条、第 606/2009 号条例 (EC) 第 3 条、第 5 至 9 条和第 11 至 14 条规定的限制, 在2010年8月1日之前使用的《实施细则》附件中应予以允许。 |
3.2. | 禁止使用以下酿酒实践、工艺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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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以下条件下,允许使用以下酿酒实践、工艺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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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10 年 8 月 1 日之后提出的关于第 1234/2007 号条例 (EC) 或第 606/2009 号条例 (EC) 中规定的酿酒实践、工艺和处理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本节允许的措施包括这些措施后,如果需要,在根据本条例第 24 条进行评估后,才能适用于有机葡萄酒生产。 |